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免费领取口罩?良心商家在线销售?小心网络诈骗! 1月31号,白城市镇赉县公安局得到案件线索,镇赉县五棵树镇有人以免费领取口罩的形式在网上实施诈骗。接到核查线索后,镇赉县公安局立即指派五棵树派出所进行立案调查。五棵树派出所经过调查取证,最终
免费领取口罩?良心商家在线销售?小心网络诈骗!
1月31号,白城市镇赉县公安局得到案件线索,镇赉县五棵树镇有人以免费领取口罩的形式在网上实施诈骗。
接到核查线索后,镇赉县公安局立即指派五棵树派出所进行立案调查。五棵树派出所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发现八家子村村民聂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报案民警立即将聂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讯问。
在五棵树派出所,聂某向警方交代了全部违法事实。
原来,聂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免费领取口罩信息,让被害人扫码加微信,之后给被害人发送一个网络链接,只要在网络链接上填写被害人身份证、银行卡号等信息就能领取免费口罩。实际上是一步步引诱被害人上钩,骗取被害人转款,已经先后有十余人上当受骗,给聂某转了款项。目前,目前,聂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当前,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形势依旧严峻。
1月26日,通榆县某镇一男子兰某浏览直播平台时,注意到有人寻求“售卖口罩”渠道。兰某遂产生网络诈骗想法。随后,他将新注册的微信号留在作品评论区,并声称自己是“良心商家”。
果然,当天16时许,陆续有人开始添加其微信好友,并询问口罩价格、售卖方式。最终,兰某通过收取微信红包、转账方式实施诈骗后将对方拉黑。
通榆县公安局接到线索后,迅速指派警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1月31日,民警通过排查确定兰某所在地,并依法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询问,兰某对其实施网络诈骗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通榆县公安局对兰某给予15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700元。
警方提醒: 疫情当前,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范意识,警惕不法分子利用群众防控疫情必须的防护用具,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钱财;网上购买医用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用品要到正规购物网站,提到汇款、转账、提供验证码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一旦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或者到就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外出不佩戴口罩的这种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经过工作人员的劝阻以后当事人仍然坚持不戴口罩的,一般都会对不戴口罩的当事人进行治安拘留。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属于违法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外出至公共场所或出现发热等症状均需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对于未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民警有权执法。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法律分析:销售假口罩和假防护服是违法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可能涉嫌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公安机关表示对销售假口罩和假防护服是犯罪活动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及时消除公共卫生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各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发布相关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采取包括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禁止外出、限制人群聚集、小区封闭式管路等一系列临时性管控措施,全体居民均应该严格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的行为。
法律分析:可以,违法的。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对于未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民警有权执法。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违法。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外出不佩戴口罩的这种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经过工作人员的劝阻以后当事人仍然坚持不戴口罩的,一般都会对不戴口罩的当事人进行治安拘留。如果自己没有口罩,那按照规定,当事人就不允许随便出入公共场合。
法律分析
外出期间佩戴口罩的这种强制性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为了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很多感染者可能都是因为对病毒的危害认识不到位,如果当初能够早一些佩戴口罩,也不至于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所以,没有口罩不能成为出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的正当借口。
1、严禁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2、严禁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3、不得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疏散、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
4、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不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5、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或者疑似病人,严禁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
6、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禁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
7、不得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
8、不得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用野生动物;
9、严禁随意外出、不佩戴口罩出行、约请或参加各类聚集聚会;
10、严禁携带宠物外出、随地吐痰、乱丢动物粪便和垃圾等行为,必须听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十七、 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果当事人不听劝阻,根据规定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如果当事人是疑似患者,甚至是已经确诊了的冠状性肺炎患者,这种情况下还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各地发布相关命令、决定、通告、通知,采取包括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禁止外出、限制人群聚集、小区封闭式管路等一系列临时性管控措施,全体居民均应该严格遵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浸膏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7月26日上午10时许,甄某(女,58岁)到台山台城新美琴市场购物,因未佩戴口罩,被市场防疫工作人员劝阻,让其戴好口罩,遵守防疫规定。甄某不但不听劝阻,还想强行闯入市场,在工作人员坚持下,甄某未“得逞”。
甄某很是气愤,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被现场执勤民警及时制止。经询问,违法行为人甄某对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甄某主动认错,保证今后遵守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最终,甄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二2021年8月18日,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案称,玉溪市红塔区一名未戴口罩的男子欲进入菜市场,被值守在菜市场门口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拦截。赵某试图强行进入菜市场,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涉嫌殴打他人的赵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经查,赵某未戴口罩欲进入菜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耐心劝导,但赵某仍试图强行进入菜市场,并对工作人员大打出手。最终,赵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三2022年3月上旬,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机关在常态化巡逻防控中,查获辖区群众查某、傅某、周某、周某、李某不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要求佩戴口罩,经说服教育无效,拒不佩戴。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对以上5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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