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入口: https://quzhouxueanquancom/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入口: https://quzhouxueanquancom/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六条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七条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且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或者其他*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图书馆、班级图书角,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习惯,提升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禁止含有*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视听作品等,以及商业广告、有悖于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现象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及家长,避免学生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但学生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同意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
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按规定向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指导、帮助教职工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酒的标识,并不得以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设施设备及各类教学、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一)有精神病史的;
(二)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
(三)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预防和制止教职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师德规范禁止的行为。学校及教职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备、使用校车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巡查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现存在法律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场所、销售网点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学校应当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对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和心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辅导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
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合作进行学生保护专业服务与支持过程中,应当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负责学生保护职责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具备学生保护的必要知识与能力。
第五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其他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协助受理涉及学生权益的投诉举报、开展侵害学生权益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支持学校、教职工、家长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管辖区域内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水平评价、校长考评考核的依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教职工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对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校内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解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管辖区域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据本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保护制度。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本规定从重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登录入口:https://quzhouxueanquancom/ (2)、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https://quzhouxueanquancom/ (3)、衢州市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https://quzhouxueanquancom/ (4)、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陆入口 (5)、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https://quzhouxueanquancom/ (6)、衢州市安全教育平台官网登录首页入口 ;
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入口: https://quzhouxueanquancom/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 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六条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情况等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第七条 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参与危险性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当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保护和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表彰、奖励学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或者所属特定群体的言行、方式。
第十条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保障学生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并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合理便利,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对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帮助,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教师或者专业人员课后辅导等方式给予帮助或者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关爱帮扶工作,避免学生因家庭因素失学、辍学。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参与权和表达权,指导、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章程、校规校纪、班级公约的制定,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学生应当设置期限,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应当跟踪观察、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确有改正的,到期应当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且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应当教育、支持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或者其他*秽物品;
(五)持有包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图书馆、班级图书角,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习惯,提升阅读质量。
学校应当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禁止含有*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视听作品等,以及商业广告、有悖于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现象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安全、卫生、食品等管理制度,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组织必要的演练。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教育、提醒学生及家长,避免学生使用兴奋剂或者镇静催眠药、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发现学生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向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但学生因治疗需要并经执业医师诊断同意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龋齿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干预,并通知家长,督促、指导家长实施矫治。
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在周末和节假日期间,按规定向学生和周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设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指导和服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指导、帮助教职工以积极、乐观的心态对待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信息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的,或者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活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酒的标识,并不得以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设施设备及各类教学、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现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安排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相关结论作为是否聘用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解聘的依据:
(一)有精神病史的;
(二)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
(三)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预防和制止教职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师德规范禁止的行为。学校及教职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
(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
(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配备、使用校车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学生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巡查校园及周边环境,发现存在法律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的营业场所、销售网点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学校及其教职工不得安排或者诱导、组织学生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学生进入上述场所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并向上述场所的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一条 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学校应当为从事学生保护工作的人员接受相关法律、理论和技能的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对教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培训。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利用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命、尊重生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要求,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以权利与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组成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和心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专业辅导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作出与学生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听取意见并酌情采纳。
