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了不久开发商就降价厉害还补贴装修费送家电

客户 0 61

买房了不久开发商就降价厉害还补贴装修费送家电,第1张

买房了不久开发商就降价厉害还补贴装修费送家电
导读:如果你在购买房屋后不久,发现开发商大幅降价并提供装修费和家电补贴,以下是可以采取的措施:1 了解市场情况:首先,你需要详细了解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趋势,以及该地区类似房屋的价格情况。这有助于你判断开发商的降价是否属于正常商业风险。2 与开发

如果你在购买房屋后不久,发现开发商大幅降价并提供装修费和家电补贴,以下是可以采取的措施:

1 了解市场情况:首先,你需要详细了解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趋势,以及该地区类似房屋的价格情况。这有助于你判断开发商的降价是否属于正常商业风险。

2 与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的降价超出了你的预期,你可以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一定的补偿,例如:差价补足、提供装修或家电等优惠。协商过程中要尽量保持冷静,避免情绪激动。

3 查看合同条款:仔细查阅你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查看是否有关于房屋价格变动、装修和家电补贴等方面的条款。如果合同中存在相应的规定,要按照合同执行。

4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与开发商协商无果,你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者向当地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求助。他们可以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为你争取合理权益。

5 接受现实并考虑市场因素:虽然开发商的降价和补贴可能会引起一些不满,但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是客观存在的。在购买房屋时,你应该对这种商业风险有所预料。如果已经选择了合适的购房时机并达成了有利的购买条件,可以不必过分纠结于价格波动。

总之,当面临开发商降价和补贴时,要保持冷静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咨询专业人士等方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房地产行业“买啥赠啥”的促销活动司空见惯,类似于“买房送家具”、“买房送家电”、“买房送装修”、“买房送车”、“买房送车位”、“买房送花园”、“买房送物业费”,在营业税时代这些模式的涉税就一直存在争议,到了增值税时好像变得更犹为突出。我们房企财务该如何面对呢?

“买赠促销”增值税方面,主要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的。

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各地陆续出台了一些细化的政策,现以河南、湖北、陕西三地的政策为例做以解析:

1河南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二解释: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如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2湖北国税再次详解营改增实务中的42个问题中解释: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西安市国税局营改增问题答疑

(三)中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虽然国家和地方均对房企“买赠促销”有政策解读,但均属于原则性的,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在此予以梳理。

基本案情 大连市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中,包含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这部分家电、家具是由装饰公司购买并作为装饰费用,全额开具了建筑装饰业发票。 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这些列入“装饰”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应不应该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的问题,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计税收入中,含有转让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此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装饰公司的家电、家具款,也不应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应该加计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这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已经包含在商品房的销售收入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从装饰公司取得的是建筑装饰业发票,业务也是真实的,按照《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 号)的规定,就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并应该享受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 法理分析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的扣除,是国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但是如果纳税人将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电视机、电冰箱、沙发、床等家用电器和家具,通过“装饰”手段,达到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显然是对这项政策的误读。 在这个案例中,出现争议的关键在于:对这些被“装饰”的家电和家具该如何认定?即对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电和家具,能不能认定为建筑装饰工程作业的装饰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 号)和《安装工程与材料划分暂行规定》,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电、家具,都不是建筑装饰工程作业的装饰材料,不能在装饰成本中列支。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是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商品房包括购买电器、家具的精装修行为,其实质是经过了“装饰”的一种代购行为,是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装饰的同时,由装饰公司代购家电、家具的一种代理服务。 由于这是种经过了“装饰”的代理服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应当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了营业税,从而掩盖了其代购的实质。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商品房精装修的费用,不应当包括装饰公司购买电器、家具(包括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因此,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由装饰公司开具的建筑装饰业发票,不能全额作为商品房装修费用扣除,应从商品房销售价款和商品房装修费用中同时剔出。 政策建议 近些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各种商品房精装修销售已经形成一种趋势,并且装修费用在商品房销售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购买的家用电器和家具档次越来越高,如果房地产公司采取“装饰”手段,必然会增加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难免出现政策执行上的偏差。“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税收优惠,显然和目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不相适应。建议取消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

如果中介在承诺时表示会提供家电,但在首付之后却未履行承诺,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联系中介公司:首先,您可以联系中介公司,向他们表明您的情况并要求他们履行承诺。有时候,这可能只是一场误解或沟通问题,可能可以通过简单的沟通解决。

2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中介公司拒绝履行承诺,您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您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如果中介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您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

3 投诉相关机构:您还可以向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房地产监管机构投诉。这些机构可能会对中介公司进行调查,并可能采取适当的行动来保护您的权益。

无论您采取何种措施,都应该保留相关的证据,例如交流记录、承诺的书面证据等。这将有助于您证明您的权利和主张。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税法文本来看,营业税法规中的混合销售只包括销售“应税劳务”同时销售“货物”的行为,而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同时销售“货物”的行为。“应税劳务”即: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劳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条例》第七条中有专门规定)。

从混合销售的本义上理解,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劳务”和“货物”间应是高度关联的,如:运输单位送货又销售货物。

混合销售的销售,还有个特点是销售方主动对两项业务分别或明确表示一并作价,并收取款项的。买房赠家电的“赠送”是明确表示没有作价。

从法理上讲,不能认为“应税劳务”存在混合销售,而“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不存在混合销售。税法这样写难以理解。

上述分折可见,买房赠家电税法上不认为是混合销售。

当然也不是兼营,兼营应有下列特征:该业务属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常年业务,以取得兼营业务的收入为目的。如:歌舞厅兼营酒水、香烟。

那么到底要不要交税?国税函[2007]1322号文件规定,“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

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

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文中明确指出,电信公司的货物赠送行为不交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不交增值税法律依据是

“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

。不营业税的法律依据没写,

其实,《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只有“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又明确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我们谁都清楚,宾馆里常见的牙具、纸巾、香皂等都是赠送的(因为这些东西顾客都可以自带),它们一直不交增值税,也不视同销售交营业税。我们的通常理解是这些牙具、纸巾、香皂的价款已包含在劳务收入里了。

回到房地产公司的情况,在国家不断的调控措施下,房地产公司为了强撑市场,不愿降价,又想继续占有市场,纷纷推出买房赠物活动。所赠之物的价格显然已包含在房价之内,并非凭空的无偿赠送。只是税收法规的糊导致了许多执法的困难。

总上所述从流转税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来说,可以认为,买房赠物既不交增值税,也不视同销售交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