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我觉得你老婆不同意父母过来也有一定的道理,在自己孩子幼小最需要人带的时候,父母不过来帮忙,现在孩子都三岁了,父母要过来,是个人都会有意见的。人都是有感情的,以人心换人心才是人际之间的常态。尤其是婆媳之间,本身就有一定的疏离,在你们孩子最难带
我觉得你老婆不同意父母过来也有一定的道理,在自己孩子幼小最需要人带的时候,父母不过来帮忙,现在孩子都三岁了,父母要过来,是个人都会有意见的。
人都是有感情的,以人心换人心才是人际之间的常态。
尤其是婆媳之间,本身就有一定的疏离,在你们孩子最难带的三年内,婆婆都没有伸把手,现在孩子都已经上幼儿园了,只是早晚接一下,你父母要过来了,早干嘛去了?这不就是摘桃子吗?
讲一个真实的例子吧。
一、闺蜜因为生女儿,在月子里被老公和婆婆舍弃
那年闺蜜在医院生了一个女儿,闺蜜老公当时在外地一所军事院校上学,回来后就把自己在农村的母亲接过来准备伺候妻子做月子。
生孩子那天,当医生告诉他们母子,老婆生的是女儿时,婆婆头也没回的就回老家了,连孙女都没有看一眼。
而老公也是受他母亲的影响,特别重男轻女,照顾了闺蜜几天,多次当着闺蜜的面说“你要是生个带把的就好了。”后来勉强呆了一周时间就回学校了。
那段时间,闺蜜在月子里天天哭,每天眼睛都是哭又红又肿的,让人看着心疼万分,那以后就留下了病根,直到现在眼睛还见风流泪,据说都是坐月子哭的。
好在闺蜜父母就在身边,每天都照顾着女儿的饮食起居,对外孙女疼得像命根子一样。
尤其是孩子姥爷,每天都是带着外孙女睡觉,抱着出来的时候,外孙女都是和他贴着脸,在办公室提起外孙女时也是眉飞色舞的。
闺蜜老公这一走,一年以后才回来,一年间也很少和家里联系。等他回来时女儿已经会走路,会囔囔话了,闺蜜和女儿见他都如陌生人一样的冷漠。
二、随着女儿的渐渐长大,闺蜜老公也转变了对女儿的感情
后来闺蜜老公疼女儿疼得就像心尖子一样的,还告诉闺蜜千万不要告诉女儿他曾经那么重男轻女,刚生下来那么不待见女儿。
再后来,闺蜜老公的从外地调到我们所在城市里,并且还当了一个不小的干部,混的风生水起的。
因为老婆生孩子时的亏欠,就对老婆孩子特别好,从外面看他们家夫妻和睦幸福,孩子健康快乐。
只有闺蜜每次提起生孩子时候所受到的婆家和老公的冷遇,仍然不能释怀,常常暗自落泪,她说,即使现在老公待她再好,也难以弥补当初对她的伤害。
毕竟她现在的视力下降,眼睛长期有疾患,都是因为月子里不停的哭泣造成的。
三、女儿五岁时,因为公公去世,老公要把婆婆接来,美其名曰接送孙女上学放学
自从闺蜜生了一个女儿后,婆婆再也没有来过,婆媳之间没有任何交集,而婆婆一直忙于在家里替小儿子带孙子。
后来公公生病去世后,孙子也大了,小儿媳妇就有些嫌弃她,对她很不好,天天都不给她好脸色,这时候她想起了城里的大儿子,想到大儿子家里养老。
那时候闺蜜的女儿已经五岁了,上幼儿园大班,闺蜜老公就和她商量,想让他母亲过来,美其名曰帮助接送女儿上学放学,被闺蜜一口拒绝。
闺蜜说,我生孩子的时候,她看到我生的是女儿,掉头就走,连带着你也重男轻女,把你的心也拐走了。
这么多年来,在女儿小的时候,最困难的时候,她连问都不问一句孩子的情况,一门心思在老家带孙子,现在孙子大了,小儿媳妇不待见她了,她倒想到来接送孙女上学放学了,早干什么去了?
闺蜜和老公表示,我是不会让她来我家里的,已经吃过一次苦了,难道还要我再吃一次吗?你如果真让你妈过来,那我就带着女儿离开这个家,留你们母子在一起生活吧。
最终闺蜜也没有同意老公把婆婆接来。
最后,闺蜜老公只有安排弟弟在老家照顾母亲,每个月多给弟弟一些钱,自己也经常回去看看。
结语:
婆媳矛盾确实是千古难解的难题,毕竟两个人生活在不同的环境里,生活理念,生活习惯都不同,如果不是因为共同爱着一个男人,他们压根就是一对陌生人。
而且,许多婆婆重男轻女,一旦媳妇生下来的是女儿,立刻拉下脸子,不愿意替媳妇带孩子,这还都是主要的,关键是从来不愿意多看孙女一眼,言语中对孙女也有诸多嫌弃。
这也更让媳妇生气,也不愿意和婆婆来往。
只有等到了婆婆老了的时候,才想起来要儿子养老,想倚靠儿子生活,她没有想想,平时那么冷漠,这时候媳妇能够接纳你吗?
正所谓两好合一好,人心换人心。
闺蜜生孩子时所受到的伤害,她会永世难忘的,今生都不会原谅婆婆和老公当初的冷漠,所以,她不愿意让婆婆过来也是可以理解的,即使因此而离婚,她也不会让步的。
这就叫一报还一报吧,自己当初做下的孽只有自己承受。
所以,题主老婆在孩子三岁时想让父母过来接送小孩上学,老婆有意见也是有道理的,这些还得题主好好做工作,总之,以家庭和睦为宗旨。
送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所送养子女必须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3、须双方共同送养,且意思表示真实。4、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在收养关系当中,具体包括了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而这三者其实都是要满足《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条件才行的,那么其中,作为送养人,送养孩子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我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送养孩子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二、收养孤儿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为: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要是送养人送养孩子不满足法律中规定的条件,那么此时送养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送养人需要实际承担法律责任。而即使在三方当事人都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还要实际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这样收养关系才会合法。
法律分析:单亲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养,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一致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二十条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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