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对于情节轻微的学生纠纷或者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代表参与调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扶教育。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五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合作进行学生保护专业服务与支持过程中,应当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负责学生保护职责的人员应当接受专门业务培训,具备学生保护的必要知识与能力。
第五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或其他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协助受理涉及学生权益的投诉举报、开展侵害学生权益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支持学校、教职工、家长开展学生保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管辖区域内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水平评价、校长考评考核的依据。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职责,违反本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分别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同时,可以给予学校1至3年不得参与相应评奖评优,不得获评各类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中小学教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教职工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牟取不当利益的,应当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者所获利益,给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校内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制度,对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校内纪律处分直至予以解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管辖区域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依据本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保护制度。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本规定从重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登录入口:https://quzhouxueanquancom/ (2)、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https://quzhouxueanquancom/ (3)、衢州市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https://quzhouxueanquancom/ (4)、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陆入口 (5)、衢州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https://quzhouxueanquancom/ (6)、衢州市安全教育平台官网登录首页入口 ;
九年辛苦磨砺,他曾经凭借改弦更张的豪情将一所普通中专发展为远近闻名的职教旗舰;满腹皆是经纶,他为了职业教育能获得更好发展而焚膏继晷的付出让衢州经验传遍全国。职教求索,他用不容置喙的坚定与执著书写了职业教育区域崛起的不朽传奇。他就是衢州市教育局副局长、衢州市工程技术学校校长――翁孝川。
身兼数职的翁孝川更忙了!几番约请,终于能够借着会议的间隙与他促膝畅谈。这位强调“要利用各种平台为职业教育说话”的资深职教人话匣子一打开,言谈间流露的,果然都是对职业教育全面发展的深邃思考。
高调于行事、低调于为人。与声名渐隆的衢州职业教育相比,一路参与、躬耕并见证衢州职教崛起的翁孝川却似乎有意淡出了人们的视野。然而教育行政事务的繁琐,却无形中泄露了他心底那份对于职业教育精益求精的探索、孜孜汲汲的奋斗。多实干而寡言语,翁孝川用行动为抱负说话、用业绩为蓝图证言,构建起了职业教育领域的行为美学。
不落窠臼,职教发展的全盘思考
四省通衢之地,衢州市的战略地位不言而喻,而作为长三角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以及海西经济区的三区对接点,时代又赋予衢州以新的发展使命。然而优势面前,衢州又是尴尬的,作为浙江省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衢州的发展重任尤为艰巨。作为职业教育人,翁孝川对此有着更为深刻的体认。“职业教育有着区别于普通教育的产业特殊性和区域差异性,职业教育人所有的努力都最终指向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为此我们一定要密切关注政治、经济的发展动态。”基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职教思考,翁孝川几乎倾注了全部的时间与精力。
政府重视才有政策倾斜。将职业教育纳入到衢州市的整体发展规划中来是翁孝川脑海中一条清晰的职教发展主线。站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全新立场,翁孝川对于职业教育的思考较之前出任衢州中专校长之时更为审慎,也更重全局,“要以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为立足点,将商贸、旅游、物流与职业教育四大发展重心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框架。”翁孝川开始为整个衢州地区的职教发展构建蓝图,《衢州市打造四省边际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专项规划》《衢州市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从政策层面入手,衢州的职业教育开始迎来全新的纪元。
宏观调控才有协调发展。如果说政策扶持为衢州的职业教育发展扫清了外部发展障碍,那么连续十年实现普职比1:1就是教育内部的坚持使然。后计划生育时代,初中毕业生生源减少成为职业教育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衢州缘何能十年如一日地实现普职均衡发展?“衢州市委、市政府一直强调要将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类别同步推进,从招生计划开始就设定将普职比严格控制在1:1,甚至不惜减少普高招生来保证中职的生源。”翁孝川眉头一紧,以压缩普高招生来腾出空间发展职业教育,这样的铁腕政策背后,是对现代教育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刻认识。
凝心聚力才有整合提高。在翁孝川看来,普通教育可以关起门来抓升学质量,与经济联系紧密的职业教育则必须融通外部诸元。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翁孝川力主衢州市打破部门办学的分割和学校之间的界限,将优质教育资源集中整合,将分散的教育力量拧成一股绳。“衢州市工程技术学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整合而成的,教育、劳动、交通等部门‘三合为一’、联合办学,这在整个浙江省都是一次新的尝试。”兼任衢州市工程技术学校校长的翁孝川对此有着很深的体会。在凝合部门优势的基础上,以协调三大产业和发展块状经济为目的,翁孝川着手进行专业结构调整。“做强主体专业,拓展新兴专业,改造传统专业”,大力扶持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配套、与产业密切相关的数控技术应用、机械加工技术、制浆造纸工艺、轴承加工技术等专业建设,积极拓展与新兴产业密切相关的硅电子与光伏技术、硅材料等新兴专业,较好地做到了专业设置与产业布局的匹配。
精神振奋才有职教振兴。“办职业教育没有精神,必然什么事都做不好,职业教育人要积极主动发挥自己的能力,为社会进步和产业转型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是翁孝川经常向教师们灌输的教育理念,“首先要热爱职业教育,才能在理解的基础上有所作为,才能让我们的职业教育焕发活力。”翁孝川不但要求自己能够领会职业教育的功能和地位,还俨然使自己成为一个十足的职业培训师给教师们讲课,培养教师的职业自豪感和使命感。“噌噌噌”三步并成两步上楼,干练的行事作风影响了身边的人;从整顿教师的精气神开始,用各种大型活动来唤醒师生的自信与骄傲,一举改变了衢州职业教育的精神风貌。
因为坚信只要扎扎实实去做了,地方政府和社会一定能够感受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职业教育也一定会改变“积贫弱势”的面貌。笑言职业教育要“主动表现”的翁孝川的确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了“做”字上面。以衢州中专为龙头,衢州市的职业教育发展开始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领域崭露头角,并逐渐成为浙江省乃至中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标杆与典范。
走进行业,校企合作的创新之举
想要办好职业教育,光凭学校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校企合作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之所以对校企合作这般郑重其事,大概与近十年来翁孝川的切身体会不无关联。“以前搞校企合作总是学校一厢情愿,企业半推半就,这些年企业的积极性略有上涨,但还没有把校企合作当做企业内部要完成的事情来做。”鉴于这样一种现状,翁孝川又坐不住了,“职业教育必须要扩大到大社会范畴,调配全部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一起来做职业教育。”
将学校带入市场和行业组织,运用市场规律来发展职业教育是翁孝川的大胆尝试。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他力主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由地方行政部门牵头的校企合作协会。在他的倡议下,衢州市全部23所大中专职业院校以及109家大中型企业纳入到衢州市校企合作协会中来,实现了学校与企业会员单位的利益同盟。
“校企合作协会自成立的那天开始就非常活跃,不管是学校也好,还是企业也好,大家的参与热情都相当高涨。”如果说以往的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的各自为战、单向发展,那么,翁孝川主导下的合作模式则试图建立起一个真正互动、双赢、自觉的利益共同体。他倡导以职务身份、学校团体等多种形式加入到各种各样的企业、行业协会中去,以积极的成员姿态参与行业活动:建立社会能工巧匠数据库、学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协调技能人才供需,探索实用型人才培养,试水企业人才的资本运作,促进双师型教师成长,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协同专业课程的开发……甚至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上,都保证了人才、技术、设备与信息的高度共享和深度合作。正是在这样的氛围下,衢州市校企合作协会引起了政府、高校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都表示希望能够参与到这个团队当中来。
当然,翁孝川并不仅仅满足于校企合作协会的规模扩大,他一直鼓励职业学校的教师尽可能多地参与一些行业活动,将各种协会、培训、论坛作为展现职业教育风采和提升教师专业水平的平台。“不仅仅是鼓励参加,更要鼓励他们争取活动的话语权,并努力成为培训班或者行业协会的骨干力量”。在翁孝川看来,教师只有主动融入企业与行业,才能了解行业动态,提高自身的技能、素质与认知,才能在培养学生的行为中不脱离实际。
服务反哺,社会发展的职教推力
坚信职业教育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巨大的能量,翁孝川是理想主义者,更是实干主义者。他一直强调:职业教育人要积极发挥自己的能力,去完成职业教育服务社会的功能与责任。“有为才有位,职业教育理当为地方经济发展身先士卒。发展职业教育不能等、靠、要,而是要做出成绩让地方政府自觉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让地方政府意识到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建设。”这是翁孝川一以贯之的行为美学,更是他随时准备为社会发展贡献职业教育应有之力的动力源泉。没有华丽的包装和激情的呐喊,他只是带领着他的团队努力做好每一件事情,低调而质朴。
社会培训全覆盖,将培训纳入到学历教育以外的职教系统中来,坚持“两条腿走路”……翁孝川服务社会的脚步从来没有停歇。秉承着职业教育要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理念,翁孝川扎实推进各项教育服务工作,“素质扶贫就是其中最为耀眼的内容。”
当全国开始重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程的时候,时任衢州中专校长的翁孝川已经在农民培训工作上走出了实实在在的一步。为了提高农民参与培训、转移致富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翁孝川将用于农民培训的师资与设备拉到了农民的家门口,更首创农村教育券制度,免费发放到农民手中。送培训上门,翁孝川想政府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自觉担起了服务民生的使命。作为衢州市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扶贫工作更得到了国务院的嘉奖,国务院扶贫办更将第一块农村劳动力素质扶贫示范基地的牌子挂在了衢州中专的荣誉墙上。
以打造四省边际的职业教育培训中心为己任,为了更好地把握产业布局、企业发展和人才需求,为衢州及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服务,翁孝川带领衢州中专主动加入海西经济区论坛,以了解海西经济区振兴的思路、措施和过程。不仅如此,将看似与职业教育没有丝毫关系的“浙江省山海协作工程现场会”放在衢州中专举行也是翁孝川的神来之笔。响应市政府“招商引资为一号工程”的号召,衢州中专主动对接企业招商引资,提前介入,在“山海协作”工程中作出了超越教育功能的突出业绩,成为招商引资“金名片”。学校也被衢州市委市政府评为山海协作工程系列活动先进集体一等奖。
荣誉面前,翁孝川并没有停止他反哺社会的抱负。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救灾帐篷告急。衢州几家帐篷企业接到任务,务必在期限内缝制10万顶帐篷运至灾区,这让当时规模并不大的帐篷企业生产吃紧,企业向学校求援。翁孝川立即组织了近百名学生的抗震救灾特别服务队进驻企业紧急支援。不计报酬、加班加点,一日三餐都在工位上。孩子们的爱心与激情感染了企业员工,在大家的齐心协力之下,衢州市提前十天完成了这项任务。因为表现突出,衢州中专被衢州市红十字会授予抗震救灾特别奉献奖。“职业教育要主动对接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有一支能拉得出来的技术队伍”。翁孝川用实际行动证明了他拥有这样一支超强执行力的师生队伍。
“是什么力量支撑您在职业教育事业上不倦地奔忙?”
