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让孩子上学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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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让孩子上学犯法吗,第1张

父母不让孩子上学犯法吗
导读:法律主观: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监护人 无正当理由 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 第

法律主观:

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 法定监护人 无正当理由 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限期改正 。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我们经常在新闻报道中看到有的家长因为种种原因不让子女上学接受教育,可能是出于对学校各种做法的不满,或者就是认为孩子是他们生的,他们有权力决定孩子上不上学。但是,不管出于那种原因,单就不让孩子上学或者中途让孩子辍学的方式的做法来看,家长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另外,我国教育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父母有义务让适龄儿童在校接受教育,并且应该提供必要的条件,因此,父母剥夺子女上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这名父亲因为没有去学校开过家长会,又因为疫情的原因,他不能给孩子送进学校,所以这名父亲把女儿送错了学校。

1、不知道学校的具体位置。

上海这名父亲因为从来没有去过女儿的学校,女儿开家长会的时候是妈妈去的,所以这名父亲根本不知道女儿的学校到底在哪里。不知者不为怪,但是把女儿送错学校这样的错误实在是太大了。希望这名父亲以后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了,幸好没把女儿弄丢了,否则回家怎么和家人交代?都说父亲心粗,是不是有点道理呢?

2、因为学校不让家长送孩子进校。

受到疫情的影响,上海这所小学不允许家长将孩子送进学校,要求让孩子自己走进学校,这名父亲就在外面看见女儿走进学校,然后他就离开了。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就是因为这名父亲对学校不熟悉,又因为学校不让家长随便进学校。直到警察给这名父亲打电话,这名父亲都没有觉得自己把孩子送错了学校,真是太好笑了。如果是妈妈来送女儿上学,估计就不会出现这样的错误了,因为妈妈肯定会向周围的家长打听,为什么别人都穿校服?如果一打听,肯定就能发现送错了学校。

3、两所学校离得太近了。

女孩的学校和这所学校之间距离很近,两所学校都在一条街上,因为女孩的父亲没有给女儿去开过家长会,又因为学校不让家长进学校送孩子,所以才导致女孩父亲把女孩送错了学校。知情人说,这两所学校离的很近,都在一条街上,很容易搞混,幸好这所学校只有4个班,另外一所学校有6个班,所以还是能区分开的。希望这位父亲以后能细心一些,不要把女儿送错学校。

孩子上学,如果是一般的、普通的学校是不会受到影响的,普通的学校不会在这方面有特殊的规定,如果是要上军校、警校的话,那有可能会进行政审,但是每个学校政审的要求都是不一样的。

因此,在这里,无论是您的孩子要上普通的学校还是特殊的学校,建议您都去学校的官网查看招生简章,在简章中会有关于您的孩子要报考的专业的具体要求。

另外,假如孩子只是上小学、初中、高中的话,这些都是不受影响的,可以直接地去上学,不会对孩子的家庭背景进行调查,即使调查也不会影响他学习、上学。这是因为: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义务,每个人受教育的权利都不能被随意地被剥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