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送养的孩子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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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送养的孩子还能要回来吗,第1张

私下送养的孩子还能要回来吗
导读:法律分析:如果还未收养登记可以,但是要支付他人抚养支付的费用。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那么国家就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生父母与养父母可以通过协商取回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亲生父母取回抚养权,养父母可以要求其给

法律分析:如果还未收养登记可以,但是要支付他人抚养支付的费用。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事实收养,那么国家就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生父母与养父母可以通过协商取回抚养权,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亲生父母取回抚养权,养父母可以要求其给予适当的补偿。

私下送养孩子不合法,可以把孩子要回来,同时要把钱退给对方,并支付对方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用,如果对方不还,可以报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是被亲生父母送走的。因为生父嫌我是个女儿,送走后又生了一个结果还是个女儿,想想就算了就养着了,后来生父经常喝酒打生母说她生不出儿子,生母跑了,一辈子没找到。

我3个月大被我养父母收养(至今他们都不知道我已经知道了这个事实),他们不孕不育,对我抱有很大的期望,给我喝好的奶粉,穿像样的衣服,供我上大学。对我学习上不吝啬,在他们的经济范围下给我最好的。

后来初中的时候养父和妹妹有来看过我,但我当时并不知道他们是谁,养父母说是爸爸的朋友。而我也就当真了。

之后是因为我上大学了,妹妹跟我QQ上说了这一切(以前加的),我当时都是懵的,又恨又憎,不敢相信。

妹妹说生父得病癌症了,希望我去见他一面,我犹豫到底要不要去。

第一,完全没有感情,和陌生人一样。

第二,非常生气痛苦。

但是我当时心软,想着端午快要放假了,我就买了火车票,约上了我闺蜜准备去。结果还没到我去了,人就没了。最后没有去成。

妹妹偶尔会联系。你要说我什么感觉,就是当时很难受,就是很难受。我居然是一个被亲生父母嫌弃的孩子,但是我的养父母却把我当宝。我始终放不下这个点,我也不想戳穿这个谎言。我觉得戳穿的话,养父母肯定心里会更难受。

现在我已结婚生子,非常爱我的家人女儿,不能理解女儿这么可爱,怎么可以嫌弃而送人,那是自己的宝贝啊。

现在我还是跟以前一样跟我养父母相处,经常回娘家,计划着下次带出国去玩。

我想我应该会保留这个秘密到老吧。

最后说一句,未经他人苦,莫劝人善良。不接受道德绑架。

领养的孩子不要了能送回去,但是需要当事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收养关系协议,并且养子女如果满了八周岁的,还要征求其本人意见才行;否则收养人可能会涉嫌遗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领养具备的条件有:

1、无子女。即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若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同时,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