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家属优待政策

女朋友 0 55

退伍军人家属优待政策,第1张

退伍军人家属优待政策
导读:第一个就是优待证。其实这个证件和退伍证一样,是可以享受到很多的福利待遇的。第二就是生活补助。国家对于有困难的军属他们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第三就是医疗。军人的家属其实也是可以享受免挂号、看诊免费等等优惠,这个就要使用到优待证了。第四就是教育。

第一个就是优待证。其实这个证件和退伍证一样,是可以享受到很多的福利待遇的。

第二就是生活补助。国家对于有困难的军属他们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三就是医疗。军人的家属其实也是可以享受免挂号、看诊免费等等优惠,这个就要使用到优待证了。第四就是教育。军人的子女在入学的时候,可以享受到很好的资源,如果父母的工作调动,那么孩子也可以跟着父母去工作所在地,还可以分配到很好的学校。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退伍军人的待遇还是很多的哦,如下所示: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当然可以。

军人是一个国家的保护伞,退伍对于每一个军人来讲是艰难和苦涩的选择,军人退伍就像离开一个家庭的孩子一样会感到痛苦。

玫瑰花

首先如果退伍军人如果你的男友或者老公的话,在他退伍的当天你可以送上一束代表爱情的玫瑰花给他,让他能够感受到即便他离开了他所热爱的军营和队伍。

但在外面仍然有爱她的妻子和家人在等待他。所以如果你的老公是军人将要退伍的话可以挑选玫瑰花束相赠。

康乃馨

如果即将退伍的军人是你的儿子的话,作为母亲是可以选择送退伍儿子康乃馨花束的,用康乃馨代表母亲的爱,会像军人和战友一样去客户和爱护他。

离开了部队,那么做为母亲的你就是他最有依靠的港湾和保护。所以如果退伍军人是你的儿子的话可以赠送康乃馨花束。

木兰花

木兰花的花语代表了一种高尚而纯洁的之意,而保家卫国的军人他们都拥有最为高尚的灵魂,愿意为国家和人民舍生取义。

所以在军人即将退役的当天,无论是他以前的战友还是他的亲朋都可以赠送他一束木兰花,代表了他作为军人的赞赏之意。

红花

红色的花代表了喜庆和祝福,在军人退伍当天用红花相赠表达了对他在军旅生活的一种高度认可和支持,无论退伍的军人是还在队伍还是已经退伍,佩挂在胸前的大红花永远都是对他们最好的褒奖和慰问。

义务兵退役后是部队送到当地武装部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人数较少的退役士兵,则由本人携带手续自己回来。

如果是本省的退伍士兵,而且所在部队在那个地方的退伍兵就只有一两个,那么就可以自己行回去到民政局报道,部队不派人送。

如果是外省的退伍士兵,那么原则上一定有送兵干部,必须送到他入伍前的民政局完成交接,期间不得擅自离队。

退伍申办操作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

4、安置。按照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扩展资料:

1、退伍即服役期满的义务兵,离开部队后国家是不安排工作的,另外,士官或者军官如果也选择退伍的话那么他们也同样是以义务兵的身份,按照义务兵的方式退伍,离开部队后是不会安排工作的

2、退役的士官和军官如果选择退役的话具有两种方式,首先军龄满了20年之后退役,可以选择部队发工资,但国家不安排工作的方式,也可以选择由国家安排工作,但部队发放的工资就少了或者是没有。

-退伍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全国的退伍回家方式是不同的,有的是要送兵的,有的自己返家

你可以上人民退伍兵网,一查就知道那上面很多

你最好不要让家人来接,当兵几年,你是男子汉大丈夫了,要独立做自己喜欢的事,当然如果是自己的男朋友或女朋友另当别论千万不要让家人来接

你什么时候走,怎么走,这里没有人会给你准确答案,因为部队不同,答案就不同,你可以问一下军务部队,军务股参谋,他们制定有详细的计划,一切就清楚了,你不问,他们不会告诉你的,你最好主动些,作到心中有数,有个提前量

法律分析:义务兵退役后是部队送到当地武装部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人数较少的退役士兵,则由本人携带手续自己回来。 如果是本省的退伍士兵,而且所在部队在那个地方的退伍兵就只有一两个,那么就可以自己行回去到民政局报道,部队不派人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被子、冬常服、皮鞋、国防服役章等,连队也会给你一些纪念品,纪念光碟、纪念册等等。

军人退出现役。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

扩展资料:

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进行义务兵退伍工作。义务兵退伍时,由部队进行教育,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参加民兵,履行服预备役的义务,随时准备响应国家征召,重返部队。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退伍军人给予妥善安置。普通军人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直到45周岁。

退役后养老险补助一次算清:

据了解,军人退役后有安置单位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无安置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入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据介绍,国家按军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为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退伍安置

(国发[1987]106号 1987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 安排工作时, 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外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

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3月1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7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87年12月13日 (中央法规)。

-退伍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