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企业为了促进顾客消费或是增加企业信誉有时会给客户赠送商品,在做账时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那给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企业给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分录1、企业购进商品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
企业为了促进顾客消费或是增加企业信誉有时会给客户赠送商品,在做账时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那给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企业给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分录
1、企业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将购进商品赠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发出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费用是什么?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向客户赠送外购商品纳税:
一、自产(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
1、赠送的时候(自产的产品为前提)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外购
1、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赠送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三、库存商品
外购是向外界购买,是为了与外包相对应而出现的词汇,其实含义与采购相同,只是外购在国际贸易中用的更多。外购动力是指外购的电力、蒸汽,以驱动设备,使其运转。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单位将外购的毛巾、矿泉水、机油等小物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其外购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扩展资料: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应当在发生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⑴采取交款提货销售方式,无论产品(商品)是否发出,只要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于购货方,即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⑵采取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在收到购货单位的预收货款。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⑶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本期实际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⑷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方式,在发出产品(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⑸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加⑸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买断代销,应当有和代销商签订相关凭证后计入该企业的收入;另一种按代销商的业绩会费的,才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⑹采取商业汇票结算销售方式,以收到购货方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⑺采取自营出口销售方式,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账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⑻采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销售方式,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账单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⑼采取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和提供劳务的销售方式,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⑽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赠送不同用途:
借:无偿赠送:营业外支出,
送礼:管理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宣传: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若是买一赠一的(要确认销售收入,开票开在一张票上可以按票面折扣金额计算销项税,未开在一张发票或写备注栏的,不可按折扣后金额算,要按几种货物的公用价值算销项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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