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意义是什么?与刑法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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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意义是什么?与刑法的区别在哪里?,第1张

民法典的意义是什么?与刑法的区别在哪里?
导读:1、两者的作用有所不同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对什么犯罪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一切刑

1、两者的作用有所不同

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对什么犯罪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法律。

刑法的任务是为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一切刑罚犯罪行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比如赔偿和债务。它主要是解决民事纠纷,违反刑法是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两者的目的不一样

民法是一种权利法典,它告诉人们享有哪些权利。

刑法是一部规定义务、告知人们不该做什么、后果和处罚的法律。

3、两者的规范对象不一样

刑法规制的对象主要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各类行为。

而民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联系: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扩展资料

我国刑法作用:

主刑就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种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就是作为主刑的补充而附加适用,但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实际上也属于附加刑。

我国刑罚就是通过有主有从、互相配合,有轻有重、互相衔接的设计方式,形成了严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个刑种都有它特定的内容和作用。

刑种的多样性,是为了适应犯罪性质和情节的多样性,便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所以,这些刑种是切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的。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如剥夺其自由,剥夺其政治权利,剥夺其财产等。所以刑罚对被判刑人必然造成痛苦,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压力,这是刑罚的属性。正是这个属性,使刑罚发挥惩罚、惩治和威慑的作用。

同时,刑罚还包含有谴责的因素,它是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国家对于他干了犯罪这种坏事的一种严厉谴责。由于刑罚谴责某种犯罪行为和实施这种行为的人,遂使人们意识到犯罪的事干不得,走犯罪的道路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所以这种谴责又是一种教育。

社会主义性质的刑罚是惩罚和教育的辩证统一。惩罚和教育都是我国刑罚的内容属性。单纯的惩罚和脱离惩罚的单纯的教育都不是刑罚。

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惩罚和教育是达到刑罚目的的手段。

特殊预防就是预防犯罪分子本人再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刑,除了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依法判处死刑外,对其他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把他们改造成为去恶从善、悔罪自新、遵守法纪、自食其力的新人,化有害为无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我国对罪犯改造工作的实践证明,多数犯罪分子通过惩罚和教育,是能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以及自己犯罪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的。

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那些不稳定分子,即有可能犯罪的分子,防止他们以身试法,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意思。

为什么人民法院有时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呢为什么宣判罪犯死刑立即执行要出布告呢主要就是为了警戒和震慑少数不稳定分子,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也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性和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司法机关只有充分地、广泛地依靠群众,同他们一道展开对犯罪的斗争,才能够达到有效地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是:

第一,基础不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只能是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比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也就是说,刑事责任只能由实施犯罪的人承担,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承担。罪责自负、反对株连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只有参与实施犯罪的人,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其他没有参与实施犯罪的人,不论他与犯罪人的关系如何,都不能令他负担刑事责任。

第二,程序不同。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来决定。其他法律责任,则不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决定的。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国家审判机关的任务,但这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可以解决刑事责任问题。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出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况,或者发生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后果不同。对负刑事责任的人往往随之而来的是给予刑罚处罚,这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财产,还可以剥夺其人身自由、政治权利,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其他法律责任都不会引起刑罚处罚这种严厉的法律后果。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有:

1、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有《宪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民法典》等。且前述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父母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刑诉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哪些

1、审判的及时性

为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特设“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强调快审快结。

2、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1)从立案时即关注未成年人的诉求,从有利于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角度提供法律指导和帮助。

(2)制作专门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向未成年人案件的所有当事人送达,不仅依法保障其知情权,还从源头上强化其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

(3)对于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以及通过司法援助途径为其指定辩护或代理律师,以确保未成年人获得司法救济及律师帮助的权利。

法律主观:

把孩子送人在一定条件下是不犯法的。我国法律允许送养和收养,只要把孩子送人的组织或个人符合送养的条件就可以进行送养。送养人条件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喜欢刑法就学刑法啊,刑法也有很温情的青少年犯罪领域。

对就业影响不大,民商稍微宽一点,因为进公司企业可能有的会挑民商法专业的,但是如果你考公的话基本无影响。

喜欢是最大的动力,人生就一次读研的机会,为什么不选择一个自己更喜欢的呢?我也有女同学选择刑法专业,而且学得很开心啊。

私自把小孩送给别人是犯法的,只有符合条件的送养,办理过送养手续的,才不违法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身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喜欢接受民事案件。原因很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高。 但是,民事案件的律师收费高是因为民事案件我们投入的精力,心血多,同样一起案件,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法官手上,判决的效果可能不同。为了能让当事人得到最大的收益,我们了解的可不仅仅是民法通则就够的,还有各种司法解释和补充规定以及地方法规。很累。。 刑事案件就简单多了,应该说目前我国的刑法体系和刑法内容否很完整的,唯一怕的是司法不公正(不过这样的情况很少,毕竟该怎么判法律基本都有规定,不会黑过头)。 至于哪样好学嘛,个人认为还是刑法好,单一。但是从职业需要和未来发展来看,还是民法好,毕竟就算出了错,民事案件也最多是亏点钱,刑事案件可能就去了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