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单位可以用公款给异地领导干部租房子,有文件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章 领导干部住房行为规范:第五条 不准超面积购房、租房。领导干部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面积标准,按照鄂清房领发〔1996〕3号文件第一条控制标准执行。超过
单位可以用公款给异地领导干部租房子,有文件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章 领导干部住房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不准超面积购房、租房。
领导干部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面积标准,按照鄂清房领发〔1996〕3号文件第一条控制标准执行。
超过上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视为超面积购房、租房。超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的价格购买或市场租金租住。
第六条 不准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领导干部住房装修标准,可按1996年清房时的控制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不准多处购房、租房、占房。
(一)领导干部一户允许购买或租住一处住房。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准再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
(二)领导干部异地调动,其配偶不能随迁的,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应保留其产权关系,但不允许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其配偶随迁本人不愿保留其原产权关系的,可将已购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产权单位,在异地再购买公有住房。不允许在两地购买公有住房。
扩展资料《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不准违反规定集资建房。
(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且面积已达到本职级标准的,不得参与集资建房。
(二)在居住的城镇有私房的不得参与集资建房。
第十条 不准低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用公款专门为领导干部购买商品房。
(一)领导干部不准低于房改和物价部门规定的售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二)禁止用公款专门购买商品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给领导干部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购买商品房的,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集体决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我是一个因为不能送礼物而很吃亏的人。一般来说,我就是不来。我高中同学在单位人缘很好,跟正副领导关系都很好。我受益匪浅。他给了我一个小数目的栗子:一万块钱一次性给了领导。太简单粗暴了,充满了浓浓的交易味道。在意的领导也会觉得钱太贵了,不敢收就没办好。明智的做法是,花一万块钱多投资,表示一种关心和爱护,给领导扔两条烟。
按季节送土特产,送最好的土特产,给领导送新的**票,让领导的老婆孩子承受你的情意。领导家人的生日,尤其是子女的生日,一定要记住。不送礼,直接买卡,不庆祝2000。这样,你和领导就不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而是一种慢慢培养起来的感情花同样的钱,做不同效果的事,慢慢体会。我只听说过一点,但我仍然不知道。
中国的“礼”文化源远流长,甚至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中国是礼仪之邦。不仅人与人之间互赠礼物表达感情,单位甚至国家之间也互赠礼物。近年来,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受到重视。我相信很多单位会牵头开大会小会,开展廉洁教育。导致很多人误以为送礼是腐败,送礼是可耻的事情。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只要不是用公款送礼,或者通过送礼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就不违反规定。送礼不是见不得人的事,而是一件正直的事。送礼的本质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收入的增加,送礼不再像以前那么稀罕了。更多时候,送礼表达的是一种情感,领导不缺你的礼物。送礼的本质是送情感,表达一种亲近的姿态,站队。那么,送礼物重要吗?不,没关系。单位里发和不发可能差别不大。
在我看来,给领导拜不拜年,取决于领导的为人,如果是一位品德、素质、能力都高的人,那他肯定是受人尊敬的,我们乐意向这样的领导拜年表达祝福;让领导送给省市县领导。随着党中央加大反腐败的力度,用公款请客送礼,下级向上级送礼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制止。体制内单位的领导干部,哪里干随便吃下属的饭,收下属的礼,各项纪律和规定都如同一把把利剑悬在他们的头顶,一旦有人举报或查实,头上的乌纱就可能不保。
领导拍了拍科长肩膀说:“你的能力我是知道的,不过以前你很少来找我交流,我不太了解你,也不好安排你的工作,现在我知道了,下一步我会考虑的!你的情商也够用,你为什么不学习别人也请客送礼呢?因为你不送礼,就比别人吃亏,何苦呢?如果你个性很强,能力不错,不愿意委屈就别委屈了,送礼是门学问,送什么样的礼也要有讲究,比如你找女士办事,你送两条烟,你觉得好吗?领导收你的礼办不成事情,还比较担忧,所以领导不一定收。
能力在职场中可以代表一切,不要觉得自己能力强得不到领导关注,只能是自己的能力没有得到发挥,或者是在领导眼里能力不足够强,一般都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认可,而不想通过这种走后门的方式得到晋升。偶尔请领导和同事一起聚聚餐也是无可厚非,在单位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再用这些方式来与领导建立良好的关系也是可以的。比如过年的时候,你去给领导拜年,总不能空手去吧?你去普通朋友家做客,还得给孩子老人买点东西呢!当然,领导也不会在乎那些问题,领导在乎的是把工作做完就行。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乙市甲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6年3月,乙市财政局决定召集全市16个区县财政部门在甲县财政局召开预算编制工作会议。接到通知后,张某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承办事宜,会上经张某提议并集体研究决定,由局办公室按1000元/份标准购买礼品,届时给参加预算编制工作会议的人员每人赠送1份。后甲县财政局办公室花费53万元公款购买了53份本地土特产礼品套装,在会议结束后发给了每位参会人员。
分歧意见
对张某的违纪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决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品,属于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以下简称送礼行为),应依据2016年《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承办会议期间,决定公款购买礼品并赠送给参会人员,属于用公款赠送、发放礼品行为,负领导责任,应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意见
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的是送礼行为,与第八十三条的收礼行为对应;第九十六条是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修订而来,主要是规定挥霍浪费公款行为,因其中新增了“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情形,就产生了与送礼行为不易区分的问题。两种行为虽然有相同之处,但可以从主体、对象、方式等进行区别。
一是两种行为的主体和资金来源不同。
送礼行为的主体是送礼者本人,实践中个人出资情况较普遍,但有的是公款。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的主体是挥霍浪费公款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领导责任人员,多以单位名义送礼,礼品费用必须是用单位公款支付。如果个人支付礼品费用赠送从事公务的人员,则按送礼行为认定。
二是两种行为的对象和实施目的不同。
