谈恋爱送手机可以报警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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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送手机可以报警追回吗,第1张

恋爱送手机可以报警追回吗
导读:不可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

不可以。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虽然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分析:恋爱送对方的贵重物品或巨额财物分手后赠与方可以主张要回。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分手后一般应予返还。

因为贵重财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

丧失赠与的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情侣在恋爱时,男人送女人豪车,分手之后是可以把这个豪车要回来的。

广东韶关的一名男子与女友谈恋爱时,为女友购买了一辆价值79万元的豪车,而且车辆注册登记在女方的名下。但是,让人遗憾的是两个人分手了。分手之后男方就要求要回车辆。但是这位女子认为谈恋爱是他赠予给自己,所以就属于自己的,没有任何理由要还回去。这名男子肯定不甘心,毕竟这是一辆价值80万的豪车,肯定很心疼,所以这名男子就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但是最后的结果是,女子没有要回这辆车,并且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还这笔钱与利息,法院给予支持。女子肯定不服,然后进行相应的上诉,但是依然是男方取胜。从这件事情也给我们一定的教训,两个人在谈恋爱的时候,就不要轻易的要别人的东西,不要贪这些。男孩子也是不要一时冲动就给自己的女朋友买这么贵的车子,大家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所以,谈恋爱的时候不要涉及太多的物质,毕竟谈恋爱和结婚不一样。谈恋爱会有分手的风险,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永远都不属于自己。谈恋爱的时候送东西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所以,我认为分手之后礼物不应该要回,否则显得很小气。而且这位男子还钱就还钱,居然还要求还利息,只能说这名男子太现实。分手之后直接翻脸不认人,也可以立马放下感情,以利益为重。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谈恋爱的时候不要轻易接受别人送的贵重礼物,否则分手之后如果遇到对方要回的情况真的很尴尬。那么大家对这件事情又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法律分析: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要看情况。一般恋爱同居期间互赠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的,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不需返还;但如果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大额财产,属于可返还的彩礼的,或者有可撤销赠与的情形的,需要返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湘潭在线11月25日讯(湘潭日报记者洪静雯)男方在婚前送给女友房子和车子,双方分手后,男方能否主张返还赠予的财产?11月24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建设路法庭刘法官以案说法,权威解答婚约财产纠纷问题。

刘某与陈某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今年1月初,双方开始商议结婚事宜,陈某提出让男方为其购房购车后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刘某先后花费30万余元为女方陈某购置了商品房及小轿车。

随后不久,女友提出分手,不同意结婚。这给刘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刘某认为结婚自愿,其无权强制女友与自己结婚生子。但女友若不打算结婚,就不应要求为其出资购房购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出资购置的房、车。

男方为女方出资购房购车的行为是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还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两人在庭审时,为此争执不下。也是当下恋爱中男女普遍遇到的问题。

最终,法庭一审判决,陈某应返还刘某所有购房购车资金35万余元,女方也表示服从。

办案法官表示,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不应再主张返还。但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目的必然是希望结成连理,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显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在分手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也是情理之中。

经查明,在两人短信记录中,双方在交往期间有谈及结婚生子的内容,由此可以认定刘某出资35万余元为陈某购房购车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为了与陈某缔结婚姻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失效。”本案中,刘某出资为陈某购房购车的行为是一种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赠与的解除条件已实现,因此刘某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和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庭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