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关于异地当兵,国家也是出于许多方面的考虑来实施的,考虑很周到,可谓用心良苦。要知道如果所有的新兵都在本地当兵,那么就会出现很多的麻烦。一、征兵数量问题如果全部按照就地征兵的原则,那么极有可能出现山东、广东、四川、河南这些人口大省兵员过剩,而
关于异地当兵,国家也是出于许多方面的考虑来实施的,考虑很周到,可谓用心良苦。要知道如果所有的新兵都在本地当兵,那么就会出现很多的麻烦。
一、征兵数量问题如果全部按照就地征兵的原则,那么极有可能出现山东、广东、四川、河南这些人口大省兵员过剩,而更加需要部队驻守的西藏、新疆等边远地区缺少兵员的情况,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二、异地当兵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逃兵现象的发生如果新兵在家乡附近地方当兵,那么会有少部分意志不坚定的新兵想方设法逃避,因为刚来部队,还不适应,一时觉得太辛苦太累了,又想到家中父母做的美食、房中舒服的床铺,外面秀丽的风景和好玩的物件。对比下,就会有放弃的想法。这样容易出现逃兵的现象。
而且现在大多是独生子女,也很可能会经常有住在附近的父母来探视,不利于士兵的训练及意志力的培养。再者,部队进行野外训练时,如果的当地兵的话,本身就熟悉环境,这样更无法达到训练的目的。所以我国一般都将新兵安排在至少离家100公里以外的地方去服兵役。
三、就地征兵很容易出现小团体因为中国人的乡土情结非常重,所以难免会有一些新兵按照地域结成小团体,而这时相对人数较少的其他籍贯的新兵就容易被孤立起来,这样不利于军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形成,所以在很多基层的连队中,战士们通常都是来自五湖四海全国各地,极少有本地士兵的身影。
当然这都是针对我军的野战部队而言,相反很多武警部队中,本地军官的数量还是很大,这是因为武警部队更多时候要负责地方上的任务,而临时的民兵等武装也都是按照地域来进行征召编组的,所以武警部队在地方的驻军中,很多军官都是本地籍贯,而常备的战士依然大部分是外地籍贯。这样的搭配才能把战力最大化。
等通知即可。
征兵流程:
网上报名或户籍所在地武装部现场报名
初审初检
应征青年持《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按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参加地市级征兵办公室组织的初审初检,合格者确定为送检对象并张榜公示。
体检考评
征兵开始后,送检对象根据兵役机关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到指定的体检站参加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
政治审查
体格检查和综合素质考评后,由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对其进行政治联审和走访调查。
预定新兵
省级或地市级征兵办公室对学历、年龄、体检和政治考核全部合格的应征青年,按照综合素质考评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为预定新兵。预定新兵名单(包括姓名、户籍地、学历、高考原始总分数、综合素质考评分数)同时在省、地市、县三级征兵办公室营院外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 天。
批准入伍
经公示未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确定为批准入伍对象,由县级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发放《入伍通知书》。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还要将加盖有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根据“哪儿来回哪儿去”的安置原则,你从哪里入伍的,就回到哪里去办理退伍接收手续。而不能回到原籍去。因为原籍根本就没有你的入伍档案记录和当地政府给予的补贴费用指标,也没有安置指标,也就不可能给你出钱和接收后安置。即使是大学生从异地学校入伍,也应该回到原来入伍地的学校武装部报到。档案也同样送回学校接收。如果不是大学生入伍,而是找人异地入伍的,绝对是一个最大的失算,是很愚蠢的行为。
符合条件的可以。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应征公民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男兵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高校集中地区全部征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其他地区减少并逐步取消初中生的征集。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未报到入学的学生也可以征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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