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送女朋友礼物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呢

男朋友 0 48

男朋友送女朋友礼物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呢,第1张

男朋友送女朋友礼物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呢
导读:法律分析:谈恋爱的时候花的钱,大部分都是不需要还的。但如果有名表,包包等贵重的物品。以及向对方借的钱款,以及对方为你花的单笔金额较大的钱款。而对方又要求你归还的情况下,是需要归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

法律分析:谈恋爱的时候花的钱,大部分都是不需要还的。但如果有名表,包包等贵重的物品。以及向对方借的钱款,以及对方为你花的单笔金额较大的钱款。而对方又要求你归还的情况下,是需要归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你给对方买的衣服手机等,属于赠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是不能撤销的,自然也是不能要回的。一、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要求对方归还。 二、如果对方自愿给你,那也是可以的。 如果对方自愿归还给你,或归还给你作为分手的条件,那也是可以的。只要是对方自愿的,法律并不会予以干涉。 并不是所有的恋爱期间支出,都是能够视为“感情消费”,没有任何法律后果。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关系,恋爱期间,财物送往,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恋爱期间相互赠与价值不大的财物,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发生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关系的大额财物的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达成时,接受大额财物方应当返还财物。

  恋爱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但双方在交往初期,尤其是经济交往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充分考量借款目的、数额大小、偿还能力、对方人品,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因素,提高警惕、谨慎借款,莫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如发生纠纷,要通过合理合法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切勿采取过激手段,给双方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给纠纷的解决又加重一层枷锁。

1、在恋爱期间借贷,在分手之后,应当返还;

2、在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请吃饭,买一些小礼物,分手之后是不需要返还的;

3、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数额较大的话,应当返还;

4、恋爱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5、对他人可能造成影响的财物、礼物等应当返还。

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是否接受这个男性朋友送的黄金手链,取决于你们之间的关系和情境。以下是两种可能的情况:

1 如果这位男性朋友只是你的普通朋友,那么在接受礼物之前,你应该慎重考虑。接受过于贵重的礼物可能会导致误会和压力,可能会使你们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最好婉言谢绝,或者选择一个等价的礼物回赠。

2 另一方面,如果你们之间已经建立了较深的感情,例如已经是男女朋友,甚至是准备结婚的阶段,那么接受这份礼物可以是合理的,因为这可能代表着你们之间的互相承诺和互相赠予。

总的来说,接受或拒绝礼物是个个人的决定,需要考虑到你自己的感受和你们之间的关系。如果你不确定该怎么做,建议你坦诚地和这位男性朋友沟通,表达你的感受,并根据情况做出最合适的决定。

恋爱期间花的钱不一定能要回,如果是赠与,则不需要偿还,但是如果存在借贷关系,则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偿还欠款,如果借款人不愿意偿还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那么,哪些款项能够要求返还,哪些情况不返还呢?

  一、双方明确约定系借款的,即双方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和法律要件,也就是说双方具备借贷的合意,如存在书面约定、或者是微信等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借贷行为已经完成,即约定借款已经交付,那么该款项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

  二、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转账,虽没有借条,但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予,随着双方恋爱关系的中止,赠予行为所附条件不能实现,基于此接受方从给付方取得大额财产没有法律依据,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三、含有特殊金额谐音的数字如520、1314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转账,以及在纪念日等特殊日期的转账,应系双方恋爱期间的表达爱意的行为,这种转账要求对方返还并不会得到支持。

  恋爱期间,双方都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追求爱情应当建立在彼此人格魅力互相吸引和深厚的感情基础上,而不是通过金钱取悦对方得到爱情。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