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同事喜欢抽上海烟,却在南京,叫我买条烟给寄过去!香烟可以寄么!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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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同事喜欢抽上海烟,却在南京,叫我买条烟给寄过去!香烟可以寄么!求解,第1张

有个同事喜欢抽上海烟,却在南京,叫我买条烟给寄过去!香烟可以寄么!求解
导读:可以邮寄,最多能够寄两条。相关法规依据: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1993年02月15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从既要照顾群众合理需要,又要制止通过邮寄方式

可以邮寄,最多能够寄两条。

相关法规依据: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1993年02月15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从既要照顾群众合理需要,又要制止通过邮寄方式倒卖烟草及其制品的原则出发,现决定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地从1993年3月1日起恢复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

二、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

三、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四、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与邮电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做好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人利用乘车、船、飞机之便,大量携带卷烟进行倒买倒卖,违反了烟草专卖政策,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障旅客的正常合理需要,现通知如下:

一、旅客异地携带国产烟以十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五条(10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十条。

二、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

三、请各级烟草专卖局与铁路、交通、民航、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专卖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寄送、转运或邮寄烟草制品是受到限制的,因为烟草制品是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之一,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如果你的朋友从外地寄了烟草制品,而被烟草稽查大队扣留了,你需要遵循以下步骤来处理这个问题:

1了解法律法规:根据《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烟草制品必须经过烟草专卖部门的许可才能生产和销售,而且禁止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草制品。

2联系快递公司:联系寄送烟草制品的快递公司,了解被扣留的原因,并咨询如何取回这些物品。

3与烟草专卖部门联系:如果烟草稽查大队扣留了你的朋友的烟草制品,你需要与当地的烟草专卖部门联系,咨询被扣留的物品应该如何处理。他们可能会要求你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购买证明、快递单据等。

4配合调查:如果烟草专卖部门认为这些烟草制品存在违法嫌疑,他们可能会对寄送人进行调查,你需要配合他们的调查工作。

总之,如果你的朋友的烟草制品被扣留了,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当地的烟草专卖部门联系,配合他们的调查工作。

无锡一名女子陆女士购买了48条软中华,准备寄到广东汕头给妹妹当作喜烟,但是快递在寄送的过程当中被人举报,结果被无锡当地烟草局查获。最终无锡烟草局作出处罚,因为陆女士无证运输烟草,被处罚10080元。

对于无锡烟草局的这个处罚,陆女士明显不服,她觉得自己只不过是正常寄送香烟而已,而且在寄送香烟之前已经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个人最多可以携带50条的香烟,为什么自己只携带了48条就被处罚了呢?对此陆女士觉得很冤,所以就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主张撤销行政处罚。但是最后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无锡烟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所以驳回了陆女士的诉讼请求。看完这个案例之后,很多人可能觉得陆女士很冤,甚至为她打抱不平。

因为按照陆女士自己的描述,她购买这些香烟完全就是为了给妹妹婚礼做准备的,并不是为了贩卖谋利,完全就是自己用,那自己想怎么购买就怎么购买,为什么自己买烟还受处罚呢?按照这个道理,是不是全国所有的烟民每年抽烟超过50条都要处罚呢?至于陆女士购买这么多香烟,到底是不是用于婚礼,我们在这无法去核实。(现在在网上倒卖香烟的也很多)。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任何人不能钻空子,不能因为你不懂法律了,就可以躲避法律的处罚,让法律就形同虚设了,任何时候法都大于情。大多数人都知道,目前我国烟草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实行的是专卖制度,必须获得相应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从事烟草买卖活动。而且目前大多数烟草买卖活动都仅限于本省,跨省会有严格的限制。

但目前我国也允许个人携带一定的烟草,只不过数量有严格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通过火车,飞机,汽车携带烟草的最多可以达到1万只,也就是50条。但这条规定仅仅局限于大家本人亲自携带,也就是人要跟烟一起走,人到哪烟就到哪,如果邮寄香烟,那就另当别论。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

按照这条规定,如果大家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寄的烟,最多只能寄两条,超过两条就属于违规。当然对于这条规定,我相信大多数消费者都不知道,甚至很多人连个人携带50条的规定都不知道。在很多人认识当中,大家可以自由地从烟店购买东西,那自己邮寄当然也没有任何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大家推脱责任的借口,要怪只能怪快递公司没有起到告知义务。在这个事情当中,我认为烟草局做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但是我认为除了对个人进行处罚之外,更应该追究快递公司的责任。

