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供应商1万判刑(男子因收受供应商2万元而被公司开除,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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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供应商1万判刑(男子因收受供应商2万元而被公司开除,这合法吗?),第1张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4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通讯员马)公司因违规收受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的微信红包、礼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近日,宁乡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私自接受供应商转账25笔,被公司开除


于杰(化名)是宁乡一家公司的员工。自2011年3月10日入职以来,从事焊工、工作中心安全员、6S兼职、塔吊物流进出调度等工作。


2021年4月12日,公司审计监察部发出通报,内容为于杰向多家物流商违规借款(直至审计检查未通过)并收受红包,违反了公司的利益冲突和廉政管理制度。根据问责管理制度,公司决定对其予以辞退,并予以通报。


公司员工手册《员工行为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行为过失,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第2.9条规定:“员工接受供应商或者业务单位的宴请、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娱乐等行为。”


据于杰的微信交易明细显示,其在工作期间,接受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转账25笔,金额共计20098.88元。接受审计调查后,于杰主动退缴13300元。


2021年4月14日,公司向于杰出示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因其严重失职渎职,确认与于杰的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侯杰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向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1年7月29日,宁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于杰的全部仲裁请求。后于杰不服仲裁结果,将宁乡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经济补偿金20万元。


[/s2/]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接受了金钱,尽管他知道这是非法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于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从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处转出的款项是民间借贷或借款的约定,且其在接受审计调查前未主动归还。因此,仲裁认为,于杰严重违反了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庭审中,于杰对《员工手册》的内容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其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单方解除了与于杰的劳动关系,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前通知了单位工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认定为法定解除。因此,公司与于杰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于杰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均无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宁乡人民法院驳回了于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义,用人单位制定的诚信管理制度有助于防范商业贿赂,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劳动者在学习了用人单位的诚信管理制度后,要明确知道无论是在在岗工作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应恪守诚信、廉洁自律,不能接受红包、礼金、有价证券或其他有损公司与用人单位的诚信形象和价值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只是把用人单位的廉洁管理制度放在自己的“口袋”里,放在员工手册里,而没有用实际行动表明自己的诚信,故意违反用人单位的廉洁管理制度,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了其规章制度。此时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胡媛媛]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