“职业教育有空间,有活力。我喜欢!”
一句简单的“喜欢”,翁孝川将自己对职业教育的全部情感包含在这两个字里面,努力创造故事、尽力留下故事、竭力传承故事。踏踏实实践行着自己的职教理想,翁孝川用实际行动不断为职业教育的衢州范式填充新的内涵。
采访结束,看着他匆匆“出发”的背影,呵,这又是一番征程。
1员工个人年终工作总结600字
我于20__年_月份任职于__,作为一个应届毕业生,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在公司领导和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很快融入了__这个集体当中,成为这大家庭的一员,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在任职期间,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规范,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下就今年的工作做一个总结:
销售部内勤是一个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八方的重要枢纽,面对这些繁琐的日常事务,要有头有尾,自我增强协调工作意识,这半年来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着落。工作内容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认真做好向供应商进行原材料采购价格、每天收集的产品报价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2、认真完成了每日进行铝锭质量的称量及记录,统计信息,统计生产情况,协助生产部更好的进行工作。
3、做到了货物发交数量和时间的准确。如果这一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销售部门各个工作环节,因而浪费人力和时间,大大降低工作效率。
4、做生产计划,制作相关发货报表;与生产部门,物流公司,其他分公司进行产品出库的沟通协调。
进入__从事内勤一职,已有__个月,十分感谢公司给我这个实习的机会。我的职位公司将其描述为销售部内勤,因为公司从始至终没有安排较为明确的工作给我,我依据复试时与刘总的谈话,将我从事的工作做了一个比率上的划分,内勤文员方面的工作大概占到__%,销售占_%,而实际上这个比率是有很大误差的。
公司所采用的__搜索,实质上是一种由潜在客户寻找我们的过程,相对比较被动。而我这个网络销售的除了平时看看帐户消费情况,其他的动作也是白用工。为了对得住网络销售这个词,于是我在网上注册了几个免费网站并找个几个专门针对化工设备采购和供给的网站,更重要的是信息免费。
这相当于是化被动为主动,这两个月时间我从这些网站也陆陆续续摘录下来一些有价值的信息——江苏或周边省市的客户并且是我们公司能够生产的产品的求购信息。当然,完成以上的工作花不了多少时间,除了曹经理偶尔安排的比如下发货单、做报价单、送个文件,以及顾仓管调到车间后,巫科长交待的工程图复印及文件发送工作之外,剩余工作时间还有很多,而这部分时间也是我比较迷茫的,因为我不太确定自己应该怎么来利用这些时间。
工作积极主动是一个有责任的员工对自己的最低要求。我相信自己是有责任心的,要不然不会在接到任务以后第一时间去完成它,不会在无所事事的时候诚惶诚恐,不会认不自己的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并且因此而坐立难安,不会在最初的时候主动询问——我可以做些什么,有什么可以帮上忙的。
显然以上的并不能符合公司有关积极主动的标准,十分抱歉,就目前来说我实在不知道哪些可以积极主动的去做,因为我对公司整个操作流程缺乏了解,我所见到的只是细枝末叶,我被安排去做的也是临时所需。仅管通过观察我已经大概的了解内勤需要做的一些工作,但我不敢贸然动手,因为这项工作没有安排给我,我很担心因此而产出越俎代疱之嫌。
综上所述,对我本职工作这一块,虽然工作已经有_个月,但我还是理不出一个头绪,我对此也深感抱歉,还请见谅!
2员工个人年终工作总结600字
回顾自己过去的一年,自己在工作时的灵感似乎又迸发了出来,但是现在并不是时候。一年的时间已经结束了,自己在工作中留下了很多的疑惑和问题。我要好好的总结自己的问题,要在下一年做出相应的改变。现在,在仔细的反省过后,我对自己过去一年的工作做了归纳和总结,现在,记录如下:
一、工作情况
在这一年里,我还是担任着公司的设计师工作。不断的在创作、设计、修改……,我非常的喜欢自己的工作,设计出漂亮的室内设计让自己也能感到自豪。但是,作为一名工作者,我们的设计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客户。
在工作中,积极的接下自己擅长的设计任务,并在工作中积极的和客户交流,认识到顾客的所需,并着手进行设计。在这个过程中,其实还算顺利,但是工作却并不简单。
为了完成一个好的设计,我常常会为此感到头疼,希望自己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设计,也回花很多的心思。但是,有时客户却不会选择你的想法。这个时候,就到了工作中最困难的时候,和顾客的交流和修改。
在工作当中,我们都是边做边交流,根据顾客的要求做,但是在成品出来后,为了顾客的体验,我们还要听取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一直很难做好这个阶段,但是作为一名工作者,我还是让自己耐心的听取顾客的意见,耐心的做好修改。
二、个人的不足
反省一年的工作,自己的不足就是耐心。和形形色色的顾客交流真的很费耐心,因为我们不仅要去听,还要去了解,去构思。这对我也是很大的压力。而且我还是没有磨练出很好的耐心。尽管在交流的时候不会表现出来,但常常会影响到我之后的工作。
三、总结
一年中,发生了很多的事情,自己有过突破,也遇到过瓶颈,也在和顾客的交流时生气过,但是这些终究都过去了,自己在不断的前进的时候,也放下了这些。现在我将这些重新总结,希望自己能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在之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
3员工个人年终工作总结600字
时光飞速而逝,整日中有收获,有经验,有教训,但我自身而言是充实的,我融入了超市大集体中。
从事超市收银工作不长的新人,我的自身素质和离工作要求还有的差距,但我能够克服努力学习,端正工,向有经验的人员请教和学习,能踏实,地本职工作,为超市的发展了应,现在自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如下心得,也算对工作的总结吧。
一、遵守超市纪律
与现金直接打交道的收银员,我遵守超市的作业纪律,收银员需要在营业时身上不可带有现金,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产生的公款私挪的。收银员在收银作业的不可擅离收银台,以免钱币损失,或引起等候结算的顾客的不满与抱怨。
二、做好商品装袋工作