按照我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按照这条规定,如果快递公司承运烟草那必须获得行政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如果没有准运证,他们就属于违规承运。假如他们已经获得了行政部门签发的准运证,但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烟草运输的数量,在个人寄送烟草的时候也没有起到告知义务,那就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对于陆女士来说,与其状告当地烟草局,还不如要求快递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或许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买一包烟给主管不算犯法。

这是是受贿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价值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严格来说,法律意义上,只要收受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并且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当是受贿,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很多收受烟酒的行为没有认定为受贿罪,因为烟酒都被消耗了,原物不存在了,已经消耗掉的烟酒,无法确定烟酒的真假,也难以对其价值进行鉴定。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也不能认定该领导受贿。

受贿行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收受财物数额没有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认定为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收受财物数额在几百元的,收受人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交待自己的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不给予纪律处分。第二种是收受财物数额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收受数额达到30000元以上或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可以刑事立案。

刑事立案标准问题:《刑法(九)》出台前,受贿5000元以上的可以刑事立案,《刑法(九)》施行后,立案标准提高到30000元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在10000元以上可以立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香烟如果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并且为赠送香烟的人谋取一些利益的,就有可能构成受贿罪。仅收一包烟可能构成违纪行为,但在具体案例一些情况也可以不认定为受贿。

一、受贿行为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收受财物数额没有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认定为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收受财物数额在几百元的,收受人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交待自己的问题,积极退赃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种是收受财物数额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收受数额达到30000元以上或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可以刑事立案。

二、收受烟酒的行为是否要被认定为受贿罪,要综合实际生活来进行考量。如果烟酒属于交际产品,收受烟酒没有受贿的故意,则收受人不应当被认定为犯受贿罪。值得注意的是,公职人员收到价值较高烟酒以后,将其送到烟酒店、小卖铺等地去换钱,换来的钱当然属于受贿。

以下情况,收受烟酒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受贿:

(一)送烟酒属于当地的民俗习惯。

某地级市比较富庶,当地的习惯也比较大方,某领导到当地开会,每张桌上都会放一包烟,某领导每次都会把烟带回家,开了几十次会,也带了几十包烟,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属于受贿。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遵循当地的民俗习惯,在当地的习俗中,发烟是一种招待客人的礼仪,也是一种经济交往的习惯,人们对于送烟酒等也习以为常。如果将收受这几十包烟类推解释为受贿的话,会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二)烟酒属于交际产品,收受烟酒没有受贿的故意。

某天某老板送了某领导一条烟,价值六百多元,但是晚上一起吃饭时,某领导又把这条烟分发给众人,这种情况下,某领导也不属于受贿。因为某领导并没有认为收受烟酒等物品是受贿,只认为是单纯的人情往来,即没有受贿的故意。烟酒属于交际产品,其经常被作为人情交往的物品被送予他人,在社会交际中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此时,收受烟酒,不能认定为受贿。

(三)烟酒属于消耗品,其价值无法界定。

某老板送了一箱酒给某领导,案发时到领导家中搜查,酒已经被喝光,老板供述送的酒是假的,领导也说酒有问题,应该是假的,对于烟酒的实际价值,已无法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由于烟酒往往属于消耗品,当案发时司法机关进行搜查时,烟被抽完了,酒被喝光了,对于已经消耗掉的烟酒,无法确定烟酒的真假,也难以对其价值进行鉴定。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也不能认定该领导受贿。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公职人员因为收受烟酒而被认定为受贿罪,收受烟酒定罪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在案发时,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中搜查到了烟酒的实物,对其价值也能够进行鉴定。同时,这些烟酒刚好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这时,对于收受这些烟酒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受贿罪。

(2)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请托人会向公职人员送“烟票”,“烟票”类似于购物券,或者是购物卡,实际上就是一个购烟卡。请托人与烟酒店事先联系好,由烟酒店开出“烟票”,请托人送给公职人员后,公职人员拿着“烟票”,既可以换烟,也可以来换钱。而几乎所有的烟票,都是拿来换钱的,送香烟只是一个幌子。也就是说,烟票所代替的,是现金,而不是香烟。在这种情况下,烟票其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其属于经济的对价,也属于财产性利益,对于收受“烟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3)有些公职人员收到价值较高烟酒以后,自己舍不得喝,舍不得抽,积攒到一定数量之后,将其送到烟酒店、小卖铺等地去换钱,这些由烟酒所换来的金钱,当然属于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