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自制,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予他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殖税。增值税法要求作视同销售处理的原因有二其一,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消耗的原材料、支付的加工费中,已有一部
是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自制,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予他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殖税。
增值税法要求作视同销售处理的原因有二
其一,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本身消耗的原材料、支付的加工费中,已有一部分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了的;
其二,如果这些非应税项目直接耗用外购的包含有增值税的货物,则计入这些非应税项目的材料成本中包含有增值税。因此,为了使各非应税项目成本便于比较,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应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扩展资料《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文件对“对外捐赠”给了定义,即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但税收文件提及的“无偿赠送”应该既包括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也包括赠送给没有直接关系的非公益事业的行为。因此要比“对外捐赠”包含的范围更广。
即在没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况下,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在理解上主要要和“随货赠送”区别,“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将自产的货物无偿捐赠给别人的会计分录
这里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针对纳税的,并不是所有视同销售都要计收入,将自产货物无偿捐赠他人是不做收入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的货物无偿捐赠给别人的会计分录怎么做?会计分录这样做;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按照复式记账的要求,对每项经济业务以账户名称、记账方向和金额反映账户间对应关系的记录。
在借贷记账法下,则是指对每笔经济业务列示其应借和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会计分录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时,按照记账规则的要求,确定并列示应借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简明记录。
会计分录的格式和要求是:先借后贷;借和贷要分行写,并且文字和金额的数字都应错开;在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情况下,要求借方或贷方的文字和金额数字必须对齐。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根据会计分录涉及账户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捐赠的会计分录应该是视同销售的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增值税
自产捐赠会计分录自产商品对外捐赠不确认为企业收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分录贷方应该是库存商品、应交税费;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主要核算的内容:
1、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罚款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和无形资产出售损失。
2、公益性捐赠支出,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
3、盘亏损失,主要指对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
4、罚款支出,指企业由于违反税收法规、经济合同等而支付的各种滞纳金和罚款等。
5、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的营业外支出。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按照营业外支出的专案进行明细核算。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怎么列会计分录?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关于货物无偿赠送的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按同类货物的成本价和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当促销赠品,会计分录怎么做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产品A产品1000件无偿捐赠给希望小学。A产品单位生产成本60元,市场售价100元。请问会计分录怎么做?税法规定将自产产品用于无偿捐赠应该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收到投资人无偿捐赠的装置会计分录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欢迎点我的暱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企业将自产货物做为礼品赠言给客户会计分录怎样做借:销售费用-礼品 (贷方数之和)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视同销售销售 (该货物平均售价数量17%没有售价按成本加成)
贷:产成品 (该货物成本)
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会计分录:
购进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的时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无偿赠送不能做销售费用,建议做到营业外支出。
根据视同销售行为规定:自制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无偿赠送,应按产品销售收入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28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根据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外购的产品无偿赠送,应按产品成本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2408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账务处理如下
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无偿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一次性收取3年技术服务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服务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每月分摊计入服务费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税后服务费收入
贷:预收账款--服务费 (3年服务费/3年/12月)
问我单位进行研发,所用材料为客户无偿赠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要分别不同情确定会计处理: 1、如果是委托贵单位进行研发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实际上不属于无偿赠送。但因为受托开发业务中所收到的材料以及所开发形成的成果,不严格符合贵单位资产定义,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因此通常只对所收到的材料只需做备查登记。对于受托开发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研发支出下单设受托开发业务成本明细进行归集,待完成后后结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开发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贷记研发支出。研发失败,转销所发生支出以及可能涉及的赔偿,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研发支出、银行存款等。
2、提供材料的虽然不是直接委托研发的单位,但与研发项目有关,如按协议约定可以分享研究成果的单位。这种情况下其实也不是无偿赠送材料,而是为后续分享成果而预先付出的代价,在收到材料时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待研发成功,对方按协议分享成果时,按支付的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按之前收到原材料的价值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按两者的合计数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等。当然,实践中要视协议约定分析确定账务处理的最佳方式。
3、如果是与研发项目无关的单位赠送的,这种情况下要按接受捐赠进行会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在收到先计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捐赠的材料使用时,除结转成本外,同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在收到材料时,借记原材料等,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利得。
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为达促销目的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客户的,会计人员应怎么做账?
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自产产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