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债意味着什么?是利好还是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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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债意味着什么?是利好还是利空?,第1张

上市公司发债意味着什么?是利好还是利空?
导读:发债意味着利好。一、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表,提高企业财务收入。因为债券利率总低于贷款利率及其他融资利率;二、增加企业现金流,有利于企业经营上更多灵活和变化,比如扩大产能和扩大投资等;三、有利于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或扩大投资增加收益的情况下有不

发债意味着利好。

一、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表,提高企业财务收入。因为债券利率总低于贷款利率及其他融资利率;

二、增加企业现金流,有利于企业经营上更多灵活和变化,比如扩大产能和扩大投资等;

三、有利于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或扩大投资增加收益的情况下有不摊股东权益。至于封杀重组预期更是一派胡言,更准确说应该是封杀了被重组预期,何时方大碳素有被重组的预期?手中有钱了,就可以重组别人,至于走势,本人不表态,但是也不能看见有人对这则公告的胡乱解读。

一、发债是指新发可转换债券。而转债是投资人购买的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在指定期限中,投资人可以将其按照一定比例转换成该公司的股票,享有股权的权力,放弃债券的权力;但是如果该公司的股票价格或者其他条件对投资人持有股票不利,投资人可以放弃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力,继续持有债券,直至到期。

二、因为申购的资金没有申购新股那么多,所以尽管可转债或可分离债的上市涨幅不及新股,但它们的申购收益率并不弱于申购新股,甚至还超过新股。

三、债券发行的具体程序因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债券种类而异。 这里,仅就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的发行程序加以介绍。 公募债券的发行程序如下:

1由债券发行人选订主要委托人商定发行计划,签订协议。

2由主要委托人代发行人申请资信评级,申请主管部门批准上市发行债券。

3主要受托人安排登记代理、支付代理、认购代理。

4发行人与登记代理、支付代理、认购代理签订协议。

四、利空,股市用语。是指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银行紧缩、银行利率调高、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天灾人祸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价下跌的不利消息。

五、利好利空应用于股票,是股市用语,也是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利好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好转、银行利率降低、社会资金充足、银行信贷资金放宽、市场繁荣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对股价上涨有利的信息。严格的说,利好是指能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披露。

债的拼音 债的解释 债是什么意思

1、债字的拼音是zhài ; 2、 债字的解释:(1)本义:(名)欠别人的钱:放~。(2)(动)借债。

精选部分债组词的词语造句及词语的拼音和详细解释:

1、放债造句:由于犹太人在中世纪的欧洲受到歧视,他们通常被迫从事如放债和银行业等职业,而这些职业当时被人鄙视或不准基督徒从事。

解释:借钱给人收取高利,是旧社会的一种剥削行为。

2、债务造句:“如果法案中包含有公共选择的内容,我的良心让我将不会允许这个法案进入最后的投票过程,因为我相信它产生的债务将使美国破产。”他说。

解释:债户所负还债的义务,有时也指所欠的债。

3、公债造句:如果你是一个类似美国、英国,或日本那样的国家,可以货币化自身的财政赤字,那么,你将不会发生主权债务问题,取而代之的是稀释公债价值的高通货膨胀。

解释:国家向公民或向外国借的债。

4、债主造句:丈夫在挖空心思想方设法时,德纳第大娘,她,却不去想那些还没有登门的债主,她对已往和未来都无忧无虑,只知道放开胸怀过着目前的日子。

解释:借给别人钱财收取利息的人。

5、血债造句:对巴勒斯坦人来说,用沙利特换回来的1027名囚徒是为自由而战的勇士;对以色列人来说,这些人却是对这个国家最血腥的暴力事件负有血债的恐怖分子。

解释:指残杀人民的罪行。

6、债务人造句:然而,债务并没有减少,所以债务人必须用更少的收入来偿还同样多的债务;这样,他们就不得不进一步削减开支,从而进一步抑制经济。

解释:指欠债的人。

7、负债造句:我们会陷入一个无尽的消费负债并不断工作的循环中,这样会使我们的生活充满了物欲却对于生活的意义与快乐一片空白。

解释:2资产负债表的一方,表现营业资金的来源。参看〖资产负债表〗。

8、负债造句:我们会陷入一个无尽的消费负债并不断工作的循环中,这样会使我们的生活充满了物欲却对于生活的意义与快乐一片空白。

解释:2资产负债表的一方,表现营业资金的来源。参看〖资产负债表〗。

9、举债造句:如果一群人那些举债太多的人,被迫削减开支来偿还债务,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要么另一个人增加开支,要么整个世界收入下降。

