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1925年,陈乔年从苏联回国,在刚刚组织的中共北方区委任组织部长。 因为他长得英俊威猛、器宇不凡,所以在当时追求者很多。 其中有个叫史静仪的女孩,追他追得十分卖力,引起了陈乔年的注意,两个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 不过幸
1925年,陈乔年从苏联回国,在刚刚组织的中共北方区委任组织部长。
因为他长得英俊威猛、器宇不凡,所以在当时追求者很多。
其中有个叫史静仪的女孩,追他追得十分卖力,引起了陈乔年的注意,两个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
不过幸福的生活并没有持续多久。
1928年2月16日,陈乔年在上海被俘,再没能回来,这时史静仪已经怀孕。她不顾身体不便,想方设法营救丈夫,不过都没有成功。
陈乔年牺牲不久后,史静仪生下了一个女儿,取名陈鸿(按陈家族谱应该叫陈长鸿)。
由于史静仪还在党中央工作,敌人是不可能放过她的。为了保证孩子和她的安全,组织上决定,把她送到苏联留学,把孩子送到普通人家抚养。
1928年9月,史静仪把孩子抱到大轮码头附近,把女儿交给了安徽无为县的一位苗姓妇女。
她摸着女儿的脸蛋说:“这孩子姓陈名阿鸿,以后就跟你姓了。”
接着她又拿出两块大洋递给妇女,并交代以后每月会把生活费寄给她,就让妇女把孩子带走了。
从此以后,一直到史静仪去世前,这对可怜的母女都没见过面。
那个苗姓妇女抱着刚出生不久的陈鸿,回了安徽无为老家,她和丈夫刚刚失去了女儿,就把陈鸿成亲生女儿抚养,对她格外疼爱。
但不幸的是,4个月之后,她和丈夫都因为打摆子,无力再抚养陈鸿,万般无奈之下,夫妇俩只好把陈鸿送给当地条件稍好的陈家抚养。
按苗家父母的交代,陈鸿新的养父陈国虎去上海找吴先生和孔先生要生活费。
不料他这一去,人没有找到,还被怀疑与地下党有联系,被抓去关了5年。
养父被抓走后,家里的生活一下子变得拮据起来,小陈鸿只能与陈家祖母相依为命。
3岁的时候,陈鸿因为出麻疹没地方住,只能住到牛棚里。
9岁的时候,她为了贴补家用,去帮人家放牛、割麦子、收花生。
遇到发大水的时候,只能去捕鱼,捕到的鱼有多的,才能拿去换点米。
尽管她已经很努力地去生活了,但还是常常吃了上顿没下顿。
后来,祖母告诉她:“你不是陈家生的,也不是苗家生的,你的亲生父母在上海。”
到13岁时,陈家祖母去世后,日子过得更加艰难。陈鸿有想过去找自己的亲生父母,但被养父拦了下来。
到这儿,陈鸿才算知道自己的一点点身世。
16岁那年,新四军来到了无为县,妇女主任就住在陈鸿所在的村里。时间一长,两个人就熟悉起来。
她可怜陈鸿,就对她说:“陈家小丫头,跟我去参军吧。”
当时的陈鸿还没有名字,大家都以为她是陈家的女儿,都叫她陈家小丫头。
陈鸿也觉得家里的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就跟着妇女主任去参了军,并给自己起了个名字——苗玉。
可能冥冥之中早有注定,陈鸿和亲生父母一样,走上了革命的道路。
苗玉到了新四军,先当了一个洗衣员。因为表现不错,半年后就当了洗衣班的班长。
后又被调到华东野战军10团当仓库保管员,福州解放后,苗玉先到福州市公安局司法社科工作了一段时间,后来又调去了轻工局,一直工作到退休。
在这几十年间,苗玉一有机会,就会打探亲生父母的消息。然而年代久远,她又不知道太多的线索,一直没有什么进展。
直到1973年,苗家养母卧床不起,把苗玉叫回去,详细地说了收养她的情况。
“1927年10月,我生了个女儿,但没多久她就因为生活困难溺死了。我离家到上海做工,在一家姓孔的人家当佣人,她是教书的,她丈夫也是教书的,他们有个姓吴的朋友,经常到家里来玩,知道我是安徽无为县人。”
“有一天,吴先生对我说,你离家大老远到上海来,不就是为了赚钱让生活好一点?这样,我给你一个小女孩,你带回老家养,我再给你一些钱,这样你离家近又可以照顾家人,不是更好?当时孔先生也要我接受,我考虑了一会,认为他们说得有道理就接受了。”
“民国17年(1928年)9月的一天,孔先生把我带到了大轮码头附近,我看到一位穿着很普通的年轻妇女抱着一个婴儿在等着我们。见面后,她把婴儿抱给我,告诉我你的名字叫陈鸿,说以后就跟我姓,她每个月会按时给我寄生活费,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我们就断了联系。”
苗家养母歇了会,才继续说道:
“当时你穿一套半新半旧的衣服,上身是一件小红棉袄,下穿一条小绒裤,头戴圆顶帽,身上披着一件小斗篷。”
养母又说起把她带回来后的事,因为生病,只好把她送到陈家,后面的事她就都知道了。
那个时候,苗玉已经45岁,人生过了快一半,她才清楚自己的身世。
时间过去那么久,她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亲人在,他们是不是也在寻找45年前送出去的女儿。
其实史静仪苏联回来后,就一直没有放弃过寻找陈鸿。
虽然她当时已经再婚,有了另外的孩子,但她还是希望,能找到乔年仅存于世间的一丝血脉。
但寻找了几十年,一直没有陈鸿的消息,到临终前,她嘱咐自己的儿女,一定要找到陈鸿,又拜托自己的妹夫杨纤如(陈乔年的同学)一家继续寻找。
除此之外,陈松年也找了陈鸿几十年,直到他去世。
史静仪去世后,杨纤如在报纸上刊登了《乔年烈士有女陈鸿天涯何处》,也接到几处来信。不过调查后,都跟陈鸿的情况不符。
直到1988年,一直见证杨纤如寻找陈鸿的汤洪潮,在福建省新四军研究会上偶然见到了苗玉,听她自己的身世,一直在寻找对方的人才算有了交集。
苗玉请求汤洪潮为他找线索,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
但此事难度巨大,汤洪潮也不知道自己有多少把握,他只能把苗玉的情况做详细记录,等有机会再寻找。
第二年,汤洪潮去上海查福建党组织资料,把苗玉的身世告诉了上海市委会负责编撰组织史的同志,请他们帮忙调查1928年烈士子女抚养的线索。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不久后组织史编撰部门就给她寄来了《陈独秀孙女在何处》的文摘。
杨纤如老先生在信中说,苗玉被收养的经过十分吻合,但从相片来看,除了前额和陈独秀陈延年像之外,看不出乔年和静仪的影子,所以还需要弄清楚。
不过他还没来得及亲自确认,就去世了。
苗玉也在1991年和1992年,向安庆地委和上海市委组织部门诉请确认身份。不过当时情况特殊,两个部门都没有受理,苗玉的身世一直没有被组织确认。
后来可以查了,但查证困难,且需要大量的外调,这样就意味着需要经费,部门没有这笔经费,就一直没有查证。
不过从遗传上来看,苗玉酷似陈乔年生母高晓岚,三女陈华、四女陈榕长得像陈独秀,二女儿陈军与陈乔年极为相似,幼子陈峰则像史静仪。
陈家人和杨家人,都已经能确定苗玉就是他们要找的陈鸿了。
1993年,杨纤如之子杨辉联系到了史静仪第二次婚姻的子女——李文和李湘生,并给他们带去了苗玉的消息。
1994年12月,李文夫妇专门到福州看望苗玉,欣喜之余,他们发现苗玉长相体型、走路的神态都和史静仪很像。
陈松年的女儿三次来到福州看望苗玉,她还经常给苗玉写信:“我爸找了你几十年,伤透了脑筋……要是他还在世看见你,可能老人家还会多活几年呢?”
陈独秀墓修葺时,苗玉以陈乔年女儿的身份,和大女儿一起回到了陈家,住在陈长璞家里。
最后,她回了福州,和儿女们生活在一起,和陈家人,也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苗玉说,她没有遗憾,她已经找到了自己的家人,现在儿女都有出息了,自己也有退休金,过上了好日子,组织上确不确认,都不重要。
陈乔年曾说过:“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享受前人披荆斩棘的幸福吧!”
生处21世纪的我们,真的很想穿过 历史 的潮流告诉你们:现在祖国很强大,我们也真的很幸福!
领养的孩子不要了能送回去,但是需要当事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收养关系协议,并且养子女如果满了八周岁的,还要征求其本人意见才行;否则收养人可能会涉嫌遗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领养具备的条件有:
