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苏宁这样的家电卖场要交的是增值税,但是他们对个人直接销售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他们销售的商品都是17%的增值税率,但是这个税没有在发票上得到体现。他们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是按照销售额来计算的,但是17%的税是针对销售增值额来征收的,加入他
苏宁这样的家电卖场要交的是增值税,但是他们对个人直接销售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他们销售的商品都是17%的增值税率,但是这个税没有在发票上得到体现。他们缴纳增值税的时候是按照销售额来计算的,但是17%的税是针对销售增值额来征收的,加入他们购买家电成本是1000,买的时候他们已经缴纳了170的税,加入卖给你价格是1100,那么收款就是1287,其中就含有187的税,但是他们再往税务局缴纳的时候只需要缴纳17元,因为其余的170已经在进货的时候缴纳了,这个是增值税的特点决定的。所以他们不开发票节省的钱并不是太多。
另外建材市场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他们缴税就是按照销售额的4%左右缴税,但他们不能扣以前缴纳过的,所以他们实际缴纳的也不少。他们成本低就低在了固定成本和广告成本以及管理成本上,还有可能就是售后服务上。其实商品的价格是含有售后服务的成本的,他们提前收了这一部分钱,用来将来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所以,我建议你在大商场买东西还是要发票,因为不要确实省不了多少钱,有了发票以后售后什么的都比较方便,全国联保也更方便。至于在建材市场这样的地方买,跟苏宁和五星这样的卖场可比性不是太强,他们价格的差别不是差在销售环节的税上,而是其他的方面。
这个跟在饭店吃饭不开发票不一样的,饭店是营业税,他们是按照收入的5%缴税,也就是说你消费100元,他们就要交5元的税,这个不开发票可以节省一些费用。
您好,抽奖所得奖品是需要交税的。抽奖活动中奖属于意外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抽奖属于个人偶然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向纳税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征收的税款。征税对象主要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抽奖活动中得到的钱一般属于意外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抽奖活动中,不同的活动性质所涉及到的缴纳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依法而言,只要是自用的,有收据,是可以邮寄回国的。应该是不交税的。
依理而言,有点不值得。邮寄虽然不贵,但是特殊包装及保险费特别高,那就比国内买还贵了。
依情而言,贵就贵呗,美国原装货就是比较牛。可以炫耀一番吧。值得!
赠送东西给过路人是否缴税
现凡是礼品都需要纳税的
按公司常规入账:1首先是按招待费入账,应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或是"营业费用--礼品招待费"的二级科目2在税务实践中,将企业因宣传推广需要而发生的赠送业务区别情况对待凡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通常作为招待费对待,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对于自产货物用于赠送的,按宣传费对待
企业的礼品支出主要涉及3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收礼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是由送礼的人代扣代缴具体按《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增值税是指自产自销的产品作为礼品送给客户,视为销售,交纳增值税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行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3、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向地震灾区捐款和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一、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及原理分析
进项税抵扣和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增值税非常重要,也容易混淆的内容。
(一)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规定及原理分析
1、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规定
增值税条例第10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进项税不得抵扣的原理分析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这实际是意味着,有销项税与之匹配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没有销项税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值税条例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诸种情况,就体现了这个原则,上述规定的项目,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没有对应的销项税。
3、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项目时,可能已经抵扣税款了。所以,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应该将已经抵扣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常说的进项税转出。
(二)视同销售的规定及原理分析
1、视同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视同销售的原理分析
视同销售的作用有两个:
一是防止纳税人逃税。比如投资或分配,如果先销售货物,再用货币出资或分配,在销售环节肯定要纳税。如果直接用实物出资,就可以不缴税,则纳税人就可能改变模式,直接用实物出资或分配,这就为少缴税提供了一条通道。
二是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之所以能否避免或减轻重复征税,就在于环环相接的抵扣机制。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重复征税。
视同销售的规定,有两个特点:
一是货物离开本纳税人,形成一个完整的销售过程,除(四)、(五)外的其他项目,都是这个特点。既然形成销售了,就应计算销项税了。
二是没有离开本纳税人的货物,都是有增值额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委托加工货物,都是有增值的,有征税对象的。既然有征税对象,也该征税了。
二、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是否可以选择
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是否可以互换,可以选择
比如,A公司购进货物100元,进项税是17元,加工后,用于免税项目。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应该视同销售。此时,是否可以不抵扣17元,不视同销售
不可以,该视同销售,就视同销售,该不能抵扣,就不能抵扣。如果可以选择,可能导致少缴税,因为销项税额一般大于进项税额。
A公司将购进货物加工后,货物有增值额,如果视同销售,也许计提销项税的含税价格是234元,销项税是34元。如果能用17元代替34元,纳税人显然少缴税了。
三、购买礼品赠送客户,增值税如何处理
下面结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分析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时,增值税的三种处理方式,哪个更符合规定。
(一)不视同销售,也不抵扣进项税
第一种处理方案是,赠送时不视同销售,但也不抵扣进项税。
无论是外购的货物,还是自产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该视同销售,不能用不抵扣进项税,换取不视同销售。所以,这一方案,不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可行。
(二)视同销售,但也不抵扣进项税
第二种方案是,赠送时视视同销售,但也不得抵扣进项税。其理由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个人消费,包括个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这种方案,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纳税人抵扣进项税的合法权益。
1、赠送客户,不是个人消费
单位购买礼品,赠送客户的行为,尽管客户可能用于个人消费了,但是对赠送礼品的单位而言,不是用于个人消费,是用于单位的经营行为。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该是作为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用于自己单位的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比如购进一批白酒,用于老板个人的消费或交际应酬,不应扩大到赠送客户。
2、无偿赠送和个人消费并列
增值税实施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既有用于个人消费的规定,也有用于无偿赠送的规定。既然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了,计提销项税了,就不能再按照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如果这样,就自相矛盾了。
3、有悖进项税不得抵扣的基本原理
前面分析过,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没有销项税与之匹配。如果有销项税,相应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三)视同销售,抵扣进项税
第三种方案,赠送时,视同销售,但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这一方案,无论是销项税的处理,还是进项税的处理,都有法规依据。
赠送时视同销售,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根据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没有一条可以适用。既然不得抵扣的规定不适用,就可以抵扣。
所以,第三种方案,是最可行的。既没有少计销项税,也维护了纳税人抵扣进项税的合法权益。
遇到具体的涉税问题,在判断如何处理时,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和原理,详细分析,既不要犯第一种方案,因为一厢情愿导致的可能少缴税的错误,也不要犯第二种方案,因为放弃纳税人合法权益导致的多缴税的错误,选择第三种既不少缴税,也不多缴税的最佳合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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