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加班错过吃饭时间,用人单位组织外出就餐,并给继续加班的5位同事带餐,在回厂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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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加班错过吃饭时间,用人单位组织外出就餐,并给继续加班的5位同事带餐,在回厂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但,第1张

职工加班错过吃饭时间,用人单位组织外出就餐,并给继续加班的5位同事带餐,在回厂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但
导读:不属于工伤。其一,外出就餐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列的属于工伤的情形。其二,醉酒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

不属于工伤。

其一,外出就餐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列的属于工伤的情形。

其二,醉酒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没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但应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

  但具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不得拒绝。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这样的同事,我会持有一种理解和宽容的态度。每个人有自己的生活和家庭责任,而且在职场中,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是一项挑战。有些同事可能选择将加班餐带回家给孩子吃,这是他们对家庭的关心和照顾,值得尊重。

首先,我认为每个人对待工作和家庭的方式都是不同的。有些人可能更注重工作,愿意加班并享用加班餐,而有些人则更注重家庭,愿意将加班餐带回家给孩子享用。这种选择是个人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个人的决定。

其次,这样的同事可能有自己的家庭责任和需求。他们可能是单亲家庭的主要照顾者,或者他们的配偶也在工作,没有时间准备晚餐给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将加班餐带回家给孩子是一种解决办法,能够保证孩子的饮食和营养需求。

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加班的原因。有时候,加班是由于工作紧急或突发事件导致的,而不是员工个人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没有时间坐下来享用加班餐,只能将它带回家给孩子。

最后,我认为团队合作和互相支持是工作环境中非常重要的。我们应该关注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和目标的实现,而不是纠结于个人对待加班餐的方式。只要同事能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对团队产生积极影响,他们选择将加班餐带回家给孩子吃并不会对团队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总而言之,我认为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在工作和家庭之间的平衡选择。每个人有不同的家庭责任和需求,我们不能对他人的选择进行过度评判。在工作环境中,关键是团队合作和互相支持,而不是纠结于个人对待加班餐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