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1、你一个上门女婿,你妈来我家要房子给你弟弟做婚房,合适吗?2、奶奶健在,想把房子遗赠给孙子,是否需要奶奶的每个子女同意,要办什么手续??3、爷爷奶奶给孙子买房子属于父母吗我家是农村的,家里姐妹俩,姐姐比我大三岁。在那个重男轻女的年代,我
- 1、你一个上门女婿,你妈来我家要房子给你弟弟做婚房,合适吗?
- 2、奶奶健在,想把房子遗赠给孙子,是否需要奶奶的每个子女同意,要办什么手续??
- 3、爷爷奶奶给孙子买房子属于父母吗
我家是农村的,家里姐妹俩,姐姐比我大三岁。在那个重男轻女的年代,我很庆幸遇上了这样开明的爸妈,他们丝毫没因为我和姐姐都是女孩而轻视我们。前些年,爸妈在老家开了个养殖场,俩人辛辛苦苦经营着,现在规模不小了,还雇了五六个人。
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和姐姐先后成家。姐姐和姐夫是同学,姐夫是我们隔壁村子的,家里条件一般,婚房的首付是我爸妈付的,爸妈不图别的,就图姐夫为人踏实靠谱,对姐姐很好,姐姐的公婆都是老实本分的人,一家人虽不富裕但日子过得和和美美的。
我高中毕业后就没再念书,一直在爸妈的厂子里帮忙。22岁那年经别人介绍我认识了现在的老公,老公长相样貌都不错,在一家超市做送货员。唯一的就是家里条件太差了,而且还有个弟弟,我一听就不太乐意,爸妈也皱起了眉头。
介绍人跟我们说,他愿意做上门女婿,爸妈有点心动了,之前从未想过找上门女婿。因为在农村,男人会觉得这有点丢人,这样说起来,爸妈就想着考虑了,招个愿意上门的也好,生个孩子跟爸姓,也算有个后了。爸妈都同意了,我就决定跟老公交往试试看。
在一起两年我们就结婚了,婚后我生了个儿子,爸妈特别高兴。老公对我一直很好,孩子跟我姓我心里觉得对他有亏欠,于是我承诺他再要一个孩子,无论男女都跟老公姓。老公很开心,对我更好了。
孩子两岁时,我们家闲置的老房子竟然拆迁了,这是爷爷奶奶的房子,后来留给了我爸。房子面积不小,分了三套房,两大一小。我爸妈商议决定,把两套大的给我和姐姐各一套,小的也住不着,就租出去吧。
我们都没有异议,没过几天公婆找上门来了,破天荒的还拿来好多礼物,这可是头一回啊。来了就说小叔子也到了结婚的年纪,可是没有房子找不到对象啊,让我跟我爸妈说说,把那套小户型就给小叔子吧……
听完我都愣住了,哪有这样的事?嫁给你大儿子还要负责你小儿子的婚事?我当即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公婆不高兴,嘟囔着就走了。从那以后老公对我的态度都变了,经常抱怨我,有时还指桑骂槐。我就纳闷了,你都做了上门女婿了,也住上了大房子,我父母的房子你们凭什么惦记着?
不需要。奶奶健在,想把房子遗赠给孙子。这是奶奶指定赠与给孙子的财产,属于孙子个人所有了。是个人合法财产,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分割。办理过户手续以及房产证改名字即可。
法律分析
房子遗赠给孙子,那么这就是孙子合法拥有的房产,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分割。如果这房子房本上是爷爷奶奶两人名字,那么其他子女是可以继承一部分父亲名下的房产份额的。奶奶出钱,写的是孙子的名字,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是奶奶双方指定赠与给孙子的财产,是属于孙子个人所有了,其他人是没有权利来分割的。是孙子的财产,不是奶奶的遗产了,当然不需要奶奶的其他子女的同意了。如果房子是奶奶给的且已经过户,视为赠与,是个人合法的财产,在继承奶奶遗产时该房不作为遗产分割,其没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奶奶其他子女没有房屋继承的权利。法律保护私人财产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爷爷奶奶给孙子买的房子不属于父母。爷爷奶奶给孙子买的房子登记在孙子名下,属于孙子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孙子,在孙子成年之前,父母是孙子的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但是房产的所有权并不是父母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