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一母亲送孩子上学遭遇车祸,母子身亡,后来怎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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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一母亲送孩子上学遭遇车祸,母子身亡,后来怎样了?
导读:12日早上5点多,一位母亲骑电动车护送上高三的孩子上学,在常州市横林镇瑞丰花苑门口不幸被一辆汽车撞倒,母女俩受伤严重不幸身亡。据了解,经过现场初步检测,汽车驾驶员孟某驾车前并未饮酒,目前警方已对其和车上同行人员抽血进行酒精和毒品含量检测。1

12日早上5点多,一位母亲骑电动车护送上高三的孩子上学,在常州市横林镇瑞丰花苑门口不幸被一辆汽车撞倒,母女俩受伤严重不幸身亡。据了解,经过现场初步检测,汽车驾驶员孟某驾车前并未饮酒,目前警方已对其和车上同行人员抽血进行酒精和毒品含量检测。

12日一早,有网友在当地网络爆料称,一对母女被撞身亡:“今天早上5点多钟,在横林瑞丰花苑门口发生车祸!母亲送高三的孩子上学,被白色依维柯撞到。希望周围目击者能提供线索!”

与此同时,爆料网友还发布了几张监控视频的动图。这些动图显示,当天早上5点41分时,一辆依维柯快速行驶,直接撞上与之同向行驶的电动车。而后,交警和120急救人员赶来,但电动车上的一对母女均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

当天中午,常州警方通报了这起事故的相关情况。记者从经开区交警大队了解到,10月12日5时43分,经开区交警大队横林中队接110指令:横林镇横林大道汽车与电动车相撞,两人受伤,已通知120急救中心。民警迅速驾车赶赴现场。

经警方初步调查,12日晨5时40分,现年50岁的常州本地人孟某驾驶一辆白色依维柯轻型封闭货车沿横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瑞丰家园小区大门西侧时与同方向由横林居民张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张某及电动车后座的张某17岁的女儿俞某受伤。后经120急救医生抢救无效,受伤的母女两人于事故现场死亡。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孟某同车随行的帮厨李某用手机报警。民警到场后,肇事者孟某积极配合警方调查。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初检,孟某未饮酒驾驶。

目前,肇事司机及同车随行人员均已抽血送检,将进行血液酒精及毒 品含量测试,具体以血检报告为准。该案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我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不知道你们和学习签的协议具体是什么内容,如规定了你们什么义务,那个学校以“签了个协议说出了事与学校无关”为由逃避责任是不可以的。

现在的关键是NO1协议内容。NO2学校的联系是具体内容是什么。

如纯是以个人身份告诉你们谁有个车,可接孩子什么的,无其他任何内容(比如对安全的承诺),学习恐怕没有责任。

否则,应该有理由让学校承担责任,但承担多少得具体分析。

9月27日早上,盐城市射阳县境内发生一起车祸。一名骑电动自行车送孙子上学的老奶奶,在返回途中被私家车撞倒,不幸身亡。让许多网友痛心不已。

“老奶奶早上送孙子到学校去上学的,结果在返回的途中发生了车祸。”据围观的村民介绍,事发在早上7点钟左右,死者就是附近的村民,今年66岁。

目前,事故处理交警已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肇事驾驶员也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初步判断“车祸疑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导致。”

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一个警钟,那就是注意交通安全问题。除了谨慎慢行之外,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在事故多发路段,尤其要小心驾驶。

同时,我又想起了一个前一段时间,一直被网友热议甚至诟病的问题,那就是骑电动车要不要戴头盔。很多人对此都是不以为然,觉得有此项规定的话,对普通人来说,过于严厉和严苛,增加了老百姓的负担不说,戴上头盔也不是很美观,很舒适,“毕竟,电动车的车速又不快。”

但现在来看,即使没有这项规定,我们还是应该鼓励大家骑车出行的时候,尽可能戴上头盔的,安全大于一切,戴上头盔可能只是一时的不舒适,但关键时刻,也有可能挽救一个人的性命。

请牢记住下面几组数据

在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导致死亡的最重要的伤型就是头部伤。而头部损伤相较其他部位的损伤,更为致命。据统计,中国每年的死亡交通事故中,有接近半数甚至超过一半的人是二三轮车驾乘人员,而在这些驾乘人员当中,则又有百分之六七十的人是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伤而死亡。由此可见,驾乘二三轮车不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二三轮车驾乘人员高死亡率的最主要原因。

