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送礼,传统意义上都是送些实物的东西,多注重投其所好,不管你送礼的目的是什么,总是要送一些对方喜欢的东西,但在送礼的过程中要注重表达礼轻情重的中心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送礼所送的礼品也逐渐发生改变,送教育、送健康等等新的礼品不断展现,充分体现
送礼,传统意义上都是送些实物的东西,多注重投其所好,不管你送礼的目的是什么,总是要送一些对方喜欢的东西,但在送礼的过程中要注重表达礼轻情重的中心思想。随着社会的发展,送礼所送的礼品也逐渐发生改变,送教育、送健康等等新的礼品不断展现,充分体现了现在社会需求的多样性。现在,在送礼的形式上也有很大的改变,礼品卡被普遍使用,礼品卡弥补了一些传统送礼的弊端,比如所送非所需、比如直接送钱的尴尬,礼品卡让被送礼者有充分的空间自由选择,自由消费,目前广受欢迎。
礼物,必须取决于对方能否接受,喜欢还是厌恶?看你是否出于什么目的,送何实物?何时送?为何而送?什么要送?为谁送?谁去送?若是基于为了让对方开心愉快,使对方大家都能高兴,都能接受的话,不要自作聪明,乱送,人家会不高兴的。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必须认真了解并向对方打听、询问,征求对方主人意见,需求什么,厌恶什么?否则,做事不得当,功亏一篑。突如其来,莫明其妙,人家不嫌弃,你自讨没趣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特别是自己不想要的东西,就不要施加于别人头上。对方若是不喜爱你送来之礼物,那就求而不得,舍而不能,这是人生最大的悲哀。如不理会重视对方,遗忘了或违背了自己的良心,“补送”就没有意义了。
商务活动中,促销礼品已经是司空见惯了,五花八门的赠品让消费者应接不暇。怎样让你的赠品突出企业宣传的重点?怎样真正起到促进销售的作用?一般的礼品,消费者拿回去之后,因为用途不大,经常会束之高阁,很难让消费者记住,所以,商务赠送最好能选择礼品定制,把公司的logo或名称印制在礼品上,让消费者一看到礼品就知道是谁送的,不断强化企业在消费者脑海中的印象。商务活动中企业定制礼品的作用,便是为了传播企业文化,加深客户或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悠品堂商务礼品网推荐商务上的交往中互赠带有企业LOGO或其他企业信息的创意礼品,不仅仅会让收礼者感受到企业的用心,更是企业文化和实力的一种表现,递交名片时如果再送上一份有档次商务礼品更能让对方记住你,记住你的企业。公司地址:户部街33号天之都大厦904
一、增值税方面
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所赠送的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赠送给个人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是否也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由此有种观点认为:购进货物用于赠送给个人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该观点值得商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对“个人消费”的解释是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而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与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并不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允许抵扣;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视同销售时,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由此可见,所赠送的货物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应当按照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而从市场中购买的货物正是其他纳税人货物的销售价格,所以,外购货物用于赠送,应当按照购买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但应当区分“买一送一”行为。企业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物品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促进顾客购买产品(商品),赠送行为可以与某一笔明确的销售收入挂钩,所以产品(商品)的售价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礼品的价值,这也是与一般无偿赠送的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礼品,并非是无偿地把礼品赠送给客户,而是收取了货币的,只不过收取的货币已被包含在产品(商品)的售价中,没有被直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买一送一”的行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买一送一”行为虽然不属于无偿赠送,但属于实物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对实物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导性的规定:“关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统一价格,只是在‘金额’栏没有列明折扣金额,是否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以上述方式销售货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应要求该公司今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逐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销售额和赠品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赠品额另开发票,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赠品额。
二、营业税方面。
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比如房地产企业购买了几部手机做礼品送人,则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又因为房地产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偶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确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的目的应该是把产品卖给对的客户,把这个价值传递出去,
只要是卖给对的客户,这个客户真正是因为用了企业的产品而获益,那么信任就不仅仅是建立在跟销售之间,客户也会跟企业建立信任。
销售本质上是帮助企业找到对的渠道,然后把企业对的内容传递出去。
监管的底层逻辑有可能是基于“不信任”。
如果假定每一个员工还是想要多赚钱,想要提高他的工作效率,
想要提高他的工作效益、价值、贡献的话,那么企业所要做的是发现那些最佳实践,并且鼓励更多的人向最佳实践学习,指导这些人向最佳实践学习,让整个组织的效率提高。
员工到这个公司来,是为了来赚钱的,所以企业就不要那么不信任员工,你就给他更多的信息,让他能够掌握更多信息,在这个基础上能够做出自己的最佳的判断。
在全局中看到一些最佳实践,把最佳实践给到每一个员工,传递最佳实践,达成最好的效果,让员工学习下,我相信更多人还是愿意去学习的,这个组织的效率就提高了。
人是会为了提高透明度做些什么的,人是愿意为了意义而活着的,人是愿意通过给组织提供更大的价值,并且从中受益的。
让员工有更多的自主权来决定流程。
什么是流程?流程是要找一个协作者来帮我,把这个项目在这个环节的价值交付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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