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公司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5000元贷:银行存款 5000元提醒:(1)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
公司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提醒:
(1)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下一步,应当根据购物卡的用途,来确定如何入账。
1若是购物卡用来作为春节的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属于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5000元
提醒:购物卡发放给职工,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
2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购买办公设备,属于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办公设备 5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5000元
提醒:消费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3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购买日常办公品,属于日常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5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5000元
提醒:在实际消费环节不允许取得发票,主要是避免重复取得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
4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应酬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5000元
提醒:购物卡公司用来送给客户,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5若是购物卡用来促销随机发放本单位以外个人,属于业务宣传费。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5000元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5000元
提醒:购物卡用来促销随机发放,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购买充值卡的账务处理:1、企业买充值卡且充值时:借:预付账款—充值卡,贷:银行存款;2、企业自己用充值卡时:借:管理费用等,贷:预付账款—充值卡。其中:当企业把充值卡送给客户时: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预付账款—充值卡。当企业把充值卡作为福利发给员工时: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预付账款—充值卡。
充值卡又叫做预付卡,消费卡,储值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体现了持卡(券)人作为消费者对发行机构享有的债权。
推行使用预付卡,对两界来说主要有以下好处:
其一是增大了安全性。使用预付卡后商家不经手现金,大量减少了现金的流动,可减少盗劫等凶险。
其二是盈利增多。使用预付卡时商家预收现金,钱款拖欠大量减少,可灵活运用的资金增多,益于展开经营,同时,利用时间差可以获得很多利息。消费者用预付卡购物时,卡上数字减少不像现金出手那样心痛,消费者节制力降低,可使销售增长。
其三是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使用预付卡,现金收汇、账目收支大量减少,既可提高效率,又可减少人工和设备的费用。
其四是能稳定客源。消费者在某系统的商店预付现金而得到预付卡后,便会在一定时间内与其他系统的商店“断交”,成为该系统商店的稳定客户。
其五是能完善企业形象有利于长远发展。便利商店难与巨型商厦竞争,但通过预讨卡可提供更便捷的服务,预付卡这一科技产物又会赋予企业以先进的形象,能有力吸引年轻一代消费者,增强竞争力。
酒店赠送客户的充值卡会计怎么做账:
酒店赠送客户的充值卡,如果是充值本店消费卡,一方面按照促销礼品处理,另一方面确认为预收账款
借:销售费用---礼品费
贷:预收账款
酒店赠送客户的充值卡,如果与本店业务无关,则
借:销售费用---礼品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一般会向客户赠送礼品。对于赠送的礼品,可以计入促销费用核算,以下是整理的关于赠送客户礼品账务处理的内容,来一起了解吧。
赠送客户礼品怎么做账
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自己垫付)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3、赠送的礼品、物品若属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则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赠送礼品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给予的折扣、折让或消费积分兑换的,则实际上该礼品属于有偿性质,个人对礼品支付了对价,也就无需缴纳个税。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外赠与的,个人对于礼品无需支付对价,则需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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