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送客户礼品,算业务招待费还是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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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送客户礼品,算业务招待费还是视同销售?
导读:这几天,有会计小伙伴问了很多关于入账的问题,其中有不少小伙伴提到入账时候不知道是不是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今天,深空网就来和大家说说视同销售这个问题。接下来就和大家分享两个日常工作中比较常见的视同销售案例,相信大家看完之后会对视同销售有进一步理

这几天,有会计小伙伴问了很多关于入账的问题,其中有不少小伙伴提到入账时候不知道是不是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今天,深空网就来和大家说说视同销售这个问题。

接下来就和大家分享两个日常工作中比较常见的视同销售案例,相信大家看完之后会对视同销售有进一步理解。

案例1:公司近期有不少油、米等食品作为福利发给公司的员工,一直拿不准入账的时候这种情况属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进行判断一下了。在日常工作中,公司给员工发放食品福利,无非就是2种情况:一种是外边购买的产品发放给员工,另一种是公司自有的产品发放给员工。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种外边购买的产品发放给员工,是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的。而在外边购买回来,商家都会给公司开发票,要知道的是,如果商家给开的是专票,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

账务处理如下:

看到这里,有小伙伴要问了,为啥取得专票不能抵扣增值税我们来看看规定你就明白了!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油、米属于自有产品,那就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在增值税上就需要按视同销售的情形进行处理。

相关的文件规定:

案例2:很多公司都会有送客户礼品的情况,有时候会计小伙伴会懵,不知道是不是视同销售行为,接下来也和大家分析一下。

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文件:

因此可以得知:无偿赠送他人的礼品是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不知道应该计入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的,最简单的理解办法,就是判断这位客户是公司的潜在客户还是公司的已有的客户,如果是公司的潜在客户,那就计入业务宣传费;如果是公司的已有客户,那就计入业务招待费。

账务处理如下:

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对公司常遇到的一些视同销售情形有一定的了解了吧也有会计小伙伴过来问,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上有什么区别大家可以看看下面的表格:

那哪些增值税情况是无需视同销售呢以下三种常见的情形是无需视同销售的,因为没有增值税的产生。

情况一:物业公司给某公司出租办公产地,由于疫情期间,有免租的情况,免租期间需不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不需要。

情况二:公司经常借老板个人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那老板需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不需要。

情况三:某餐饮公司给员工提供免费的午餐福利,在增值税是否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不需要。

1、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礼品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2、礼品用于无偿赠送客户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简易计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礼品,然后礼品用于无偿赠送客户,应当通过“库存商品”科目以及“营业外支出”科目、“应交税费”相关二级科目核算。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且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

“无偿赠送”的税务风险

销货方为扩大销量,以“无偿赠送”的促销方式让利予买方是常见的手段了,由于现实中促销方式的多样性,税法没能一一界定,销货方由此承担着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容易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第八款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得 规定 认定货物应“视同销售”,要求销货方补税。

如何界定“无偿赠送”?

普遍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一方当事人无代价地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的所有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视同销售”规范的正是这种赠送行为。

但是,企业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赠送”应理解为是对买方的让利行为:卖方的让利行为的发生是以与买方发生货物买卖为必要前提的。因此,销售促销中的“赠送”应界定为“有偿赠送”,它不应被视同销售。

同样的理解可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7]1322 号)的规定中得到体现。

举例分析:

1 、企业采取组合方式销售主从货物,如买一赠一、购物返卷、购物积分等。

此类销货方式下,购货方只有购买商品达到某一数量或金额才能享受优惠赠送,卖方赠送商品是有偿的,该赠送的商品不应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送出商品时,只需把商品的成本转入销售费用,或者与主货物一同结转成本即可,商品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广州国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 问 题的通知 》( 穗国税函[2005]304 号 )第一条的规定,就是对上述问题的合理解释,企业可以参考。

为避免赠品被视同销售,降低税务风险,赠品促销的具体处理方案可参考文章:

《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 避 免视同销售 》、 《 企业采用捆绑销售促销的税务处理 》

2 、商家采取即来即送方式吸引顾客,如进店即送小礼品。

这种方式下,无论顾客是否消费,商家都会给予顾客赠品,顾客取得赠品属于完全无偿,符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 适用条件,送出赠品应该 “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同时这种赠送也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适用条件,也应补缴所得税。

以下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 2009 ] 247 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 、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广告宣传等。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或广告宣传,但并未因这批产品获得直接利益流入,产品的所有权也没有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因为企业消耗这部分产品是出于更好地销售产品的目的,用于经营目的的货物消耗并不构成“无偿赠送”,企业可直接在耗用时结转相关成本。

但是,如果上述业务中部分产品并未在培训或宣传中耗用完,企业最终又未取回的,而是赠送给消费者,该部分产品就属于“赠送”范畴,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建议将未消耗完的该部分产品直接打折变卖给相关人员,降低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和企业对视同销售争议的焦点,是何谓“无偿赠送”,由于税法没有具体的解释,税务机关处于保守的考虑,避免执法的风险,往往要求视同销售。当出现争议时,企业需要找到充分的理由向税务机关解释该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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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既然是视同销售货物,其进项税额当然能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