1、无子女。即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即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若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同时,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送养人必须要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为存在一些特殊的困难,导致送养人已经不具备抚养自己子女的能力。3、要是亲生父母送养自己子女的话,那么必须要父母双方共同送养。4、监护人送养没有父母的孤儿时,要求一定要取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才行。
一、送养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二、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不能送养;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97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此时无论生父母之间是否是夫妻关系,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其中一方不同意送养的,另一方不能送养。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允许单方送养。
生父母在送养子女时,生父母的关系可能处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双方系夫妻关系;二是双方已离婚;三是双方这间未结过婚。将子女送他人抚养是一项改变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所赋予的,不因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对于有父母的儿童的送养,必须由生父母双方共同进行,不允许其中一方单独将子女送他人抚养。
2、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的成立包括三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是收养人的意思表示;二是送养人的意思表示;三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这是因为收养是三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也不允许任何外人加以干涉。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收养行为并不是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但是由于收养要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与被收养人的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为维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利益,特别需要注意征得本人的同意。三、父母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对该未成年人无严重危害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生父母虽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但他们仍有享有子女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权利。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不能将其送养,否则就侵犯了成年人的父母的利益,剥夺了他们享有子女成年后尽赡养义务的权利。同时也会因为没有子女赡养而把他们推到社会上,由国家和社会负担。
3、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
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民法典》第1096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依法承担监护职责的人送养所监护的未成年孤儿时,虽然孤儿已无父母,但还必须征得上述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未经他们同意,不得擅自送养。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不得将未成孤儿送养,只能依法变更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且未成年孤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孤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孤儿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且愿意抚养的,不能送养。《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例如,父亲死亡母亲送养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如果母亲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祖父母愿意抚养的,母亲不能送养子女;如果祖父母不行使抚养权,就意味着祖父母放弃抚养权,母亲可以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5、转送养的禁止
为了防止贩卖人口,保护被收养人的权利,收养法禁止转送养、再送养。这一精神体现在《民法典》第1114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之中。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成立后,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未经收养人、送养人同意,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想继续抚养被收养人,只有经过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后,回到原送养人处于行考虑。而原收养人不能成为送养人,把该儿童又送给他人送养。
把自己的孩子送养出去是否犯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如下:
1、如果进行金钱的交易就是违法行为,当父母把孩子送养时,夫妻双方必须一起送养;
2、如果亲生父母中有一方下落不明或失踪,可以单方将孩子送养;
3、收养人收养和送养人收养,应当是自愿的。收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如果送养孩子不符合规定的,则有可能会被认为是遗弃孩子。
遗弃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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