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卖房赠送车位会计怎么做账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直接按房产的价值、车位使用权的价值,分摊房产的销售款,以及分摊得到车位销售款或者赔偿的款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卖房赠送车位会计怎么做账
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直接按房产的价值、车位使用权的价值,分摊房产的销售款,以及分摊得到车位销售款或者赔偿的款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财税关于"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之规定,在促销活动中送家电送礼品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进行核算,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在向个人销售产品(房屋)的同时赠送礼品(如家电、小礼品)按照财税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房地产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赠送家电、小礼品,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房地产销售车库车位怎么做账
房地产销售车库车位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车库车位成本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车库/车位
你说的这个问题,涉及会计实务和纳税实务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公司出租车辆,按月3000元/月,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赠送客户两个月免费使用。按照合同的约定,实际收款为3000(12-2)= 30 00000(元)。那么:
1、免费赠送的两个月在纳税申报上,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我的看法是,不需要!为什么不需要??因为: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原则上需要按照实际交易额确认销售额,确定纳税义务;没有收款的,没有交易额的,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原则上不需要纳税;
(2)赠送的两个月,不属于可以视同的范畴。
2、免费赠送的两个月,会计上如何处理??
我的看法是会计上不需要特别处理。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新准则应该同一楼和二楼说的一样处理,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与其他利得一样自然要交所得税的;
凭证后附捐赠协议当然可以,如果好好说说,能向对方财务要来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卡片更好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于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会计处理: 1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交纳的相关税费) 2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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