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的在于是否属于盈利性质,如何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
法律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的在于是否属于盈利性质,如何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当然犯法
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既然“不满十岁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来自于《广告法》,那么顾名思义,它限制的肯定就是打广告的行为
如果不算的话,那么好像我们无法就用《广告法》来约束他们,毕竟,法律只是规定不准儿童打广告,没有说不准儿童拍视频。
法律分析:自愿把孩子送人,不符合法律程序也是犯法遗弃罪。自愿送养只要是符合法定的程序就不会犯法。
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的关系,就是收养人和养父母、养子女之间形成一种法律上认为和真正的亲生父母一样的关系。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协议后,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一般收养过程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政策咨询、填表登记、递交材料、审查核实、报请报批、颁发收养登记证。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在具体案件中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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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送人,如果是办理了过继的手续,就是合法的,具体如下:
1、当事人如果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是不合法的;
2、当事人除非办理过继等手续:
但被过继人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能办理过继手续;
3、当事人收养人收养和送养人收养,应当是自愿的:
收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当事人把自己的孩子送养如果进行金钱的交易就是违法行为:
当父母把孩子送养时,夫妻双方必须一起送养;
5、当事人如果亲生父母中有一方下落不明或失踪:
可以单方将孩子送养;
6、当事人把孩子送人抚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法律是允许的、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法律分析:违法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抚养孩子也是做父母的责任。如果因为工作或者某些原因不能直接照顾孩子,暂时的交给亲戚帮助照看,也是可行的,但监护的责任没有转移。如果直接把孩子送给他人抚养,这是法律不许可的,除非你们办理送养收养等手续。被收养人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能办理收养手续。
法律依据:《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有能力抚养孩子、有医院加以说明的不能怀孕的疾病及无女。
法律主观:
孩子生下来送人不犯法,但是将孩子送人的决定应当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双方都同意,且双方共同送人,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就是合法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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