佩戴头盔有助于减小伤亡率,是减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有效手段,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可以说,一个好的头盔相当于保命符。头盔的使用可以大大降低死亡率,使车祸对人的伤害减少到最小。不戴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致命伤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

另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的,就是送孩子上学的问题。现在接送孩子上下学,其实是一个大问题,很多家庭的孩子,因为父母工作的原因,不得不交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负责接送,这无疑又增加了不小的安全隐患。毕竟,这些老人都是上了年纪的,骑电动车反应肯定没有年轻人灵敏,更容易出交通事故。

如果你们的家庭,有这样的情况,最好告诫老人,小心谨慎,安全出行,接送孩子,可以选择更安全的出行方式,比如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另外,对于偏远的农村地区,可以考虑提供校车,集中接送孩子上学或者放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许多的安全隐患。

对此,你有没有更好的建议呢?欢迎留下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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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7日,湖南衡南县松江镇一辆送读车出现车祸,冲进溪流之中。

目前,1名失踪人员已被发现并死亡,4人因抢救无效死亡,遇难人数上升至14人,6名学生重伤。

据衡南县教育局负责人介绍,上午7时30分左右,松江镇东塘村学生家长租用一辆农用车送孩子去附近的因果小学上学,当车行驶到一条小溪附近时发生车祸,车子一头冲进溪流之中。

2010年12月27日早上7点半左右,松江镇东塘村学生家长租用一辆农用车送孩子去附近的因果小学上学,当车行驶到一条小溪附近时发生车祸,车子一头冲进溪流之中。车上9名遇难学生全部为小学生,其余10名小学生被当地干群救起后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另有1人失踪。目前,1名失踪人员已被发现并死亡,4人因抢救无效死亡,遇难人数上升至14人。据了解,受清晨浓雾影响,一辆由松江镇东塘村开往因果村的三轮车运送20名小学生,在驶到因果桥时,发生交通意外,整车坠入河中。事故发生后,衡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指示,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抢救落水学生,抢救受伤学生。

目前,失事车辆司机陈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善后处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12月27日27日7时40分,湖南衡阳市衡南县松江镇因果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9名学生当场死亡,1名学生失踪,10名学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抢救和治疗。其中,失踪学生于12时左右从水中被打捞出时已确定死亡,4名学生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遇难人数升至14人。

据了解,发生事故的送读车,是由一辆农用摩托车改装而成的三轮车。事故发生时,该三轮车正运送20名小学生从松江镇东塘村开往因果村因果小学,行驶至距学校约500米处的因果桥时,整车坠入因果河中。

据当地村民反映,由于本村学生上学离家比较远,车主就用这辆改装过的三轮摩托车作为接送学生的校车,并向学生家长收取一定费用,负责接送学生早晚上下学。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公安、交通部门迅速组织救援。衡阳市委主要领导获知情况后,立即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抢救受伤学生。目前,事故原因和善后处理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失事车辆司机陈某已被当地公安机关控制

据当地村民说,这辆车是由一辆农用三轮摩托车改装而成,一般一次性可挤入10来个小学生。车主是当地东塘村人,名叫陈宁西,家中开有一家小商店,这辆车当初买来是用来运送货物的。该车当时从松江镇东塘村开往因果村,车上的学生全部是东塘村的。行进至离因果小学大约500米处时,车子突然翻入旁边的因果河里。车子坠河处河面约八米宽、水三四米深。因为车子改装以后在车厢后边加了门及栓,车子行进时通常车厢后门是栓好的,所以车厢内的孩子无法逃生自救。

衡南14名小学生的不幸死亡,让我们怎么不悲痛不难过鲜花一样的生命瞬间便被这非法改装的车辆摧残了,报销了,这教训实在太重太大!给我们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2007年,湖南省教育厅、公安厅即明文规定,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核发“校车准运证”,校车车身粘贴统一的校车专用标识,对校车驾驶员也有相应规定。校车出现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安全重于泰山。不能保障学生生命的教育,一定是遗憾和失败的。因此,我们务必把安全放在心上,摆在首位。

