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事来我家玩喝醉了为什么我女朋友坚决不准我开车送她回家 非要自己送?她到底是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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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事来我家玩喝醉了为什么我女朋友坚决不准我开车送她回家 非要自己送?她到底是怎么想的?,第1张

同事来我家玩喝醉了为什么我女朋友坚决不准我开车送她回家 非要自己送?她到底是怎么想的?
导读:女同事来你家玩,喝醉了,你女朋友坚决不准你开车送她回去,非要她自己送。你女朋友做得对,你毕竟是男的,而且你女同事已经喝醉了,你送确实不妥当,会给人家留下口舌的,但是你女朋友送就不会有人说什么了。我觉得如果想要跟同事搞好关系,那开车送送醉酒的

女同事来你家玩,喝醉了,你女朋友坚决不准你开车送她回去,非要她自己送。你女朋友做得对,你毕竟是男的,而且你女同事已经喝醉了,你送确实不妥当,会给人家留下口舌的,但是你女朋友送就不会有人说什么了。

我觉得如果想要跟同事搞好关系,那开车送送醉酒的同事也没有什么问题。就算领导没有开口,也可以自己主动说送同事回去,这是一种情分吧。当然如果那个同事非常讨人厌,那就当我没说。

同事之间讲究的是团队精神。合作才会有倍增工作效率。国人最被人诟病的就是一盘散沙,单个人或许能力很强,但一个团队合作能力就不一定很强了。同事之间聚会,喝点酒很正常,甚至部分同事因为高兴还喝高了,不能开车了,不喝酒的同事送同事回家,这显示同事之间的一种互相帮助,友谊也会拉近了。开车送一下就是举手之劳,得到一个同事朋友情谊,是一笔小投资大收益。

或许有人会说可以打车回家,但是司机是陌生人,肯定照顾不周。打车的话司机也只能送到小区门口,而同事送回家,大家彼此都很熟悉,路上可以适当照顾。到小区可以通知家人接一下,让同事更加平安到家,这就更显示一种同事之间的亲密无间。

聚餐的时候喝酒能活跃气氛,而不喝酒的人本来就对喝酒的人有一种“亏欠”,因为总要有人陪酒,所以送醉酒的同事回家其实也是情理之中。如果会做人的话,应该主动提出送醉酒同事,并且不会去提到车费的字眼,这样的人才能在职场混得开。但这其中也会有一个安全问题,要是同事因为喝酒导致突发某种疾病,那自己就难逃这个责任了,所以是否送同事回家还是要考虑清楚的。

在一起喝酒把对方安全送到家应该得到家属确认后对方又开车出去出事一起喝酒的人没有事,要是没有家属确认送回那就有责任。

聚会喝酒致人死亡,如果同喝酒的人不存在劝酒等引导行为,那么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饭店的老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1、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案情

2015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县某酒店聘为副总,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县城另一酒店聚餐,聚餐时其六人(三男三女)共饮用牛栏山二锅头白酒3瓶半,曹某喝的较多。聚餐结束后,郭某等人将曹某送回西平县某酒店即离开,次日中午曹某被发现在宿舍已死亡。

尸检表明,曹某鼻腔内有呕吐物,颈部衣物上有呕吐物附着,余未见明显异常。之后曹某近亲属周某等三人以侵害生命权为由起诉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9万元。

2、裁判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等人与曹某饮酒后,一起将曹某送到宿舍,已尽到了看管照顾义务,其后曹某在宿舍死亡,原告无证据证明系饮酒致死,其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的五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驻马店中院二审认为,曹某聚餐当晚喝酒较多,不久后死亡,期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应认定其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某等五人认为曹某并未饮酒过量,酒后也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轻信不会出现问题而离开,导致曹某最后死亡,故对曹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曹某作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曹某自负80%的责任,郭某等五人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郭某等五人赔偿原告119万元,郭某等五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等。

判决生效后,郭某等五人不服,以“已尽到看管照顾义务,曹某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不存在因果关系等”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从曹某聚餐中过量饮酒、到休息场所无人陪护、呕吐、窒息死亡等过程来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劝酒的作用大小难以区分,且将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后轻信不会出现问题,未对曹某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后处于无人照顾的危险状态,导致死亡后果发生。故郭某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