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销项税和进项税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缴增值税过程中的不可缺少的项目。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应缴税金额是必须价税分离;其次增值税顾名思义,是货物在生产和流通的每一道环节上增值的部分计缴税金的一种流转税。 以下是增值税计算原始公式通过演
销项税和进项税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缴增值税过程中的不可缺少的项目。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应缴税金额是必须价税分离;其次增值税顾名思义,是货物在生产和流通的每一道环节上增值的部分计缴税金的一种流转税。 以下是增值税计算原始公式通过演变到实际可操作的现行的计算公式的演变过程:
应缴增值税=货物在某道环节的增值×增值税税率
=(货物的售价-货物的进价)×增值税税率
=货物的售价×增值税税率-货物的进价×增值税税率
=销项税-进项税
上述公式的演变的最后一步的前一项就是销项税,后一项就是进项税。因此,在购进货物时会计处理是: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又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销售货物时会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销售(营业)收入,又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在贷方,进项税额在借方,月底借贷方抵扣后,有贷方余额就表示当月有应缴的增值税。
那么,进项税转出也计入贷方,这与销项税有何区别呢?先来看看为什么要将计入借方的进项税又从贷方转出呢?譬如企业由于遭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的损失。这些损失的货物不可能再对外销售了,也就是说不可能再有这批损失货物的销项税了,所以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也随着货物的损失而消失了。必须要从应缴税费中转出。会计处理是: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又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又譬如企业为促销,将一些购进的货物赠送给客户,这些赠送的货物作为促销费计入销售费用,当然这些赠出的货物也不可能在产生销项税了。因此,与它们对应的进项税也应该转出不允许在抵扣了。会计处理是:借记销售费用——促销费,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又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销项税是作为应缴增值税的加项,而进项税是应缴增值税的减项。进项税转出实际上是一些特殊业务使得进项税不能再作为减项去抵扣销项税,要从应缴增值税账户的贷方转出。这就是同样计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额”的区别。
分录:假设赠送商品价值(不含增值税)100元。1借:营业外支出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 真实成本的价值)贷 : 库存商品 以上是按照会计准则所做分录。 企业若是逃税,方法就不介绍了。
公司免费赠送客户入库商品直接冲减库存,视同销售,其会计处理方法为: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库存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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