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没有什么该不该的,想原谅就原谅,不想原谅就不原谅。真心建议这位母亲放弃寻找,放过那个孩子吧!一、随心而走出生26天就被送走了,说什么为了孩子好,让孩子有一个好的生活条件,请问如果是男孩的话,你们还会为了孩子好,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条件而
没有什么该不该的,想原谅就原谅,不想原谅就不原谅。真心建议这位母亲放弃寻找,放过那个孩子吧!
一、随心而走出生26天就被送走了,说什么为了孩子好,让孩子有一个好的生活条件,请问如果是男孩的话,你们还会为了孩子好,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条件而送走吗?
答案肯定不会,就是因为是女孩,你们才会有那么多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如果是男孩就是自己吃不饱穿不暖也会给儿子吃得上饭穿得上衣。
26天就送走了,28年后再寻找,这样荒诞的事情,你让孩子怎么接受。如果孩子在养父母那边过得很好,自己也不知道是抱养过来的,你告诉她无疑是在增加烦恼,让她处于尴尬局面。她是该原谅还是不该原谅呢?原谅了自己内心过不去,不原谅就会有一大堆人说你的生父生母当年也不容易,没有办法才会把你送人,如果不把你送走,全家人都会饿死等的话语来劝她,她又该怎么面对呢?
26天就抛弃了,都28岁了,和你们没有半分感情,除了你曾经怀过她,喂了几口奶,你和他还有什么关系呢?你们对于她来说没有任何感情,任何关系,谈不上什么恨,更谈不上什么原谅不原谅的。
如果她在养父养母身边过得不好,她应该会恨你们,不会原谅你们的。是你们把她送入虎口,让她过得不幸福,让她尝尽人间冷暖疾苦,还不如在你们身边过疾苦的日子。
但是毕竟28年了,对你对她都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时间回不去,爱也弥补不了了,对她来说除了负担就是负担,对你来说除了内疚就是内疚,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
二、母亲自私,孩子无辜
26天就被抛弃,父母和另外两个孩子幸福的生活在一起了,而这个孩子叫着别人爸爸妈妈。等到28年后,由于自己生病,想再见这个孩子,把她当作自己的药引子,说什么对不起,养不起、让她过更好的生活等借口让她出现在你面前。
这位母亲太自私了,她丝毫没有站在孩子的位置上去考虑,站在孩子养父母的角度上去考虑问题,只想着自己心安,无遗憾。
奉劝这位母亲放弃吧!请不要让孩子知道当年你是如何抛弃她,现在又是如何寻找她,让她过一个安静祥和的生活吧?你的自私会让孩子未来充满烦恼和内疚的,她不想原谅你,但是又怕自己未来后悔,你让她很难做出抉择,很难做人。
三、不要让孩子承担自己的错误28年前生活条件一般,的确很难,可是很难为什么又要生三胎呢?生了又不养,不承担责任,还冠冕堂皇的说为了孩子好,为了孩子好就把她养在身边,给她足够的父爱母爱。
你们怎么就知道孩子不愿意跟着亲生父母吃苦呢?对于孩子来说有什么比得上自己的爸爸妈妈重要,苦点累点又算什么?孩子爱父母要远多于父母爱孩子,孩子的心灵是纯洁的,他们爱父母是没有条件的,而父母则就不同了,他们的想法太多,他们爱孩子会有“条件”,如是男孩还是女孩;嘴巴甜不甜;懂事不懂事等。
四、愿每个被抛弃的孩子都能得到善待既然从小把孩子抛弃了,就尽量做到不要打扰她,你可以默默守护,但是请不要随意打扰。如在《不完美的她》中,林绪之的生母就一直在背后默默地守护着林绪之,虽然她身患绝症,但是也没有想过去打扰她的生活。
幸运的是林绪之得到了袁玲的善待,一直呵护她健康成长,对她甚至比对亲生女儿还要亲,生怕她再次受到什么伤害。还有被抛弃的穆连生,得到了林绪之的善待,让她燃烧起对生活的希望。
希望每个被抛弃的孩子都能得到善待,不要因为生父母的错误而失去过上幸福生活的能力,每天处在不安的状态中。也希望每位父母都能够爱自己的孩子,不要拿“对孩子好”的理由去抛弃他们,只要你给孩子足够的爱和安全感,孩子是愿意和你们吃苦受罪的。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共有四种方式: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解除;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一是当事人书面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收养须得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面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面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二是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向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的,要经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三是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办理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解除收养关系也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办理解除收养公证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四是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未成年时,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关系方面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领养的孩子不要了能送回去,但是需要当事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收养关系协议,并且养子女如果满了八周岁的,还要征求其本人意见才行;否则收养人可能会涉嫌遗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领养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作为领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五)、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送养,只要是符合收养法规定的,都是合法的,不构成犯罪。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将其送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收养。
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法律分析: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 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亲生父母不可以随意要回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孩子,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要解除收养关系要回子女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解除。养子女10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