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给客户的商品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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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给客户的商品怎么做账,第1张

赠送给客户的商品怎么做账
导读:赠送给客户的商品的做账如下:借:销售费用贷:主营业务收入—赠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赠品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

赠送给客户的商品的做账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赠品

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

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

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根据会计分录涉及账户的多少,可以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简单分录是指只涉及两个账户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是指涉及两个(不包括两个)以上账户的会计分录。

销项税和进项税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缴增值税过程中的不可缺少的项目。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应缴税金额是必须价税分离;其次增值税顾名思义,是货物在生产和流通的每一道环节上增值的部分计缴税金的一种流转税。 以下是增值税计算原始公式通过演变到实际可操作的现行的计算公式的演变过程:

应缴增值税=货物在某道环节的增值×增值税税率

=(货物的售价-货物的进价)×增值税税率

=货物的售价×增值税税率-货物的进价×增值税税率

=销项税-进项税

上述公式的演变的最后一步的前一项就是销项税,后一项就是进项税。因此,在购进货物时会计处理是: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又借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销售货物时会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销售(营业)收入,又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在贷方,进项税额在借方,月底借贷方抵扣后,有贷方余额就表示当月有应缴的增值税。

那么,进项税转出也计入贷方,这与销项税有何区别呢?先来看看为什么要将计入借方的进项税又从贷方转出呢?譬如企业由于遭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的损失。这些损失的货物不可能再对外销售了,也就是说不可能再有这批损失货物的销项税了,所以这些货物的进项税额也随着货物的损失而消失了。必须要从应缴税费中转出。会计处理是: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又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又譬如企业为促销,将一些购进的货物赠送给客户,这些赠送的货物作为促销费计入销售费用,当然这些赠出的货物也不可能在产生销项税了。因此,与它们对应的进项税也应该转出不允许在抵扣了。会计处理是:借记销售费用——促销费,贷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又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销项税是作为应缴增值税的加项,而进项税是应缴增值税的减项。进项税转出实际上是一些特殊业务使得进项税不能再作为减项去抵扣销项税,要从应缴增值税账户的贷方转出。这就是同样计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账户贷方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额”的区别。

1得到捐赠时

捐赠方视同销售,需交纳增值税,一般由受赠方代缴

借:库存商品〈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的价格加上相关的其他税费;没有凭据的,按同类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的其他税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准备

银行存款

注:如果捐赠的是货币资产,就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1)将受赠商品再出售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如果受赠的是原材料,就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转入资本公积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准备

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按政策要求赠送企业商品应该视同销售并提取增值税销项税,只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我建议:因为税务申报表需要列出这个视同销售收入,会计报表的收入应该与税务报表尽量保持一致(不然会增加会计额外的工作量,比如接受税务增值税与损益表收入不一致的调查),在做收入时借方的那个科目可以是相关费用,贷方就是收入和应交税金。

为了达成合作双方长期的生意往来,企业往往会外购商品赠送给客户,那么企业外购产品赠送客户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

企业外购产品赠送客户的账务处理

若是将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什么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