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分钟46公里,民警护送断指伤员及时就医,孩子因何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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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钟46公里,民警护送断指伤员及时就医,孩子因何断指?
导读:宁波的一个小孩的手指断了,需要及时的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抢救鱼时就求助了当时的民警,民警在知道这个信息的时候也是第一时间做出了反应,30分钟就跨越了46公里,及时地把这个孩子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这样一件事情也是在网上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网友

宁波的一个小孩的手指断了,需要及时的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抢救鱼时就求助了当时的民警,民警在知道这个信息的时候也是第一时间做出了反应,30分钟就跨越了46公里,及时地把这个孩子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这样一件事情也是在网上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网友也是对这个民警表示点赞和好评的。

其实对于如今的社会上发生了一些意外,或者是一些想要去向当地民警进行求助的事件,如果一再发生的话,可能会就会对一个家庭进行维护,这样一则现象也是非常正常的,也希望如今的一些网友要学会及时的去麻烦他人,但是这种麻烦也并不是我们日常所说的麻烦,如果自己一旦遭受意外,也要对当地的一些民警进行求助,或者是对身边的一些路人进行求助,这样的话就可以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

对于这种现象,一些网友也是在网上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有些网友认为对于这个名字来说也是非常的快速的,也希望如果再遇到此次事件的话也可以学会证明民警的这种处理方式及时快速这样的话才会使这个患者及时得到一些救助,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一些副作用。

要知道如果一旦送往医院的时间进行超时的话,轻则可能会导致这个患者自己的的体内出现一些副作用,这些副作用可能会影响一个小孩的医生重,则有可能会导致这个小孩自身的生命遭到丧失,这也是非常严重的一则现象,也希望一些父母或者是一些老师对孩子进行教导的过程中,也应该让他们及时的规避社会上出现的一系列危险,毕竟对于这个小孩来说,这种断手指的行为也是非常严重的。

法律客观:

一、开车撞倒人了送医院报警该怎么判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否认同?认同的,按照责任划分赔偿;不认同的,可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涉嫌交通肇事,需要判刑,可以争取缓刑。这要看当时现场材料,交警处理意见,对方家属意见等。二、承担事故赔偿全责的情况有哪些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肇事驾驶人首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然而有些机动车驾驶人却因为法制意识淡薄,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不但不停车,反而弃车而逃或者驾车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现场不复存在,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或者无法认定,所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惩罚。3、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根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道路交通中,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只是在学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因为教练员只对学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过错负责,这是教练员的法定职责所产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当你看到一个嫌疑人戴著手铐、旁边几名警察夹著他,那么他要么涉嫌疑一起刑事案件,即将被执行刑事拘留;要么就是他已经在看守所里因为某种病需要检查身体,一般监狱里面有医院,拍个CT啥的是不需要将犯人带出来的。

这种事情大体上有这样几种情形

第一种,是嫌犯身上有伤。为了确定伤情(例如是否有骨折或脑部内伤),带著嫌犯做一下检查确认,因为一般看守所没有CT这类大型医疗设备。有不少嫌犯,在办案过程中出于某种目的,投诉被刑讯逼供一类,那么处理的时候调出办案初期的检查资料就能查清是否真的有这种事情。

第二种,是监狱的在押服刑人员有某种病,本人提出保外就医的申请,按现行法律规定,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两名副高以上专家检查确认,并经业务副院长签字确认符合保外就医的病情才可以办理。其实现在多数监狱自己有CT一类检查设备,到外边检查主要是确认监狱诊断的结果。

有人说这是为了检查嫌疑人在进看守所之前是否被打了,其实并不完全如此

因为看守所在收嫌疑人时,会让嫌疑人脱掉全身衣物,进行裸体检查,并且会问是否被打过,如果有的话,那么看守所也会找送押的民警问清楚,当然有明显的伤痕是要记录的。

而在医院检察,拍个CT什么的,医生不会管里身上是否有淤血之类的伤痕,所以警察带嫌疑人去医院检查主要还是为了查一下嫌疑人是否有病,例如性病、肺结核等传染病,而拍CT就能看出肺部是否有结核病灶,另外有一些惯犯,例如小偷为了躲避法律的打击,在警察抓他的时候,有一些人会偷偷的吞下钉子、首饰之类的东西,拍个CT就可以看的清清楚。

看守所羁押的相关规定

嫌疑人在入所(警察都说是入所,其实就是进看守所)时是需要做一些人身检查的,这些检查是不需要民警或是嫌疑人自己出钱,说白了就是公家付钱,听起来感觉赚到了,相信没人想占这个便宜吧。一般进看守所需要做以下几项检查:血常规、血压、CT、心电,医生的常规问诊,当然现在疫情期间还需要做一项核酸检测。

其实吧,这样的检查,一是对嫌疑人负责,其实更多的还是怕嫌疑人有病进了看守所出事了,看守所里要担责任,好好的人进去,再好好的出来大家也不会说什么,但是走著进去,抬著出来家属怕是要追究个一二了,如果是自身有病,一开始检查了也好说,没检查那就是满身嘴也说不清。

为了给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公安机关打击容易、处理难的问题。先对嫌疑人送到医院(西安市对外称安康医院)进行手术,嫌疑人手术康复后再进行收押,嫌疑人到医院看病期间的费用由本人医保支付,剩余部分费用由政府保障。

对于没有医保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医院期间的看病费用统一由政府支出。这样一来,给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违法嫌疑人提供了制度和经费上的保障。收押前即使身体有外伤、吞食异物的嫌疑人,到医院看病康复后,再对其进行收押,不存在打击处理难的问题。

  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对方的后继治疗费,需要承担,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进拘留所前是不需要到医院做身体检查的,只要有拘留证,被拘留人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就可以被拘留。

拘留的流程: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扩展资料

拘留时所需要接受的检查: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