将结算好的商品替顾客装入袋中是收银员工作的环节,不要以为该项工作是最容易不过的,往往该项工作做的不好,而使顾客扫兴而归,装袋作业的控制程序是:时刻为顾客着想,以顾客为优先。
三、注意离开收银台时的工作程序
要将“暂停收款”牌收银台上,用链条将收银员通道拦住,将现金锁入收银机抽屉里,钥匙随身带走或交到值班班长保管,对了暂停收款要以礼貌的请后来的顾客到的收银台结账,并为等候的顾客结账后方可离开。
四、与微笑和的对消费者
人常说顾客上帝,这句话一点也说错,的服务了,整个超市才会的发展,亲和力,于他人亲近了。消费者才会如一家人,才会与超市为家,才能的招来顾客,月的工作经历让我成熟让我理解超市的经营理念,我只希望以我之心,以我之努力换来超市的。
最后我要团结在超市周围,取长补短,的实践能力,工作能力,交际能力,沟通能力,为我超市发展而努力,为本职工作而努力。
4员工个人年终工作总结600字
时光荏苒,一个紧张、充实、有序、奋进的学期即将结束。本学期,在镇教研室的领导下,在学校领导的精心安排下,我校教研组组织教师积极地开展了各项教育教研活动。在继续推进“先学后教,建立有效课堂”的课堂教学模式的同时,把新课程标准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数学课堂教学的新思路、新设想结合起来,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学期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坚持学习,促进教师素质的提升
随着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和发展,我们深深认识到教师如果不学习,教研活动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围绕课程改革,我们组织数学教师进一步学习数学课程标准,学习教参,组织老师看课堂教学实录,增强课程改革的意识和自觉性,促进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同时学习教育杂志刊载的最新教育理念、信息动态、科研成果,不断的更新知识、充实教师。学校本着以教师为主体,校本研究为载体,培训为依托,组织教师出外听课学习,其中先后组织四、五年级数学教师去三乡光后小学和_小学观摩教材分析;组织小学骨干教师去小榄观摩精品课程教学;组织老师去朗晴小学观摩说课比赛;组织了三、五年级全体数学老师参加镇教研组举办的教研活动等等。
二、实践方面
1、重视校本教研活动。期初组织优秀教上示范课:为加强课堂教学的交流和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组织新入职教师上汇报课汇报课;_月初请专家来我校指导教学;_月初,为迎接市一级学校评估,我教研组又特别组织老师们每人一节公开课,人人参与听课、评课,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进行整合;_月中旬,“_”初赛课,并推选出5名数学教师参赛;_月_日组织“_”复赛。
2、加强集体备课。集体备课是在每周一次的教研活动中开展,人人参与、精心准备,在认真解读教材、吃透教材的基础上结合本年级组实际情况进行集体备课。通过集体研讨分工主备,主备人说课——集体评议并整合个人加减教后反思的过程;最终让老师写出具有自己教学风格的教案。每次活动都突出了以下三定:“定内容、定时间、定中心发言人”,集体备课主要以年级组为单位,由组长负责。通过此项活动,实现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共同提高。
3、优化课堂教学,强化质量意识。本学期继续把优化课堂教学,重视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突出课堂教学的实效性作为我组的重点工作。注重课堂教学的过程管理,促进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4、进一步规范学生作业,力求提高作业练习的效能,作业布置精心合理,作业做到批改准确,反馈纠错及时,适当批有鼓励性评语,保持作业本整洁,书写规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书写习惯。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坚持每月一次的学生作业量化考核检查。
三、存在的不足和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的几点
1、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又是第一次做教研工作,在教研方面创新意识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需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教研水平。
2、教学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教师的语言组织方面还要加强。今后应加强理论学习,提升教师数学专业素养。
3、进一步抓好后进生的辅导,减少不及格现象,提高优秀率。
总之,本学期我们各位数学教师都是课堂教学的实践者。为了创建有效课堂,我们把课堂教学作为有利于学生主动探索数学学习环境。把学生在获得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在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都能够充分发展作为教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把数学教学看成是教师之间、学生之间交往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
教育改革,教学研究是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永恒的主题。我们将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大胆探索,不断创新,围绕学校制定的工作目标,结合本组的实际情况,高标准、严要求、勤钻研、敢创新,认真做好每一件事,力争把工作做得更好!
5员工个人年终工作总结600字
忙碌,时间是过得挺快的,还记得我们在莱茵华庭,还记得新办公室开始装修,现在在新办公室都一年了。从20__年年初签下上海移动的合同,许多合同就接二连三地来了,陆续签下杭州永善、上海琨珏、上海创昊、福豚福餐厅、随客餐厅,人手紧,事情多,时间急,所以常常没时间关注事情进展程度,只跟着客户的电话走。在大家的配合下,事情进展得还算顺利,虽然期间有一些令客户不满意的小插曲,但是大家最后都能理解。
