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各地政策实施上,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以下是国家统一政策,当地有其他规定的除外。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学可获得的资助:义务教育:对持有残疾人证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就读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贫困户子女免除其杂费。高中与中等
各地政策实施上,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以下是国家统一政策,当地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学可获得的资助:
义务教育:对持有残疾人证在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就读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残疾人贫困户子女免除其杂费。
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子女学生,范围包括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学生可申请助学补助。其中,普通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按照《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补助;享受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补足到2000元)。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政府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残疾人子女免除学费,但最高免学费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800元。
高等教育: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和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中,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在本市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内、经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当年一次性最多救助4500元。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和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不可以。
可能是吃不到学校的助学金,只有孩子的直系亲属,比如说爸爸妈妈是残疾人才可以到学校办理助学金,爷爷奶奶是隔辈人,你是享受不到助学金的。
老师这样说只是督促你们要好好学习,毕竟国家补助的钱是有限的,而且考试及格不是太难,只要你稍稍用功,是不成问题的。所以只要你顺利通过考试,那1500国家补助就顺利到手了。
财务分配不仅仅是校长一个人可以决定的,可能用到其他利于学校的建设方面,比如教学上体育器材,操场维修,教室里面的多媒体等等。学校校园环境好,教师和学生都受益。
每年的最少金额是3000,每半学期发1500,每个班每年大概十几个名额吧,要写申请,挂科是不可以申请的,如果你已经申请上了,并且已经得了1500,如果下半年有挂科,剩下的1500也是不给的。
陕西一名女孩子因为患有白血病而被幼儿园拒收,这让幼儿的家属非常的难过,毕竟自己的孩子已经到了可以上学的年龄,幼儿园不收自己的孩子去上学,不仅会对自家孩子的幼小心灵造成影响,而且面对无数有病的孩子,无法正常的接受念书,也是一件特别不公平的事情,对于这起事件已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当地的教育部门也表示由于小孩子是得的白血病,如果正常上幼儿园的话,很容易会和小朋友玩耍的时候受到伤害,不利于孩子的病情康复,所以针对这种特殊的问题,教育部门将会设置一些特殊群体受教育的场所,保证那些身体比较特殊的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
其实我们每个地区都会设有特殊教育学校,这些学校就会招收一些聋哑或者是残障儿童,这也是国家对于那些身体发育并不健全的儿童设立的学校,在这些学校中可以受到特殊的照顾,他们也能从中学习到正常孩子应该接受到的知识,这样能帮助他们在特定的环境中成长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当我们见到这些发育不健全的孩子,千万不要小看他们,也不要去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他们,我们应该用和正常人一样的方式来与他们进行沟通交流。
作为家长也不要认为自家的孩子身体缺陷,就必须要和正常儿童一样在课堂中上学,毕竟正常孩子在学校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打闹的情况,如果孩子本身健康就有问题的话,千万不要让孩子去与那些正常孩子一样接受正常的教育,这样子的话很有可能会对孩子的病情发展不利,当孩子的健康渐渐的恢复之后,也可以让孩子接受正常教育,让他们在今后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
法律分析:主要的优惠政策有(详见下方法律规定): 1、残疾人搭乘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轮船、渡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对残疾人给予方便和照顾对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应当准予免费携带 2、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 3、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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