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如何对不愿上学的孩子进行心理疏导: 1提高孩子的胜任感 能力:孩子会通过自己的行动和努力获得对自我价值的积极体验,所以“能力”也可以变成“自我价值”。 多关注孩子的心理发展,而不是一味盯着孩子的成绩。 面对厌学的孩子的交流和对话,家长用
如何对不愿上学的孩子进行心理疏导:
1提高孩子的胜任感
能力:孩子会通过自己的行动和努力获得对自我价值的积极体验,所以“能力”也可以变成“自我价值”。 多关注孩子的心理发展,而不是一味盯着孩子的成绩。 面对厌学的孩子的交流和对话,家长用对话代替服从。 和谐的亲子关系是第一位的。 安排更多的亲子时间,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爱。
2、孩子喜欢被肯定和表扬,喜欢使用欣赏的方法,但使用欣赏的时候要注意原则
当然,物质奖励也可以用,因为物质奖励没有好坏之分,要看父母怎么用。 例如,如果奖励代表某种荣誉或肯定,它可以增强孩子的能力感。 如果孩子觉得奖励其实是父母的操纵,那肯定会削弱孩子的内驱力。 比如一个孩子参加数学竞赛,会得到500元的奖金,这和这次考试你给孩子500元一等奖的感觉是不一样的。
3让孩子有自主感
自主感就是让孩子知道他有能力掌控自己的生活。 没有人喜欢被控制和强迫。 所以,当孩子需要做某事的时候,家长可以给孩子选择的权利,让孩子觉得自己有发言权和主动权,这样他的配合度就会更高。 比如制定学习计划,让孩子根据孩子的天赋和爱好设定未来的目标,然后帮助孩子制定路径和计划来实现目标
小心不要以胁迫的语气对孩子说话,更不要对孩子使用威胁和不必要的时间限制。
四、让孩子有归属感
归属感是孩子心中的一种安全感,是孩子感受到父母认可和接纳时的满足感。 每个厌学的孩子都有父母不知道的艰辛和委屈,也有外人无法理解的痛苦和压力。 了解我们的孩子,帮助我们的孩子成为更好的人,让他们身心健康,与他们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可以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今天分享一个因未成年子女辍学,当地政府将这些子女的家长告上法庭的案例,希望引起各位家长朋友们的重视,一定要确保孩子接受完义务教育!
10月11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在东坪镇对1名多次开展劝返工作仍拒绝送子女入学的监护人李某进行公开审理。
东坪镇人民政府对树叶村辍学生李某(16岁,九年级辍学)之监护人下发了《巧家县义务教育限期复学通知书》《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要求监护人在通知书规定时限内送其子女返校就读。因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送子女上学,东坪镇人民政府对监护人下发了《履行义务教育责任催告书》,监护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上学。
东坪镇人民政府对仍未送子女返校就读的监护人李某依法向巧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巧家县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了这起监护权纠纷案件,并在东坪中学进行公开审理。
在庭审现场,1500余名师生及家长、人大代表、村民代表参与了旁听,法庭针对被告家长及其子女的实际情况,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场就学生返校时限、共同劝导事宜等达成共识,被告承诺将于10月17日前送子女返校读书。经过庭审,家长认识到了“不让孩子上学是违法的”,表示,今后要好好劝导教育孩子,一定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
庭审结束后,法官针对案件进行以案释法,阐明了拒送适龄子女入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东坪社区居民代表旁听后说:旁听使我深受教育,现在才知道不送孩子读书是违法的,现在党和国家政策这样好,义务教育阶段孩子上学都不用交钱,在学校读书享受学生营养餐,我们作为家长的,就是要按照法律要求,督促孩子到校好好学习,将来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今后,一定向身边的人宣传,一定要让孩子坚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因为这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孩子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不让孩子上学系违法行为,否则不是。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扩展资料:
案例:
家长不让孩子受教育被政府诉至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拉斯奎镇村民阿某拒不履行监护人法定义务,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一案,近日由和田市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阿某在法庭上表态:保证认真履行监护人责任,马上送孩子到学校读书,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间保证不辍学、不退学、不逃学。
2014年2月,和田市拉斯奎镇政府了解到,村民阿某以各种理由不让其儿子上学。经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老师反复做工作后,阿某仍然拒绝送儿子返校就读。
3月20日,拉斯奎镇政府向和田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对阿某进行走访调查,认为阿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以各种理由不让其子正常入校接受义务教育,其行为侵犯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拉斯奎镇村民阿某拒不履行监护人法定义务,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违法的,必须限期改正,自觉履行作为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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