__年的忙碌和个人的努力以及业务水平的提升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在总结__年的经验基础上,__年的成绩的也是水到渠成了,于是又相继签到了常州安费诺、吴江天利聚合物、上海大建、杭州新华纸业、夏普、衢州浦发银行,由于人手不够,专业人才缺乏,所以从和客户接触的第一刻开始,我都不得不承担所有与之相关工作,从报价,到现场勘查,再到设计图纸,只要是我自己能做的,我都从来不麻烦别人。由于我们的项目是一个周期长,参数易变更的工作,所以每一个客户都需要反复再三沟通,图纸也是一遍又一遍的更改,报价也得随之变化,时间总在不知不觉中溜走。收获,有了业务的忙绿,必然带来了许多工作经历上的收获。从与杭州永善签合同开始,就一路在学习,第一次做外贸相关的电梯,由于没有经验,在付款方式上未能给自己争取到的方式,也正是这样一次成交带给我记忆深刻的教训。从独自一个人去常州安费诺看现场,画图纸,签合同,让我在升降平台的整个业务流程上有了新的理解和突破,增强了自信心,也为以后诸多升降平台合同的成交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接着又独自一个人完成了琨珏企业的固定式登车桥从报价到合同工作,这次经历使得以后的固定式登车桥项目都变得轻车熟路。衢州浦发银行是我签的第一台汽车电梯,从报价到图纸,再到合同的签署,付款,也是自己尝试着独立完成的,此次合同的成功,让我尝试了给客户无微不至的关怀就能获得应有的成果。基伊埃现场参数和要求的反复变动,我都从不抱怨,每次都按时给客户响应,由于时间紧张,连夜给客户做中英文的报价书,又以最快的时间给客户设计图纸,这些都给客户留下良好的印象,接下来的成交几乎就是顺理成章。20__年完成的销售额几乎是我20__年的十几倍,在这样的过程中,不仅收获到成交的喜悦,在个人收入方面也有了明显增加,日子不用过得像20__年那样清贫。公司在业绩上升的同时也适时地改善了大家的办公坏境,为新的前进目标提供了硬件支持。成长,这一年伴随业务量的成倍增加和个人经验的提升也是我个人成长最快的一年。
20__年由于刚刚涉足电梯行业,对业务颇有些生疏,加上公司实力也比较薄弱,所以20__年未能取得比较理想的成绩,但是恰恰是20__年一点一滴的积累和不断地学习才打下了20__年收获的基础,经过这一年的锻炼,基本能独立完成电梯、升降平台等从询价到成交的相关工作,我想在我们公司这样的背景下,正是这样的成长才能为公司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完成业务目标。经过这一年,与客户的沟通变得更加灵活了,更加能掌握客户的心理,以及在业务进展阶段能不断地分析客户的喜好和想法,能随着客户的想法,不断地改变自己的策略,正是这样的成长,才使项目进展的越来越顺利,成交得越来越快速。经过这一年,对客户的购买意愿有了更准确的把握,正是这样的成长,才使项目失误率越来越低,节省了自己的宝贵时间,提高了成交率。
宋代风俗人情
一、行装的准备和旅费的筹集
(一)行装的准备
行装在宋代称行李或行囊,如苏轼《与程德孺运使书》之一写道:"约程四月末间到真州,当遣儿子迈往宜兴取行李……始就逮时,僮仆鸟散,行囊旁午道中。"周密《齐东野语》卷一《林复》:"搜其行李,得朱椅、黄帷等物,盖林好祠醮所用者。"又称为行橐或囊橐,如陆游《衢州早行》诗有"参差发行橐,迢递望前顿"之句。叶梦得《平泉草木记跋》也有"病卧舟中,行橐萧然"的文句。再如《夷坚乙志》卷十二《章惠仲告虎》:"及登岸,马犹立不动,遂乘以行,告敕皆在身,但囊橐为兵携去。"
行李中的物品以出行时换洗的衣服为主,如《邵氏闻见录》卷十载:"司马温公依《礼记》作深衣、冠簪、幅巾、�带。每出,朝服乘马,用皮匣贮深衣随其后,入独乐园则衣之。"
除路上换洗的衣服外,伞和药品也是必不可少的。行人带伞,或防雨,或阻止日光暴晒。如洪迈《夷坚乙志》卷十二《大散关老人》载:"政和末,张魏公自汉州与乡人吴鼎同入京省试。徒步出大散关,遇暴雨,而伞为仆先持去,无以障,共趋入粉壁屋内避之。"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下《湖翻》:"净慈、灵隐皆停堂,客僧数百皆渡江还浙东。内四僧偶别门徒,至中途忘携雨具,还取之,至江干则渡舟解维矣。"雨伞在宋代又称为雨盖。如岳珂《木呈史》卷十一《番禺海獠》载:"予之登也,挟二雨盖,去其柄。既得之,伺天大风,鼓以为翼,乃在平地,无伤也。"用伞防日晒的,《默记》卷中有载:"元丰末,王荆公在蒋山野次,跨驴出入。时正盛暑,而提刑李茂直往候见,即于道左遇之。……语甚久,日转西矣,茂直令张伞,而日光正漏在荆公身上,茂直语左右,令称伞就相公。公曰:'不须。若使后世做牛,须着与他日里耕田。'"此外,药品同样是人们外出时必备的。这可从周密《齐东野语》卷一《林复》所载中可知:"林复……及其潮阳,遇诸道间。搜其行李,得朱椅、黄帷等物,盖林好祠醮所用者,乃就鞫于僧寺中。林知必不免,愿一见家人诀别。既入室,亟探橐中药,投酒中饮之……"时人董汲还著有《旅舍备要方》,作者在序中说:"汲少小多病,因习医药,常思世人荣辱汨驰,喜怒妄作,饮食不节,兴居无常,倏忽之间,疾起不测,迫于仓卒,不暇药饵,以斯致困,可不惜哉。况宦游南北,客涉道途,冒触居多,邪气易入,方药备急,尤当究心,且如触寒心痛,冒热中喝,厥风涎潮,伏暑霍乱,急病急治,方可安全。推类求之,不能悉数,汲自业医以来,收经效奇方,计百余道,证治而法略,使览之者晓然可用,目之曰《旅舍备要方》,为一卷。庶几道途疾病,治疗有归。不敢私隐,具录如左。董汲序。"其药有治疗斑疹的神仙紫雪,有治疗痰证的小半夏汤、枳实丸,有治疗霍乱的丸方及厚朴汤、龙骨汤、大豉汤,有治疗腰痛的药棋子、神功丸,治疗妇人疾病的万安丸,小儿科的麝香膏,以及治疗耳、口、牙齿等病的赴筵散、细辛散,等等。
(二)旅费的筹集
旅费在宋代又称为路费、盘缠、盘费、裹足、行费、裹费等,如《夷坚乙志》卷七《布张家》:"邢州富人张翁,本以接小商布货为业。……张与路费,天未晓,亲送之出城。"《清平山堂话本》卷三《杨温拦路虎传》:"要归京去,又无盘缠。"《京本通俗小说·西山一窟鬼》:"吴秀才闷闷不已,又没甚么盘缠,也自羞归故里。"又,《五代史平话·梁史》卷上:"望家乡又在数千里之外,身下没些个盘缠。"《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唐)垌初欲言时,就曾鲁公借钱三百千。以言荆公了,必见逐。贫,用以作裹足。"《张协状元》一出:"些少裹足,路途里欲得支费,望周全不须劫去。"九出:"张协有些子,盘费钱,怕一路欲支遣。"又十九出:"程途怕远,只要钱支遣。"《宋会要辑稿》刑法二:"官员使命往来差防,送人常一二百人,止在道路。兵士虽给口食二升,裹费不足。"盘费在宋代也有旅费的意思,如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兵十二》载,南宋孝宗淳熙十五年(公元1188年),为完善每年"取押纲马"的制度,责令军政部门要分工协作,并明确"从各司量给盘费",以保证军马的安全运送。裹费之名在南宋罗大经所著的《鹤林玉露》乙编卷一《住山僧》中有载:"杨诚斋立朝时,计料自京还家之裹费,贮以一箧,钥而置之卧所。"
由于长途旅行,故此所需的路费数目也较大,需要经过一番筹备。或经过长期筹备,或典卖田地房产,或向亲友求助,或向富人借高利贷。其中借贷在当时颇为常见,如"缙云何丞相(执中)在布衣时贫甚,预乡贡,将入京师,无以为资,往谒大姓假贷。"(5)又如《张协状元》二十出:"你出路日子在眼前,我一夜思之怕没盘缠,往大公家急忙去借典。"《夷坚支志丁》卷七《丁�科名》载:"�假贷族党,得旅费,径入京师,补试太学,预贡籍。"《夷坚三志己》卷二《程喜真非人》:"吾欲权寄汝在守坟仆家数日,却营办道路盘费,相携去外方稳便团聚,汝意如何?"
