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上门送礼品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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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上门送礼品违法吗,第1张

移动上门送礼品违法吗
导读:仅仅送礼品不违法。若中国移动公司以赠送礼物为由,诱导办理支付的是违法的。2019年11月,中国移动客户总数达到946亿户,其中移动4G客户753亿户。有线宽带业务客户数187亿户。可以报警的。工人小张:“今年一月份我在广州一个商业街逛时,迎

仅仅送礼品不违法。

若中国移动公司以赠送礼物为由,诱导办理支付的是违法的。

2019年11月,中国移动客户总数达到946亿户,其中移动4G客户753亿户。有线宽带业务客户数187亿户。

可以报警的。

工人小张:“今年一月份我在广州一个商业街逛时,迎面过来一个小哥——手里拿着口罩、充电宝、数据线等等东西,自称是移动员工,说让我帮忙给他扫码投票后可以免费抽一次奖,我同意了。然而运气很好我抽到了一等奖是一个IPad。小哥说今天0:00之前到他们门店兑换。我就晚上去9点去他们最近的门店,进店之后给店员说明来意说来兑换活动的iPad。然后被店员拉倒一个沙发上里各种套话,真的不给我一点思考的时间,不断说话打断我的思路。然后就出来了一个自称店铺经理的男人拿出ipad给我看,然后说如果要兑换ipad,必须要支付宝的分期付款额度,然后我说没有。他就叫我现在申请一个,或者可以用京东白条,这时我就有所警惕了。然后我看了看这个ipad,虽然看着很新但是打开一看这个iPad是二手的,有别人用过的痕迹,而且内存又小。我想还是算了为了一个二手的ipad,冒险出卖额度,划不来,然后就放弃了。

店员拿着做了手脚的二维码(用来抽奖的)和小礼品(口罩,劣质充电宝,数据线等等)去人流量多的地方(地铁口,商业街,车站口等等)“钓鱼”——打着扫一次二维码就会送一个小礼品还能免费抽奖一次(不管谁扫二维码都是中大奖,奖品一般是ipad等等的电子产品),但是奖品必须得到他们的门店兑换。

一、买保险送礼品是一种礼尚往来的交往方式,不属于违规操作。

保险单是两个人之间的交易世界,也就是投保人与保险员之间的认识方式,投保人相信了保险员,所以就购买了保险,而保险员信任着投保人,所以就替他担了保。

保险单是替投保人着想的保险单,所以保险员会告诉他,现在有哪些优惠活动,假如他购买保险的话,会推荐给他一些礼品相送,就是免费的温暖,一份礼物。

送礼品是合情合理的推销方式,是保险员认识这个投保人,觉得他这个人不错,所以给了他一些优惠。

二、保险赢得一份礼物,以后也会有另外的礼物,这就是保险单的魅力。

保险员替投保人看好了保险,选择了保险,投保人投保了之后,以后年年都会有礼物给投保人的,因为这就是保险单里的温暖世界。

两个人达成了一笔交易,也就是一种互保的现实距离,因为两个人互相信任,所以会成为非常完美的投保世界。

保险成立的那一天,年年都要交保险,每逢重要的节日的时候,都会收到一些小礼物的,也就是给予投保人的小惊喜,祝福他的生活越来越美好。

三、有些保险礼物非常多,那是因为投保人投了重要的保险。

有的保险是保孩子的,有的保险是保家庭的,有的保险是保夫妻关系的,有的保险是保自己的,只要你看准了是哪一种保险,你就会收到对应的礼物。

比如给孩子投保的保险单,也就是未来他的生活人生会有一笔丰厚的投保基金,全额提出来以后,用在他现实世界,这将是一笔价值不菲的礼物,而且还有另外的小礼物相送。

小礼物就是伴随着这些投保世界一起存在的,也就是祝福彼此之间的投保世界越来越完美。

法律主观:

某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如何处理其中的税务问题呢下面 网 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作为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问题 活动期间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 增值税 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 纳税 义务随即发生。根据对本条款的理解,视同销售成立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是无任何代价地将货物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但本案中的礼品赠送并非无代价。 首先,无偿赠送更多的是出于某种感情或其他非利益动机,无需受赠人任何经济上的回报。但本案中的业务招待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不可避免的,也是 公司 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目的是为了增加日后的销售量,并非出于其他非经营目的的赠送。同时企业的经济属性以及追求盈利的目的决定了包括业务招待费在内的支出必须通过未来的经济业务得到回馈。因此从本质及动机上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所消耗的货物是有代价和有报酬的,当然非无偿的。 其次,本次的活动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活动期间或多或少地达成 购销合同 或意向,具有明确的销售对象,所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能够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得到补偿。 再其次,即使本次活动未达成任何销售合同,无疑也会给公司的销售业务带来帮助,有利于增加日后的产品销量,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同样可以得到补偿。这些补偿虽然不像商品买卖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明确,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可以从礼品接受方取得代价、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 最后,既然本案的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范围,必然带来日后产品销量的增加,其相关费用无疑就是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促使产品增值的直接因素,所消耗的货物虽然其实体脱离了增值税链条,但价值并没有脱离,最终随着价值转移会形成相应的销项税。 因此,如果将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耗货物视同销售而需缴纳增值税,未免有重复纳税之嫌,是不公平的。要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能简单地依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应看其价值是否已经脱离增值税链条,发生额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本案业务招待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 活动中消费货物的税务问题 如果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费的货物涉及增值税问题,应该就是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仅从现行税收法规的字面简单理解,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以上两个条款已经规定得很清楚,无需争论。关键是实际操作中要看行为的本质,而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法规,这也是税务机关一直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个人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立法原理应该是这些项目的货物消费终结了增值税链条。本案中业务招待中的货物消费是否这样呢笔者认为没有终结。具体事实和理由前文第一点已经作了详细论述,不再重复。既然货物消费没有终结增值税链条,其进项税额就应该可以抵扣,因为货物消费可以带来产品销售及其销项税。 综上所述,本案中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发生的对外礼品馈赠的货物,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无偿赠送货物行为,不视同销售。同时,活动消费的货物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人消费而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给予进项税抵扣。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