送礼的对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亲属、特定关系人,一般送礼人与送礼对象关系紧密,二者往往存在管理、服务关系,送礼人确定的送礼对象具有特定性且功利性极强,多以感情投资谋求长远“关照”为主。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的对象则更为宽泛,包括非党员干部,而且往往是一个特定群体,呈现一定的共同特征,有的是临时组成的,如参会人员、检查组成员、考察调研人员、评审人员等;有的比较固定,如上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中层领导干部。
三是两种行为的方式和判定标准不同。
送礼行为一般是以个人名义实施,往往秘密进行,且所送的礼必须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标准,需要根据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是否具有管理服务关系,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侧重于“使用公款”这一特征,属于挥霍浪费性质,往往公开或者半公开进行,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只要违反公款使用规定的,即构成违纪。如果有用公款购买礼品慰问困难群众等符合公款使用规定情形的,则不构成违纪。
本案中,用公款购买礼品虽由张某决定但经过集体研究,发放时不是以张某个人名义,且采取相对比较公开的方式向参会人员这一特定范围发放,符合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张某应负领导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部分领导干部中饱私囊、私自用公款以个人名义送礼,为自己谋取政治、经济等“资本”,即公款私送。这种情况下,既是送礼行为,也是挥霍浪费公款行为,按照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择一重处”原则,可依据第九十六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无条件赠予国家官员钱财,官员可以拒绝接受。否则违反了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的则是违法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1993年4月27日)
党中央、国务院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和赠送礼品问题曾多次作过规定。但是,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严重的是,一些企业在开展业务、举办新闻发布会和纪念庆典等活动中,不顾党中央、国务院的明令禁止,以各种名义和形式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现象有蔓延的趋势。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腐蚀性很大,不仅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而且诱发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等腐败行为,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不及时加以坚决制止,将贻害无穷。为此,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和受党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订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出并上缴国库。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贪污论处。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上述规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以律己,带头贯彻执行,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加强教育管理,对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敷衍塞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把好礼金和有价证券的开支关。各级审计机关要把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问题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内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银行要加强现金管理,严防套取现金;各储蓄机构一律不准接受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办理礼仪储蓄的业务。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案件,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以儆效尤。
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第一条 为保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倡导清廉的社会风气,遏制并惩治违规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行为,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等。第三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和对外交往中,不准接受下单位或个人的“红包”: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不能判断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包括亲友赠送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应一律予以拒绝。对不能拒收的“红包”要按规定及时登记上交。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任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接受“红包”不满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查看或开除党藉,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多次接受、赠送“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与该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应当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第六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违反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红包”的,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数额不满10000元的,给予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数字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将赠送给单位或部门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处理。第七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送“红包”的,按接受“红包”论,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介绍或代为赠送“红包”的,按送“红包”行为处理。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不得利用任何时机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违反规定的,按接受“红包”论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并责令有关责任人追回公款。集体作出决定的,按共同违纪处理。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实核期间、立案之前,主动如数上交所收“红包”,如实报告组织或单位的;
(二)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的;
(三)主动追回当作“红包”送出的公款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用公款送“红包”的;
(二)索要“红包”的;
(三)赠送和收受“红包”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中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00]21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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