二、行神祭祀
宋人有行前祭神的习俗,如苏轼《泗州僧伽塔》诗云:"我昔南行舟系汴,逆风三日沙吹面。舟人共劝祷灵塔,香火未收旗脚转。回头顷刻失长桥,却到龟山未朝饭。至人无心何厚薄,我自怀私欣所便。耕田欲雨刈欲晴,去得顺风来者怨。若使人人祷辄遂,造物应须日千变。"这种行前祭神的习俗,在古代称为祖道,它在张择端《清明上河图》中有生动的描绘:在《清明上河图》中部的平桥与高大的咚咚鼓楼之间,有一辆两个人前拉后推的重载独轮车,车前还有一头瘦驴使劲地蹬地牵引着它。在车上满载的物品上边有一条宽边的布幅遮盖着。这块布幅上面布满了文字花纹。另外还有一把大伞挂在这辆车上。这种车就是宋代都市中常见的串车。这辆串车的后面紧随着一行人,一人牵着一头蹇驴;他的后面跟随着一个仆从,仆人挑着行装,为防止阴雨天气,挑担一头也挂着一把伞,这伞的形状与串车所挂的那把伞略同。骑驴人的侧后方有三个衣着皂袍的人,两人恭立,摊手作送别状;另一个人单膝跪地,他的前面侧倒着一只黄羊。跪地之人仰面望着骑驴之人,口中好像还念念有词,而骑驴之人则回首顾盼,眼中流露出依依惜别之情。他们的行动、言语引起了周围人的关注。在他们的侧后方,有两个挑担的人回首张望着他们,另有两个人面向他们有议论,还有两个人侧视着他们在小声嘀咕些什么。据孔庆赞先生研究,这是典型的"祖道"祭祀场景。首先,祖的地点正在大门之外,这正如今天送客送出大门外一样;其次,所用祭品正是古代祖道时常用的黄羊或黄狗;再者,跪地之人正在祝告,而骑驴之人正在回首倾听,面露依依惜别之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乘驴者正是宋人所说的"策蹇重戴"的远游士人的典型形象。(6)
从文献记载来看,宋人的行神主要可以分为陆地行神和水上行神两种,其中陆地行神有梓潼君、五通神、紫姑神等,水上行神有天妃等。
梓潼君为蜀道行神,据北宋《太平寰宇记》等书记载:此神姓张,名恶之(一作亚之),晋人,居蜀之七曲山,后"战死而庙存"。传说唐玄宗、唐僖宗奔蜀时曾得其护佑,故封其为"济顺王"。宋代又因其传说帮助宋军平定王均、李顺之乱,故在咸平年间被宋真宗封为"英显武烈王"。同时,道教将其视为文昌司禄帝君,奉为主宰功名、禄位的神。因此,文人士大夫多将其供奉于家。如《铁围山丛谈》卷四载:"长安西去蜀道有梓潼神祠者,素号异甚。士大夫过之,得风雨送,必至宰相;进士过之,得风雨则必殿魁。自古传无一失者。"
五通神同样被一些宋人奉为行神,如《夷坚三志辛》卷五《吴长者》载:"乐平故老吴曾,字孝先,洁处重义,里社称为长者。尝有异乡客泊旅邸,置伞于房外,遂失之,来见吴曰:'微物不足惜,但贮五通神像,奉事多年,一旦属他人,道途无所依倚。知公长者,能为我访索乎?'"
关于江湖上行神之俗,在陆游《入蜀记》中多有记载,如"十三日,至富池昭勇庙,以壶酒特豕谒昭毅武惠爱灵显王神。……祭享之盛,以夜继日,庙祝岁输官钱千二百缗,则神之灵可知也。舟人云:'若精虔致祷,则神能分风以应往来之舟。'""四日,平旦,始解舟。舟人云:'自此坡泽深阻,虎狼出没,未明而行,则挽卒多为所害。'是日早,见舟人焚香祈神,云:'告红头须小使头长年三老,莫令错呼错唤。'问何谓长年三老?云梢工是也,长读长幼之长。乃知老杜'长年三老长歌里,白昼摊钱高浪中'之语,盖如此。""二十二日,……中夜后,舟人祀峡神,屠一�。""二十六日,……祭江渎庙,用壶酒特豕。庙在沙市之东三四里,神曰昭灵孚应威惠广源王,盖四渎之一,最为典祀之正者。"此外,龙王神也是宋人经常祭祀的行神。方勺《泊宅编》记鄱阳湖畔的"龙王本庙"云:"士大夫及商旅过者,无不杀牲以祭,大者羊豕,小者鸡鹅,殆无虚日。"又,周辉《清波杂志》卷二《小孤祠》:"辉平生四泛大江,备尝艰险,共载生死,系于沉浮之间。每过龙祠,薰炉沥觞唯谨。"范成大《骖鸾录》:"闰月一日,宿邬子口。邬子者,鄱阳湖尾了,名为盗区,非便风张帆,及有船伴不可过。大雪,泊舟龙王庙。二日,雪甚风横,祷于龙神。午霁,发船邬子。"洪迈《夷坚支志丁》卷七《芜湖龙祠》载:"绍熙五年春,江西安抚司将官林应趾部豫章米纲往金陵。抵芜湖,内一舟最大,所载千斛,中夜忽漏作,水入如涌,舟中之人惶窘无计。林具衣冠向龙祠拜祷……"又,卷八《潭州都监》载:"潭州兵马都监某,出于天马禁卫,离兵籍得官。既满秩,府帅使押米万石至鄂渚,因挈家行。道过青草洞庭湖,泊舟龙王庙下,当具牲牢礼谒。"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神灵被人们视为江湖上的行神。如方勺《泊宅编》卷三载道:"赣石数百里之险,天下所共闻。若雨少溪浅,则舟舫皆木义以待,有留数月者。虔州水东有显庆庙甚灵,或至诚祷之,则一夕长水数尺,送舟出石。故无雨而涨,士人谓之清涨。前此,士大夫有祷辄应,刻石以识于庙庭甚多。"赵蕃《舟行》诗也反映了宋人舟行祭江神时的情景:"夜来投宿定花浦,迄晓占风更前迈。波涛汹涌势莫遏,顾视吾舟真若芥。是时霜威甚可怖,篙师战缩不可耐。急温浊酒浇肺肝,向者肌寒人安在。自怜不比娄师德,未可轻犯垂堂戒。径搜苦语谢江神,恐惧偷生勿吾怪。"(7)�
宋代海上航行的保护神众多,如"台州临海县上亭保,有小刹曰真如院。东庑置轮藏,其神一躯,素著灵验。海商去来,祈祷供施无虚日"。(8)而沿海的福建地区就更多了,有仙游的东瓯神女、涵江的灵显侯、郡北的大官神、福州屿神、泉州"通远王神"等数位海神,他们均在各地有较大的影响,如兴化军城北的祥应庙神,也为海商所皈依,"商人远行,莫不来祈"。(9)又如泉州延福寺的"通远王神"在当地就广有影响。据文献记载,"每岁之春冬,商贾市于南海暨番夷者,必祈谢于此"。 (10)当地市舶司都要在九日山上举行盛大的祈风仪式,届时所有文武官员都要出席,并勒石纪胜。曾任泉州知府的真德秀在他所撰的《祈风文》中说道:"惟泉为州,所恃以足公私之用者,蕃舶也。……是以国有典礼……一岁而再祷焉。"又曰:"凡家无贫富贵贱,争像而祀之,惟恐其后。"但后来随着天妃(即后人所说的妈祖)信仰的崛起,这一仪式也被其代替了。