衡南县这一悲惨的教训,是向全社会发出了切实保护农村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的警告。农村孩子读书远,上学、放学均不方便,特别是低年级的孩子,更不用说了!由于城镇化的实施,农村学生不断地往城市转移,导致农村学校不能不撤并,学生上学路途遥远!这种现实情况,只好让农村学生搭载各式各样的车辆上学了。衡南县松江镇因果村村民说,因为孩子家离学校有四五里路,所以学生每期交200元交通费搭乘这辆改装车上学。如果说,学校近,学生也不会吃亏了,家长也不用花交通费了!交通事故就不会似魔鬼一样吞噬鲜花一般的生命了。

切实保护农村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是当前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杜绝后患,不只是学校、交通安全部门等几个单位就能解决问题的!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首先是要解决农村学生读书远的问题,农村学校不能盲目地撤并,要保留片小,保障农村学生就近入学!其次是,要帮助农村发展交通,杜绝非法车辆营运,尤其是不能从事客运!再次是,要全面提高运输安全意识,特别是教育农村客运业的从业人员,要把生命安全放在心上,要教育农村学生树立安全出行的观念,远离交通事故。

新华网湖南衡南12月28日电 (记者陈文广)记者从衡南县“12.27”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了解到,至28日上午8时30分,事故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14名遇难学生家属均签订补偿协议,遇难学生遗体正在安葬之中。另据了解,28日凌晨,衡南县免去包括县教育局局长在内的6名相关责任人的职务。

27日7时40分,衡南县松江镇因果村一辆送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4名学生死亡,6名学生受伤。

28日,衡南县委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免去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县教育局局长王励、松江镇分管交通工作的主任科员阳世新的职务,同时责成县教育局党委、县交通局党委、县交警大队党组分别免去松江镇中心学校校长陈少华、因果小学校长陈新、车江中心交管站副站长罗胜利、县交警大队车江中队中队长周频的职务。

衡南县成立14个对应帮扶专班,一对一开展家属情绪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经过近4小时耐心细致的情绪安慰、补偿洽淡工作,截至上午8时30分,14名遇难学生家长,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所有遇难遗体得到妥善处理。

目前,事故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湖南省衡南县松江镇“12·27”校车坠河事故共造成14名小学生死亡。事故发生当天深夜,衡南县教育局局长等6名责任人被免职;第二天,遇难学生家属签订补偿协议,每人将获补偿188万元;教育部就此次事故作出回应,要求教育部门“吸取血的教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衡南县教育局、交警大队等部门证实,对当地小学用三轮车接送学生,他们半年前已知情,劝阻无效,相关情况上报县政府之后便没有下文。

在交通事故认定责任的过程中,给朋友帮忙而无偿送人过程中出了交通安全事故的情况发生,如果最终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是由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规定是应当减轻赔偿责任的。至于最终责任怎么划分,则是交警部门的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责任的,应当减轻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应当减轻责任。因此,如果是帮助朋友,无偿送人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如果最终由交警部门认定是由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规定是应当减轻赔偿责任的。对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所以,无偿送人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如果最终由交警部门认定是由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规定是应当减轻赔偿责任的。至于减轻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多大,则根据交警的认定来划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首先,如果智力不达标的话,孩子有可能会随意闯红灯,不注意车辆信息,所以上学最好是有家长陪伴,或者家长接送。如果家长没有尽到义务,那么孩子出了车祸,家长是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因为有可能是孩子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有具体的交通事故认定,如果是行人的责任,家长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班主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慰问班上同学的家长出了车祸:

1 打电话或发信息:在了解到情况之后,立即给同学打电话或发信息,表达自己的关切和慰问。询问他们的情况怎么样,是否需要帮助,并告诉他们如果有任何需要随时可以找班主任。

2 传达同学们的关心:告诉同学,他们的同学们都很关心他们的情况,询问他们是否需要同学们帮忙做些什么。

3 提供实际帮助:如果同学和家长需要帮助,班主任可以提供实际帮助,如帮助联系学校或提供学校里的支持。

4 在班级里组织募捐活动:可以在班级里组织一次募捐活动,帮助同学和他们的家庭应对经济上的困难。

5 提供心理支持:车祸可能对同学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影响,班主任可以告诉同学有任何心理上的困扰都可以找班主任聊聊,或者提供一些相关的资源。

以上建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