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大概的流程如下:1、发工资前,计算员工实发金额及税金。2、月初时,根据税金信息在地税网上做综合申报3、完成申报后,打印缴款书(去银行缴款)4、做个税的明细申报5、检查明细申报是否成功(总金额是否与缴款金额相符)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为税务部门代
大概的流程如下:
1、发工资前,计算员工实发金额及税金。
2、月初时,根据税金信息在地税网上做综合申报
3、完成申报后,打印缴款书(去银行缴款)
4、做个税的明细申报
5、检查明细申报是否成功(总金额是否与缴款金额相符)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为税务部门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职工自己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只负有扣缴义务;
另一种是既承担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又负有扣缴义务。后一种情况又可分为定额负担税款、全额负担税款和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
预付卡业务征税规定
如今,预付卡已经成了很多行业的主流消费模式,从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洗车到连锁水果店等,大都采用这种消费方式。对消费者来说,在消费时可以减少在购物过程中的现金交易,还能够享受到折扣。而对于商家来说,不仅可以快速回笼资金,降低经营风险,还可以“钱生钱”。关于预付卡,要了解的知识可不少呢,今天就来和大家聊一聊。
内容简介1、预付卡的增值税去哪里了;
2、预付卡种类与业务梳理;
3、补充特殊业务(成品油、ETC)事项。
课程价值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希望能帮助大家了解预付卡业务中,各方的处理方式;理清预付卡业务的增值税链条关系;明确预付卡业务的开票逻辑。
一、预付卡的增值税去哪里了
国税公告〔2016〕53号文的初衷是默认预付卡的下游是最终消费者。那么增值税链条断在最终消费者这里,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税总〔2016〕53号文)第三条规定,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服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总〔2016〕53号文还定义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政策解读:从该条款来看,这里的“购卡人、充值人”应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那是不是说以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果采用购买“预付卡”形式进行相关商品或服务采购时,均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呢上流企业缴纳了销项税,却没有下流企业抵扣,增值税链条出现的断裂吗其实不然,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分析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为什么规定用预付卡购买商品、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观点:从单用途预付卡运作流程来看,购卡人、充值人有可能是最终消费者,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包括: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购卡人和充值人(付款人)和实际商品或服务的采购方(受票方)有可能不是同一方,特别是在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通过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来国税公告〔2016〕53号文的初衷是默认预付卡的下游是最终消费者。那么增值税链条断在最终消费者这里,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那么聪明的你一定发现了,目前市面上的单用途预付卡可分为记名卡和无记名卡,记名卡主要是针对特定单位发放的享受某种优惠的凭证。有鉴于此,如果记名式预付卡的购买方是实际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方,而该购买方又是一般纳税人,并且发卡企业与商品、服务销售企业是同一方,那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公平的,这也不是国税公告〔2016〕53号文的初衷。
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购卡人或充值人是一般纳税人企业;
2、购卡人或充值人通过非现金方式向售卡企业支付预付款(记名卡);
3、预付卡最终使用方是原购卡人、充值人;
4、购卡人或充值人在原售卡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
5、售卡方与商品、服务销售方是同一个一般纳税人企业;
6、售卡方在售卡环节不得开具发票给购卡人和充值人,应在购卡人和充值人采购商品(销售)环节开票。这一条是为了保证开票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综上你会发现,只有当明确是一种对公的预付行为的时候,并可以开具专票了,具体的就是像油卡充值事项一样。
二、预付卡种类与业务梳理
情况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
定义:仅限于在本企业、本单位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简单来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就是先充值后消费的债券凭证。它是储值卡、会员卡、消费卡、积分卡、智能卡、打折卡等卡的统称。
它分为实体和虚拟两种形式;实体形式包括芯片卡、磁条卡、纸券等;虚拟形式包括通过微信卡包功能发行的各类电子储值卡、会员、优惠卡券等,比如超市的购物卡,各种商业主体的充值卡等等)。
1、当售卡方与销售方非同一纳税人
涉及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售卡方)、持卡人、销售方
2、 当售卡方与销售方为同一纳税人
情况二:多用途预付卡销售(大环境趋势限制多用途预付卡的弃用,这里不做赘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涉及方:拥有资质的支付机构(售卡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特约商户(销售方)、持卡人。
纳税要点和开票和单用途卡一致,只是主体名称不一样,支付机构——售卡方,特约商户——销售方。
三、补充特殊业务(成品油、ETC)事项
1、成品油预付卡销售政策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1售卡方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售油方,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买预付卡单位,购买预付卡时,只能向售卡单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注明“预付卡销售加油卡充值款”字样。一旦索取该发票,在实际加油消费后将不能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该发票上无“成品油”字样。若购买预付卡时未取得预付卡充值普通发票,则在实际加油消费后,可以根据向销售预付卡单位索取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注意该发票左上角有“成品油”字样。
2、ETC预付费充值销售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1通行费电子发票种类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2ETC预付费充值销售
1)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课后总结1、预付卡业务是否可以开具专票,主要是能证明是证明购卡人或充值人不是最终消费者,保证符合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包括: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同时有可以证明开票人符合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就是“三流合一”,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在业务并未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取得普通发票的“收款收据”是不能够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1、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企业购买预付卡,仅能从售卡方或支付机构取得普通发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项目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是不征税项目,发票的收率栏未显示税率,也没有对应的税额。因此公司用于员工过年福利而购买的购物卡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物卡用来作为端午节的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员工,属于职工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购物卡发放给职工,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公司以购物卡形式发放节日福利都属于员工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若是购物卡公司用来应酬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其他应收款-购物卡。购物卡公司用来送给客户,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规避个税是违法的。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秋佳节将至,公司一般都会向员工发放福利,常见有月饼、购物卡、红包、过节费等。以下将介绍中秋发放福利税务处理。
中秋发放月饼税务处理
中秋节发购物卡税务处理
为欢度中秋佳节,公司购买购物卡,分别向员工发放和赠送给客户,请问给员工和客户发放购物卡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1、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个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所以公司给职工和客户发放购物卡,发放给职工部分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发放给客户部分应“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2、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公司发放购物卡时不视同销售,可以取得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中秋节发红包税务处理
A公司在中秋晚会上,客户可以通过微信扫码随机获取微信红包,同时也通过微信平台向员工每人发放定向红包,请问给员工和客户发网络红包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A公司中秋晚会上,客户取得的随机微信红包,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以A公司中秋晚会上,员工取得的定向红包,应当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中秋节发过节费税务处理
为欢度中秋佳节,B公司给每位员工发放过节费1000元,请问怎么做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B公司向员工发放的过节费,应并入职工福利费,对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扣除。
2、个人所得税
员工所取得的过节费,属于个人所得范畴,应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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