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这彩礼,是应该的嘛!不过你老公是否是开玩笑呢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嘛!私底下也应该和他明摆说的,如果他只是开玩笑,应该会改过来的逢人就说,应该有点夸张是吧,只是你听见了很不爽,所以老记在心上实在不他,你就发发他的火这样他还不改的话,那就证明他心里
这彩礼,是应该的嘛!不过你老公是否是开玩笑呢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嘛!私底下也应该和他明摆说的,如果他只是开玩笑,应该会改过来的逢人就说,应该有点夸张是吧,只是你听见了很不爽,所以老记在心上实在不他,你就发发他的火这样他还不改的话,那就证明他心里面看不起你又只能另当别论了当然,家庭还应以和谐为重,沟通重要一点!聊天的时候,语气不妨平静一些,避免因为这些小事而破坏了感情相爱容易相处难,夫妻双方,没有什么的都打开心门讲就对了
区分情形处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彩礼可以请求返还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婚后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不存在如上情形,一般彩礼不能请求返还。彩礼返还的限制性原则为;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二、不予返还的情形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三、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只要感情好,结婚时男方可以不用给礼金,现在的礼金往往是以形式为主了。
形式上的礼金就是女方向男方要一些他们家庭经济承受得其的礼金,然后女方陪嫁等价的嫁妆就好了,或者男方父母给的彩礼和女方父母给的嫁妆都给小两口,帮助它们生活,因为做父母的,哪个不是希望自己的子女开心幸福就好?
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两人结婚往往会是离开父母搬出去住,组建自己的小家庭,很少有还要跟公婆在一起的。既然两个人组成了一个小家庭,那么在这个家庭中,男人和女人应该是平等的,而不是一方领导,另一方顺从。因为不平等婚姻是不健康的,不正常的,注定不会长久,迟早会结束。
因为男人和女人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女人不再像在旧社会时有家也不能随便回。而是女人想什么时候回家就什么时候回,想怎么孝敬自己父母就怎么孝敬,家务活也不一定非要女人包揽,男人也可以帮助女人分担着做家务。
因此,不存在这样的事情,即仅靠彩礼来弥补女方无法与娘家联系的情况了,女人也可以给自己家带来帮助,而且现在独生子女多,已经不是老两口把姑娘送给女婿的时代,换言之,而是以后那边多了一个儿子,这边多了一个女儿,岂不是皆大欢喜?
遗憾的是,我听到过很多在结婚之际分手的例子,都是因为双方在彩礼上存在分歧,然后婚姻破裂了。网上有这么一个段子,老公:“老婆你要多少彩礼钱?”老婆:”你看着办,有你就够了。“没办法,有感情才是最重要的。
一个礼金表现不了男方家庭的经济情况,表现不了双方的热忱,测验不了感情的稳定程度,还不能证明婚姻后的幸福,所以,婚姻请把彩礼放到最后。
财礼,又称彩礼、聘礼、聘财等。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这彩礼钱,正常情况的话,一半是给女方父母的,一半是留着两人以后生活所用的,毕竟你娶人家的女儿,可不能就这样“空手套白狼”。还有就是,全自己留着两人以后生活,除非女方的父母生活的不错,很爱自己的女儿的情况下。最后,就是全都是女方的父母的,因为嫁出去的女儿如同泼出去的水,人家给你一个大活人,自然不会不要彩礼。总结起来,我最先说的那个可能性达40%左右,其他两种可能分别在30%左右。爱一个人,就不要太在乎这所谓的彩礼。(有个回答者说彩礼就是身价钱,真可笑,这是买老婆,还是娶老婆?)
我给您介绍我QQ空间的一篇短文,请您参考:
《彩礼的本意和多寡》
一、彩礼的本意:
结婚的时候 男方需要给女方礼金,多寡不一。其含义不一而论。早期,是定情礼物,手帕、贴身物件等表示两厢情愿、终身已定。进入私有制社会后,婚姻变成了买卖,彩礼变成了定金,女子变成了物资。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解放后,婚姻法明文废止了买卖婚姻,但是有些地方,仍然延续下来,并且赋予了新的内容。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协商而定。
二、 彩礼多寡不一:
这与地域没有多大关系。城乡差别也不大。
开始图个吉利
百里桃一,101元;大兴其道;接着越变越大,越攀越厉害。
千里挑一,1001元;
万里挑一,10001元;
万紫千红,万紫(50元)一万张,计50万,千红(百元)一千张,计10万;共计六十万。
一动一不动,一动-----豪车,一不动------房产;
三斤六两,百元大钞上称称三斤六两。
三、天价彩礼是不是啃老、伤老?
现在的彩礼何止天价?何止是啃老?细算一下就知道,不说彩礼,就一套婚房(两室一厅80㎡)少说百万左右。就一般工人家庭需要多少年?女孩家也可以自己算算,自家现有多少存款?在说父母年纪越来越大,还要赡养爷爷奶奶,说句不好听的,砸碎骨头熬成油能卖几个钱?不是啃老而是嚼老。养儿防老从何谈起?!
四、振臂疾呼:
近年来,随着攀比现象的不断发酵,彩礼也在不顾一切的攀升!这也不单单怨女方,也在男方炫富,大搞排场,有的男的不争气,恐怕找不到媳妇,千方百计凑钱。但是,也有男方不花钱,真心相爱,因陋就简,喜事新办的。更有甚者,女方陪送豪车、婚房的!这就看是真爱?还是真爱钱!?呼吁全社会共同抵制这种变相卖卖婚姻的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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