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客户礼品需要交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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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客户礼品需要交个税吗,第1张

赠送客户礼品需要交个税吗
导读:法律主观:某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

法律主观:

某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如何处理其中的税务问题呢下面 网 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作为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问题 活动期间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 增值税 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 纳税 义务随即发生。根据对本条款的理解,视同销售成立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是无任何代价地将货物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但本案中的礼品赠送并非无代价。 首先,无偿赠送更多的是出于某种感情或其他非利益动机,无需受赠人任何经济上的回报。但本案中的业务招待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不可避免的,也是 公司 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目的是为了增加日后的销售量,并非出于其他非经营目的的赠送。同时企业的经济属性以及追求盈利的目的决定了包括业务招待费在内的支出必须通过未来的经济业务得到回馈。因此从本质及动机上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所消耗的货物是有代价和有报酬的,当然非无偿的。 其次,本次的活动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活动期间或多或少地达成 购销合同 或意向,具有明确的销售对象,所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能够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得到补偿。 再其次,即使本次活动未达成任何销售合同,无疑也会给公司的销售业务带来帮助,有利于增加日后的产品销量,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同样可以得到补偿。这些补偿虽然不像商品买卖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明确,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可以从礼品接受方取得代价、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 最后,既然本案的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范围,必然带来日后产品销量的增加,其相关费用无疑就是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促使产品增值的直接因素,所消耗的货物虽然其实体脱离了增值税链条,但价值并没有脱离,最终随着价值转移会形成相应的销项税。 因此,如果将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耗货物视同销售而需缴纳增值税,未免有重复纳税之嫌,是不公平的。要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能简单地依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应看其价值是否已经脱离增值税链条,发生额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本案业务招待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 活动中消费货物的税务问题 如果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费的货物涉及增值税问题,应该就是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仅从现行税收法规的字面简单理解,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以上两个条款已经规定得很清楚,无需争论。关键是实际操作中要看行为的本质,而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法规,这也是税务机关一直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个人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立法原理应该是这些项目的货物消费终结了增值税链条。本案中业务招待中的货物消费是否这样呢笔者认为没有终结。具体事实和理由前文第一点已经作了详细论述,不再重复。既然货物消费没有终结增值税链条,其进项税额就应该可以抵扣,因为货物消费可以带来产品销售及其销项税。 综上所述,本案中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发生的对外礼品馈赠的货物,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无偿赠送货物行为,不视同销售。同时,活动消费的货物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人消费而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给予进项税抵扣。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买一送一”是企业常用的促销手段,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是对于我们财会人来说,采用“买一送一”形式需要考虑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买一送一视同销售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由此得出,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概念必须是无偿的,客户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就取得了赠品,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买一送一”是在销售产品时发生的,“赠”是以购买产品为前提的,是有偿的,如果对方没有购买产品,则不可能获得赠品,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产品价格中正常纳税。因此“买一送一”可以不认定视同销售。

买一送一的税法界定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一送一”没有明确界定。但在实际操作时候,为了避免在“有偿”和“无偿”的认定上出现分歧,企业应将销售的商品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赠品的销售价格是包括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这样可以视作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的一种形式,因此不适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具体要求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赠送顾客的商品还要交增值税吗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对此类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视赠送商品方式而定

方案一: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费用贷: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进项税抵扣和视同销售的规定

1、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作用有两个:

一是防止纳税人逃税比如投资或分配,如果先销售货物,再用货币出资或分配,在销售环节肯定要纳税如果直接用实物出资,就可以不缴税,则纳税人就可能改变模式,直接用实物出资或分配,这就为少缴税提供了一条通道

二是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之所以能否避免或减轻重复征税,就在于环环相接的抵扣机制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重复征税

2、进项税不得抵扣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这实际是意味着,有销项税与之匹配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没有销项税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项目时,可能已经抵扣税款了,应该将已经抵扣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常说的进项税转出

赠送顾客的商品还要交增值税吗根据我们上面文章中的介绍,大家可以了解到企业赠送给顾客企业的商品,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大家可以按照我们上面文章中的分析,进行相关的增值税的处理

1、向优秀员工颁发现金奖励

      年会期间,企业向本年度评选出的优秀员工颁发证书以及现金奖励,属于年终奖的,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金以外的奖励,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制造费用等——奖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外购礼品赠送客户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增值税需做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做账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方面,外购礼品无偿赠送客户,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针对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限额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方面,对于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礼品供应商同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等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实际承担增值税为0;当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礼品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情况下),此时视同销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承担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为确认的业务招待费的全额,而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仅能扣除实际发生额的60%,剩余40%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赠送礼品,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礼品价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实务中,这部分税款是由企业承担,计入“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外购礼品赠送内部员工

      外购礼品年会期间发放给本单位员工,账务上计入福利费,增值税方面,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个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法量化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发放时,根据员工所在部门,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类科目: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商品时,也可以直接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发票不抵扣勾选”,此时做账时,直接将进项税额计入“库存商品”,后期无需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企业将自产货物发放给员工

      会计处理上,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相关收入、成本的确认和结转和正常销售产品一致。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发放给员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具体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成本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

      5、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客户

      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账务上不确认为收入(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直接计入费用支出,同时注意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的规定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方面

      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所赠送的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赠送给个人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是否也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由此有种观点认为:购进货物用于赠送给个人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该观点值得商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对“个人消费”的解释是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而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与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并不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允许抵扣;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视同销售时,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由此可见,所赠送的货物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应当按照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而从市场中购买的货物正是其他纳税人货物的销售价格,所以,外购货物用于赠送,应当按照购买的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但应当区分“买一送一”行为。企业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物品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促进顾客购买产品(商品),赠送行为可以与某一笔明确的销售收入挂钩,所以产品(商品)的售价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礼品的价值,这也是与一般无偿赠送的本质区别。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赠送礼品,并非是无偿地把礼品赠送给客户,而是收取了货币的,只不过收取的货币已被包含在产品(商品)的售价中,没有被直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买一送一”的行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买一送一”行为虽然不属于无偿赠送,但属于实物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南京中萃食品有限公司饮料折扣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598号),对实物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导性的规定:“关于该公司采用数量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的‘数量’栏中同时反映购买数量和折扣数量,在‘单价’栏中注明统一价格,只是在‘金额’栏没有列明折扣金额,是否可按折扣后的金额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以上述方式销售货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并且应要求该公司今后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逐栏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销售额和赠品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赠品额另开发票,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赠品额。

二、营业税方面。

      对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比如房地产企业购买了几部手机做礼品送人,则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又因为房地产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偶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确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