据文献记载及民间传说,天妃原为五代时闽王统军兵马使、莆田湄州人林愿第六女,北宋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出生。少能言人祸福,且能乘席渡海,云游岛屿,人称龙女。雍熙四年(公元987年)升化后,常穿朱衣飞翻海上,故民间设庙祀之,号通贤神女。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泉州首建天妃宫(即妈祖庙)。北宋宣和年间,路允迪奉命出使高丽,中途遭遇大风,八只船中有七只沉溺,独路允迪一舟因有"湄州神女"保佑完好无损。于是,路允迪出使回来后,上奏于朝,朝廷赐庙额为"顺济",正式列入国家祀典。至南宋绍兴二十六年(公元1156年),统治者又封其为"灵惠夫人";绍熙三年(公元1192年)改封为灵惠妃。(11)于是天妃信仰在民间迅速盛行起来,官员奉命出使海外,商人出洋经商,渔民出海捕鱼,在船舶启锚之前,总是要到天妃庙祭祀,祈求天妃保佑顺风和安全。"千里危樯一信风"。(12)时人刘克庄说"妃庙遍于莆(田),凡大墟市、小聚落皆有之"。(13)此外,其他沿海地区也相继建立了天祀庙。(14)
崇福夫人在福建、岭南也被人们视为海神。如《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后集卷二《崇福夫人神兵》载道:"广州城南五里,有崇福无极夫人庙,碧瓦朱甍,庙貌雄壮,南船往来,无不乞灵于此。庙之后宫绘画夫人梳装之像,如鸾镜、凤钗、龙巾、象栉、床帐、衣服、金银器皿、珠玉异宝,堆积满前,皆海商所献,各有库藏收掌。凡贩海之人,能就庙祈�,许以钱本借贷者,纵遇风涛而不害,获利亦不赀。庙有出纳二库掌之。船有遇风险者,遥呼告神,若有火轮到船旋绕,纵险亦不必忧。凡过庙祷祈者,无不各生敬心。"又,《夷坚支志戊》卷一《浮曦妃祠》载:"绍熙三年,福州人郑立之,自番禺泛海还乡。舟次莆田境浮曦湾,未及出港,或人来告:'有贼船六只在近洋,盍谋脱计?'于是舟师诣崇福夫人庙求救护。"此外,还有祭拜广利王的,如《夷坚乙志》卷四《赵士藻》载:"赵士藻,绍兴中权广东东南道税官。既罢,与同官刘令、孙尉共买舟泛海如临安。士藻挈妻子已下凡六人俱,初抵广利王庙下。舟人言:'法当具牲酒奠谒。'藻欲往,而令、尉者持不可。是夕,藻梦与二人入庙中,王震怒责之曰:'汝曹为士大夫,当知去就。大凡过一郡一邑,犹有地主之敬,今欲航巨浸而傲我不谒,岂礼也哉!'……"
行神和道神除要保佑人们交通安全外,还往往兼有其他职能。如宋人蔡 《铁围山丛谈》卷四载:"长安西去蜀道有梓潼神神祠,素号异甚。士大夫过之,得风雨送,必至宰相;进士过之,得风雨则必殿魁。自古传无一失者。"又,宋人刘昌诗《芦浦笔记》卷四也有一则题为"草鞋大王事"的故事,传说蜀道上有一千年古木,树叶繁茂,荫可庇一亩,因此往来的行者常常要到这株树下歇息。歇息时,一些行人在这里要换上新草鞋,而将走破的旧草鞋遗弃在此,或将旧草鞋挂在树枝上以为戏,久而久之,这株树上挂满了千百双旧草鞋。后来有人在这株树下卜问心事,并常常应验,遂敬以为神。有一天,一位士人上城应举时路过这里,他在树上用佩刀刻写了"草鞋大王,某年月日降"几个字。等他参加应举回来时,发现这里已经立起了四柱小庙堂。士人看后笑而不言,走开了。三年后,当他再次经过这里时,小庙堂已经变成了规模宏大壮丽的祠宇,并且有不少人家居住在这里。他看后大为惊讶,忙问周围百姓是什么原因,大家都说是草鞋大王灵验无比。于是,这一天士人留宿于此,夜里他托梦问此神:"神之名号不过是我一时戏书,为什么今天奉祠竟然如此之盛?你究竟是谁呢?"此神告诉他:"我本是附近驿传系统的老铺兵,平生不敢欺心,被裁汰之后,经常在这里帮助负重而行走困难的路人。不料天帝竟然记得我这一劳绩,但始终未能安排居处,承你书此'草鞋大王'之号,于是才受封并享用奉祀。"士人又问道:"那么,为什么卜问总是很灵验呢?"神答道:"这并不是我的神能,不过是及时上奏天帝,帝感其诚,于是才给予答复。"最后,士人请神能够预告自己的前程。第二夜,士人在梦中见神告道:"你一定会在某年登第,将来官职会达到某某品级。"果然后来一一应验。从这一故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宋代行神崇拜的情况。(15)
此外,商人乘大船出海贸易时还有祈舶 风的风俗。舶 风为信风之一种,有了这种风,可使船乘风破浪,快速地到达目的地。陈岩肖《庚溪诗话》载道:"每暑月,则有东南风数日,甚者至逾旬而止,吴人名之曰'舶 风',云:海外舶船祷于神而得之,乘此风到江浙间也。"(16)苏轼《船 风》诗曰:"三旬已过黄梅雨,万里初来船 风;几处萦回度山曲,一时清驶满江东;惊飘簌簌先秋叶,唤醒昏昏嗜睡翁;欲作兰台快哉赋,却嫌分别问雌雄。"作者在诗序中还说:"吴中梅雨既过,飒然清风弥月,岁岁如此,吴人谓之舶 风,是时海舶初回,云此风与舶俱至云尔。"
三、卜行择吉
宋人出行有择日的习俗,这可从当时的文献记载中可以看出。如陆泳《吴下田家志》载:"出入忌月忌。"又,敦煌出土的伯三四○三《雍熙三年(公元986年)历书》也载:"正月……二十日己丑火开,岁对九焦九坎疗病、嫁娶、出行吉。"《马可波罗行纪》在记载南宋都城临安风俗时说:"此地之人有下述之风习,……如有一人欲旅行时,则往询星者,告以生辰,卜其是否利于出行,星者偶若答以不宜,则罢其行,待至适宜之日。人信星者之说甚笃,缘星者精于其术,常作实言也。"(17)但也有不信于此的,如"(邵)康节先公出行不择日,或告之以不利则不行。盖曰:'人未言则不知,既言则有知,知而必行,则与鬼神敌也'……"(18)
