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用遗嘱形式把财产给女儿,而不给两个儿子,这样做符合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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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用遗嘱形式把财产给女儿,而不给两个儿子,这样做符合法律吗?,第1张

父亲遗嘱形式把财产给女儿,而不给两个儿子,这样做符合法律吗?
导读:楼主的问题是遗嘱的效力问题。按照楼主的叙述,如果父亲用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女儿,没有分给两个儿子,只要父亲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遗嘱就是合法有效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遗嘱是法定的处理遗产的形式,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论遗产怎样

楼主的问题是遗嘱的效力问题。

按照楼主的叙述,如果父亲用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女儿,没有分给两个儿子,只要父亲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遗嘱就是合法有效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为遗嘱是法定的处理遗产的形式,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论遗产怎样分配,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就是合法的。

所以,父亲用遗嘱将财产都给了女儿,是合法的。

1立遗嘱的好处:

  (1)按自己意愿处置个人财产。遗嘱人可以将个人生前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也可以选择多给某个继承人或者少给某个继承人,甚至可以将房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 组 织。

  (2)明 确 遗产的范围。个人财产具备一定的隐 私 性,因而很多时候法定继承人并不确认其父母究竟有多少遗产,价值多少以及所在何处。遗嘱可以 明 确 财产范围以及归属,避免事后财产纠纷。

  从法律 效 力 上来讲,遗嘱 继 承 要优先于法定继 承,尽管立遗嘱可能让同等地位的法定继承人所得不同,但是可以完全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立遗嘱的必要性:

  遗嘱的法律 效 力大于法定继承效力。因为没有遗嘱而导致的财产继承纠纷案数不胜数,最常见的就是独生子女继承问题。

  举个例子:

  小张父母先于爷爷奶奶先后去世。在小张父亲去世之后,小王母亲就独居在此套房子里,也没有更换房产证。三年之后,其母亲也去世,但当他们的独子小张准备继承房产之时,却发现自己只能继承房子的一半多一点。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 法:财产继承需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房产归小王父亲、母亲共有,各占1/2。

  小张父亲去世:父亲房产份额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均分,即母亲、祖父、祖母、小张各分得1/8。

  小张母亲去世:母亲房产份额为1/2+1/8=5/8,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即小张、外祖父、外祖母继承,每人5/24。

  小张祖父去世:祖父房产份额为1/8,均分给祖母、姑姑及小张(代位继承),每人1/24。

  小张祖母去世:祖母房产份额为1/8+1/24=1/6,由小张(代位继承)、姑姑继承,每人1/12。

  小张外祖父去世:外祖父房产份额5/24,分给外祖母、舅舅、小张(代位继承),每人5/72。

  到此为止,小张所拿到的房产份额为1/8+5/24+1/24+1/12+5/72=19/36。小张到最后只能拿到一半多一点的房产份额。因为没有遗嘱,独生子女也不能继承全部房产,如果协商不成也可能产生很多纠纷,所以,立遗嘱是十分必要的。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现做如下回答:

您的问题属于《民法典》继承编所规制的内容。

首先要看两个女儿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如果属于上述情况且父亲没有给两位女儿留有其他必要的遗产份额,则该遗嘱在法律上无效。

其次,要看所立遗嘱的形式。依据《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中所规定的遗嘱形式,我们可以将遗嘱的形式归纳为以下几类: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为自书遗嘱,该遗嘱需要标明年、月、日;二、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见证人可以为代书人),并由遗嘱人、代数人和见证人分别签字,注明年、月、日。三、如为打印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进行签字,注明年、月、日。四、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并注明年、月、日。五、如果是在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那么也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进行设立的,那么口头遗嘱则无效。因此,如果父亲所立遗嘱不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要求则无效。

如果父亲所立的遗嘱都没有前述不符的情况,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权利。那么,父亲将两套房子留给儿子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建议女儿这一方与父亲多进行沟通,了解父亲一方做出如此决定的本意,避免走到诉讼一步破坏亲情关系。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进一步想要咨询的地方,欢迎私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