解释:<书>借债。

10、国债造句:现在美国为世界,尤其是中国提供了一个复苏计划:你来买我的国债,我再把这些钱给美国民众,让他们消费,接着你们的出口和经济就能恢复了。

解释:国家所欠的内外债务。

11、借债造句:这种人为我们那时就恢复了的信念成了新的假象,而这中假象是由于大量空头货币的注入及靠借债而大举进行的消费。

解释:借钱。

12、还债造句:当然,如今我不会像还债时那么节俭,但是这是由于我已经可以享受没有债物的自由因此再也不会为此发愁。

解释:归还所欠的债。

13、外债造句:德国拥有的债权大于债务,因此仍然可比保持较低的债券收益率;背负沉重外债的希腊,则需要较高的借债成本(看表2)。

解释:国家向外国借的债。

14、债权造句:转移支付的资金必须从某些地方获得,毕竟如果不是从他人的工资收入中获得,那么就是从中国和其他外国债权人手中取得。

解释: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钱财和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15、债券造句:如果你赞同我的估计值,那么作为一个投资者的话你应该这么做,你应该只持有

符合这个切线投资组合比例的投资,即9%的石油,27%的股票,和64%的债券。

解释:(1)公债券。(2)资本主义国家里的股份公司发行的债权人领取本息的凭证。

16、资产负债表造句:苹果的资产负债表表现的很强劲,预计它会成为今年最早开始收购的大公司之一。但是从苹果公司的发展史看,苹果并没有进行过很多的收购活动。

解释:会计定期核算时以货币形式总括地反映企业的资金运用及其来源的报表。表中采用资产和负债两方的平衡式,资产方表示资金的运用,负债方表示资金的来源。从资产负债表上可以分析企业的财务情况和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17、内债造句:虽然从借外债转向借内债可以增强对外部冲击的抵御能力,但是也带来可能出现过度借债或监管不当的风险。

解释:国家向本国公民借的债。

18、背债造句:不同之处在于,今天的问题更加糟糕:泡沫更大、经济压力更重、消费者背债更多,而且破天荒的油价也来添乱。

解释:欠债。

19、债台高筑造句:近十年来,迪拜这个位于波斯湾的酋长国经历了爆炸式的经济成长,如今它却成为全球市场的风暴眼它债台高筑,苦苦挣扎。

典故:形容欠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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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券发行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私募债券发行条件1 发行对象: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通常是私人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用评级。

私募债券发行条件2 规模:私募债券的规模通常较小,发行规模可以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需求进行调整。

私募债券发行条件3 还款能力:私募债券的发行人需要证明其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私募债券发行条件4 信息披露:私募债券的发行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发展前景等,以便投资者进行决策。

私募债券发行条件5 风险提示:私募债券的发行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提示,以便投资者了解投资风险。

私募债券发行条件6 监管规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需要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如证券法、证券监管法等。

私募债券发行条件7 投资者资质:私募债券的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因此,私募债券发行需要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标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向投资者提供完整的信息和风险提示,以确保私募债券的发行流程透明、公正、合法。

如果实在不肯定该私募债券是否合法合规发行,可以前往私募排排网查询私募债券的信息。

私募债券发行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1 投资者需求:私募债券发行需要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求,如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

2 信用评级:私募债券的发行人需要具备良好的信用评级,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3 资金需求:私募债券的发行人需要充分了解公司的资金需求,以确定私募债券的发行规模。

4 市场需求:私募债券的发行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如市场风险偏好、市场投资热情等。

5 监管环境:私募债券的发行需要充分了解监管环境,如监管政策、监管法规等。

因此,私募债券发行需要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求、公司的信用评级、资金需求、市场需求和监管环境等因素,以确保私募债券发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以上就是私募债券发行条件相关介绍,如想查询私募收益、基金排名等可访问私募排排网。

1、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3、(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4、(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5、(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7、(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 》和《 公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 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 定金 额的非限售股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 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 企业年金 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除本办法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购资金量。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 第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 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 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 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承销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二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还应当聘请 律师 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证券上市后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二)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三)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 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五)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存在多个市盈率口径时,应当充分列示可供选择的比较基准,并应当按照审慎、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选取和披露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 管制 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 行政处罚 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向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债券的发生与承销的管理办法是分不开的,而且投资人在购买公司债券的时候也必须要小心谨慎,查清楚公司的底细,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看待这个项目,这样对于自己来说也是可以减少自己的风险,避免之后上当受骗 。

1、资产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对累计发行债券的限制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盈利要求: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用途要求: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利率要求: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