四、分离习俗
宋代的分离习俗,据学者研究,有饯别送行、持金赠行和送别三种礼俗。
(一)饯别
饯别又称饯行、送行,其俗在宋代颇为盛行。据文献记载,中外商船出海时,市舶司机构照例要"支送酒食";有时还要设宴饯行,届时大小商人和水手、杂工均可参加。(19)
时人送亲朋友好远行时,往往要在城门外或郊外设送行酒宴。如《涑水记闻辑佚》载:"初,范文正公贬饶州,朝廷方治朋党,士大夫无敢往别。王待制质独扶病饯于国门。"《五总志》曰:"蔡元长自成都召还过洛,时陈和叔为留守,文潞公以太师就第,饯行于白马寺。"陆游《入蜀记》载:"(乾道)六年闰五月十八日,晚行,夜至法云寺,兄弟饯别,五鼓始决去。"周密《齐东野语》卷八《曹西士上竿诗》:"赵南仲……赴镇之日,朝绅置酒以饯。"又同书卷二十《刘长卿诗》:"刘后以召还,吴饯于郊外。"《醉翁谈录》佚文《苏小卿》:"美任归京,官吏送至邮亭饯别。"《清平山堂话本》卷一《柳耆卿诗酒江楼记》:"这柳耆卿诗词文采,压于才士。因此近侍官僚喜敬者,多举孝廉,保奏耆卿为江浙路管下余杭县宰。柳耆卿乃辞谢官僚,别了三个行首,各各饯别而不忍舍,遂别亲朋,将带仆人,携琴、剑、书箱,迤逦在路。"《青琐高议》前集卷十《王幼玉传》还记载了一对恋人分别时的饯别情景。故事载东都士人柳富与名妓王幼玉相恋,"富因久游,亲促其归。幼玉潜往别,共饮野店中。玉曰:'子有清才,我有丽质,才色相得,誓不相舍,自然之理。我之心,子之意,质诸神明,结之松筠久矣。子必异日有有潇湘之游,我亦待君之来。'于是二人共盟,焚香,致其灰于酒中共饮之。是夕,同宿于江上。翌日,富作词别幼玉,名《醉高楼》。词曰:'人间最苦,最苦是分离。伊爱我,我怜伊。青草岸头人独立,画船东去橹声迟。楚天低,回望处,两依依。后会也知俱有愿,未知何日是佳期?心下事,乱如丝。好天良夜还虚过,辜负我,两心知。愿伊家,衷肠在,一双飞。'富唱其曲以沽酒,音调辞意悲惋,不能终曲,乃饮酒相与大恸。富乃登舟"。《青琐高议》别集卷二《谭意歌传》也记载了这样的故事:故事载名妓谭意歌与潭茶官张正字相恋,后张调任他处,谭意歌"乃治行,饯之郊外。张登途,意把臂嘱曰:'子本名家,我乃娼类,以贱偶贵,诚非佳婚。况室无主祭之妇,堂有垂白之亲。今之分袂,决无后期。'张曰:'盟誓之言,皎如日月,苟或背此,神明非欺。'意曰:'我腹有君之息数月矣;此君之体也,君宜念之。'相与极恸,乃舍去"。筵酒之后,正式出行了!
宋代饯别之俗为古代祖帐之遗风,时人又称为祖席。(20)如《醉翁谈录》辛集卷二载:"魁行,桂为祖席郊外,仍赠以诗……"梅尧臣有诗曰:"古人相送赠以言,今人相送举以酒,酒行殷勤意岂 ,酒罢踌躇悲更有……"(21)�
(二) 持金赠行与送行诗
持金赠行是指亲朋好友送别时,赠以路费。如高登《辞馈金》诗序曰:"顷罢官临庆,士民 留不果,乃相与持金赠行,勤勤之意,既不可却,复不当受,因请买书郡庠,以遗学者,作诗谢之。"
宋代重文,故以诗词送行之俗也颇为盛行。这种诗词,时人称之为送行诗、送行词。如《鹤林玉露》乙编卷二《迁谪量移》载:"吕子约谪庐陵,量移高安,杨诚斋送行诗云:'不愁不上青霄去,上了青霄莫爱身。'盖祖杜少陵送严郑公云:'公若居台辅,临危莫爱身。'然以之送迁谪流徙之士,则意味尤深长也。"又,周密《齐东野语》卷十一《蜀娼词》载:"传一蜀妓送行词云:'欲寄意,浑无所有,折尽市桥官柳。看君著上征衫,又相将放船楚江口。
后会不知何日又,是男儿,休要镇长相守。苟富贵无相忘,若相忘有如此酒。'亦可喜也。"
(三) 送别
宋人送别,当以男女情人之间的别离最为难舍难离。北宋词人柳永的《雨霖铃》一词就对此作了极其生动的描述:"寒蝉凄切,对长亭晚,骤雨初歇。都门帐饮无绪,方留恋处,兰舟催发。执手相看泪眼,竟无语凝噎。念去去,千里烟波,暮霭沉沉楚天阔。 多情自古伤离别,更那堪,冷落清秋节!今宵酒醒何处?杨柳岸,晓风残月。此去经年,应是良辰好景虚设。便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从这首词中还可知,宋人送行的时间一般在拂晓。自然亲人之间的生死离别,也是凄惨苦痛的。吕惠卿《建宁军节度使谢表》中所说的"衰疲远谪,人皆知其难堪;亲爱生离,闻者为之太息",就表达了当时官员远谪偏僻地区、与家人作生死告别时的心情。
而朋友之间的送别同样令人感动,范成大《吴郡志》中就记载了友人千里送人的动人故事。故事载南宋淳熙四年(公元1177年)范成大在四川安抚制置使兼知成都府任上,奉旨召对,离成都回故乡苏州时,其友人闻悉后,纷纷与他送别:"四十里宿新津县。成都及此郡送客毕会邑中,借居僦舍皆满,县人以为盛。戊寅。为送客住一日,饭罢发遣令各归,留者尚十五六。新津县廨上雨傍风,无一宽洁处,送客贪于相送,欢然竟日,忘其居之陋也。""辛巳。招送客燕于眉山馆,与叙别。""蜀中送客至嘉川归尽,独杨商卿父子、谭季壬德称三人送至此,逾千里矣,乃为留一宿以话别。"
(四) 壮行
宋代出行时还有壮行之俗,届时亲人或朋友往往要为出行之人设酒壮行,如《湖海新闻夷坚续志》后集卷二《送夫入学》载:"宋嘉熙戊戌,兴化陈彦章混补试中。次年正月往参大学,时方新娶,其妻作《沁园春》以壮其行,词曰:'记得爷爷,说与奴奴,陈郎俊哉。笑世人无眼,老夫得法,官人易聘,国士难媒。印信乘龙,夤缘叶凤,还与扬鞭还得来。果然是,西雍人物,京样官坯。送郎上马三杯,莫把离愁恼别怀。那孤灯只砚,郎君珍重,离愁别恨,奴自推排。白发夫妻,青衫事业,两句微吟当折梅。彦章去,早归则个,免待相催。'一时传播,以为佳话。"有的还要赠以一些路费,如辛弃疾帅浙东时,曾为刘过壮行色,而且还送上一千缗钱作为其路费。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