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孩子要办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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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孩子要办什么手续,第1张

送养孩子要办什么手续
导读:法律分析:需要子女父母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送养手续。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

法律分析:需要子女父母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送养手续。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一、领养孤儿需要的条件和手续

(一)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二)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

(5)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二、孤儿院领养孩子要钱吗

我国法律对于领养孤儿没有费用的要求,因此,领养孤儿只要符合了法定条件就可以了,不需要额外缴费。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六条 收养孤儿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收养孤儿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孤儿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

(2)无子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收养孤儿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孤儿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目的所决定的。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养父母身体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一个基本条件。收养子女的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

对于孩子领养来说,孩子领养要办理孩子领养的手续,一般来说,领养孩子要符合领养孩子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应该如何去办理相应的手续呢一、在医院领养孩子手续

      抱养孩子需要的手续:

      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

      三、经民政部门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流程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

      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在医院领养孩子手续的相关内容,办理手续的过程中,要按照手续的相关要求来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