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客户送礼如何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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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客户送礼如何代扣代缴个税,第1张

给客户送礼如何代扣代缴个税
导读: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办理:1、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吴明芝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该文件,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类型则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解析如下。

      促销礼品赠送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这些赠送的共同点是,只有个人购买了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才会获得相应物品或服务的赠送,实质上企业的一种促销行为,相关赠品的成本已经被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吸收。换句话说,个人实际已经为取得这些赠品变相支付了价款。因此,这些赠品的取得是有偿的,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这些项目中,企业赠送礼品并不是以个人购买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前提。因此,个人是无偿取得这些赠品的。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这些赠品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个人取得的因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涉及赠品(包括实物和劳务)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当然,在第二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中,必须是企业直接向个人发放赠品,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的形式有所变化,则未必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比如,洗发水生产企业推出一款新洗发水,需要进行广告宣传,如果该洗发水生产企业直接将赠品随机发放(包括现场发放或邮寄发放),都需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企业不是直接发放,而是把赠品无偿提供给时尚杂志(当然,一般该洗发水生产企业在该杂志上作了相应的广告),通过时尚杂志捆绑发放,该洗发水生产企业是把赠品无偿赠送给杂志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而杂志在销售时捆绑提供该赠品,则属于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杂志发行机构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3种赠品发放类型,企业在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先完税后再给予赠送,而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的赠品,企业很难扣缴个人应纳所得税。这就意味着,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基本是由企业承担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但是企业不能将承担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问题。目前,各地都在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企业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等相关信息。除了第三种情况关于个人抽奖所得的可以操作外,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企业即使自行承担了个人所得税,也很难获取这些取得赠品个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就这部分项目进行明细申报,企业可能会面临现实操作中的难题。

      第三,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或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个人发放赠品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可以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促销礼品赠送的流转税处理

      企业促销礼品赠送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流转税的处理,货物赠送的涉及增值税,劳务赠送的涉及营业税。

      对于企业在促销活动赠品的增值税问题,在国家层面并无明确的文件规定,实务中通常是将企业的赠品赠送行为作为无偿赠与行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近年来,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有所变动,主要针对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提到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促销礼品赠送行为。比如,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四川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对于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问题规定,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对于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类型中,企业发放赠品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企业赠送的是服务,就涉及营业税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只有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和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属于视同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需要征收营业税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并无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不需要征收营业税。

      对于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一条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如果涉及赠送劳务的,对单位只按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比如,某餐饮企业实行消费积分,积累一定的积分可以兑换一定的餐饮消费金额,或者企业采取充值100元按120元计算可消费金额,这里都是按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征税。而对于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二条提到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赠送中,企业无偿提供服务的,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比如,某餐饮企业开业第一天,对随机对象实行免费试吃,此时企业虽然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但未取得营业额,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列举的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则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应纳税额为零。

      礼品赠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而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以及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奖励支出,在性质上如何界定如果界定为捐赠,则这些捐赠则不属于公益、救济行捐赠,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在实务中还有待探讨。本文认为,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和广告中的对随机对象发放的相关赠品支出,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限额扣除。对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向非本单位人员发放的赠品支出如何处理,可能有很大争议,实务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发放的是一些印有企业宣传标志的小额礼品,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如果属于大额的礼品赠送,比如某企业开年会,参会者每人发一台苹果手机或笔记本电脑,也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很难得到认同。对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这部分奖励支出应该作为企业的合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因为企业在产品或服务定价时应该考虑了这部分支出,对应的收入也已经在销售收入中体现。

      最后,企业促销赠送行为中,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一律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是的。

1、企业向个人(自然人)客户赠送礼品,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赠送礼品是按照偶然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即赠送礼品价值的20%。也就是1000x20%

3、代扣代缴的税款,因纳税义务人是接受礼品的自然人,不是代扣代缴的企业,所以该税金支出不能记入代扣代缴企业的成本费用。

扩展阅读:

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

企业中奖网络红包需缴个税,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一般会向客户赠送礼品。对于赠送的礼品,可以计入促销费用核算,以下是整理的关于赠送客户礼品账务处理的内容,来一起了解吧。

赠送客户礼品怎么做账

      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自己垫付)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3、赠送的礼品、物品若属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则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赠送礼品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给予的折扣、折让或消费积分兑换的,则实际上该礼品属于有偿性质,个人对礼品支付了对价,也就无需缴纳个税。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外赠与的,个人对于礼品无需支付对价,则需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法律主观:

某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如何处理其中的税务问题呢下面 网 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作为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问题 活动期间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 增值税 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 纳税 义务随即发生。根据对本条款的理解,视同销售成立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是无任何代价地将货物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但本案中的礼品赠送并非无代价。 首先,无偿赠送更多的是出于某种感情或其他非利益动机,无需受赠人任何经济上的回报。但本案中的业务招待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不可避免的,也是 公司 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目的是为了增加日后的销售量,并非出于其他非经营目的的赠送。同时企业的经济属性以及追求盈利的目的决定了包括业务招待费在内的支出必须通过未来的经济业务得到回馈。因此从本质及动机上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所消耗的货物是有代价和有报酬的,当然非无偿的。 其次,本次的活动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活动期间或多或少地达成 购销合同 或意向,具有明确的销售对象,所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能够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得到补偿。 再其次,即使本次活动未达成任何销售合同,无疑也会给公司的销售业务带来帮助,有利于增加日后的产品销量,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同样可以得到补偿。这些补偿虽然不像商品买卖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明确,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可以从礼品接受方取得代价、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 最后,既然本案的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范围,必然带来日后产品销量的增加,其相关费用无疑就是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促使产品增值的直接因素,所消耗的货物虽然其实体脱离了增值税链条,但价值并没有脱离,最终随着价值转移会形成相应的销项税。 因此,如果将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耗货物视同销售而需缴纳增值税,未免有重复纳税之嫌,是不公平的。要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能简单地依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应看其价值是否已经脱离增值税链条,发生额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本案业务招待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 活动中消费货物的税务问题 如果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费的货物涉及增值税问题,应该就是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仅从现行税收法规的字面简单理解,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以上两个条款已经规定得很清楚,无需争论。关键是实际操作中要看行为的本质,而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法规,这也是税务机关一直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个人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立法原理应该是这些项目的货物消费终结了增值税链条。本案中业务招待中的货物消费是否这样呢笔者认为没有终结。具体事实和理由前文第一点已经作了详细论述,不再重复。既然货物消费没有终结增值税链条,其进项税额就应该可以抵扣,因为货物消费可以带来产品销售及其销项税。 综上所述,本案中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发生的对外礼品馈赠的货物,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无偿赠送货物行为,不视同销售。同时,活动消费的货物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人消费而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给予进项税抵扣。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个人所得税没有视同销售的说法;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礼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应严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向客户、生意伙伴赠送礼品,尤其是一些价格较高的礼品,切记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