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目前,各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发布相关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采取包括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禁止外出、限制人群聚集、小区封闭式管路等一系列临时性管控措施,全体居民均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目前,各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发布相关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采取包括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禁止外出、限制人群聚集、小区封闭式管路等一系列临时性管控措施,全体居民均应该严格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的行为。
防疫措施千万条佩戴口罩第一条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在公共场所拒绝佩戴口罩扰乱了公共秩序需承担法律后果案例一7月26日上午10时许,甄某(女,58岁)到台山台城新美琴市场购物,因未佩戴口罩,被市场防疫工作人员劝阻,让其戴好口罩,遵守防疫规定。甄某不但不听劝阻,还想强行闯入市场,在工作人员坚持下,甄某未“得逞”。
甄某很是气愤,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被现场执勤民警及时制止。经询问,违法行为人甄某对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甄某主动认错,保证今后遵守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最终,甄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二2021年8月18日,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案称,玉溪市红塔区一名未戴口罩的男子欲进入菜市场,被值守在菜市场门口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拦截。赵某试图强行进入菜市场,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涉嫌殴打他人的赵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查,赵某未戴口罩欲进入菜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耐心劝导,但赵某仍试图强行进入菜市场,并对工作人员大打出手。最终,赵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三2022年3月上旬,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机关在常态化巡逻防控中,查获辖区群众查某、傅某、周某、周某、李某不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要求佩戴口罩,经说服教育无效,拒不佩戴。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对以上5人给予行政处罚。警方提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外出至公共场所需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公民拒绝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民警有权执法。出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佩戴口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外出至公共场所或出现发热等症状均需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对于未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民警有权执法。
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在平时当然是没事的,也不违法,但是在当前情况下,在政府下发通告后,仍不遵守通告内容,出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是违法的,这种管制手段当然也是合法的,这个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我国传染病防治发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里都有明确的规定,当面临特殊情况的时候,地方政府是有权利对一些公共的区域进行限制的,包括对人员的限制和出入人员行为的限制,所以对于戴口罩,这个肯定是在这个限制范围内,政府是有这个权利的,而且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所以是合法的。
政府的这种行为既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当然法律上就能说得通,当然也是合理的,因为在全国抵制疫情这个关键时刻,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减少传染的可能,这也是对大家好,也是为了维护大家的利益,这样做是合情合理的,所以这种做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交警收烟属于受贿行为。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的
一、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香烟算行贿吗
如果是馈赠礼物就不算是行贿,若是利用对方的职务便利获取了好处,就是行贿。
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犯罪目的。
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取这种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
在我国相关的行贿和受贿人员的行贿金额或是行贿手段造成的后果,达到我国的法律标准的,我国的司法机关将对这类人员进行处罚,保护我国政府的清正廉明。如公民发现这类违法案件行为的,也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处罚这类违法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