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罚通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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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员工处罚通报范文1兹公司材料部部长×××同志,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原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营运。为严肃员工手册的相关要求,加强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公司决定给予×××同志扣除当月工资的处罚决定。望×××同志以此为契机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

1、员工处罚通报范文1

兹公司材料部部长×××同志,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原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营运。为严

肃员工手册的相关要求,加强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公司决定给予×××同志扣除当月工资的处罚决

定。望×××同志以此为契机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能力。

公司对×××同志的处罚是为了惩前毖后,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端正工作态度,提升工作责任心,

为公司的美好明天努力奋斗!

甘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

××年×月××日

2、员工处罚通报范文2

XXXX年XX月X日,公司xx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XXX,200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XXX、XXX,各100元;

3 XX经理、XX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报。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扩展资料

《处罚通知书》是一种实用文档格式,主要用来告知员工所犯的错误。

参考资料:

-处罚通知书

必须把原发票追回,否则是不准作废的。如果直接把发票存根联作废是无效的,税务机关不会认可的。虽然说,你这种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你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1993]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1]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处分决定书的注意事项有对于共同违纪案件,要分别制作党纪处分决定书;对于需要呈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案件,要根据上级机关批复制作处分决定书;以及不能用批复代替党纪处分决定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法律分析:党纪处分决定应当送达受处分党员本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法律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处罚书范文篇五:

 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陈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2070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字号:XXXXXXXXXX

 经营地址: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无

 案件来源:X年X月X日,我局在位于XXX市XX县XX路1号门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XX超市)内,查获下列卷烟: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合计10条,案值人民币1550元(市场中间价)。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证号为32070XXXXXXX。因上述卷烟均有明显假冒特征,其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本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 措施 ,并存放于XXX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库,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XXXX年X月X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其被登记保存物品已抽样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

 违法事实: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 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 注册商标 且伪劣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X烟专处立[XXXX]XX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3X烟专存处[XXXX]XX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书证,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进行了处理;

 4X烟专检告[XXXX]XX号《卷烟鉴定结果告知书》,书证,证明按照法定程序告知了当事人鉴定结果以及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期限;

 5X烟专处终[XXXX]XX号《调查终结报告》,书证,证明按照自立案之日起30内调查取证终结。

 (二)事实部分。证明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时间、数量、销售总额等。

 1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现场销售有明显假冒特征卷烟的事实;

 2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所作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具体状况;

 3XXXX年X月X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特征确认无误;

 4XXXX年X月X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4张(店面、涉案卷烟、价格标签等),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状态、涉案卷烟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5鉴别检验抽样单1份,书证,证明抽样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数量和抽样基数,符合抽样的标准和程序;

 6鉴别检验 委托书 1份,书证,证明受委托的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合法的检测单位;

 7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XXXXXXXXX~0XX);鉴定结论,证明涉案卷烟的检测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8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书证;证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期限和相关权利义务;

 9当事人陈XX的身份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本案身份;

 10对当事人陈XX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11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1张,视听资料,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13从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的卷烟价格标价签2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外销售涉案卷烟的销售价格;

 14卷烟零售户诚信经营 承诺书 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明知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为违法行为。

 本局已于X年X月X日向当事人陈XX全部出示并制作证据质证笔录,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取证情况无异议。以上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XX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烟专处告[XXXX]XX号),并于X月X日收到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我局于X月X日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申辩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要求对其减轻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作为卷烟经营者,应当从其购进的卷烟价格上辨明其购进的卷烟为非法生产的卷烟,当事人对此应该是明知。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

 违法依据和定性:本局认为,作为卷烟经营户,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XXX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销售总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公开销毁上述非法生产卷烟,即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佰捌拾柒元伍角(¥38750)。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到中国XX银行XXX分行营业部(XXX罚没收入专户,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XXXX,地址:XXX县XX路XX号)缴纳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X烟草专卖局或XX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XXX市X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年X月X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处罚书范文篇六:施工违规处罚决定书

 处罚项目:_____红杉郡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汪子铃 项目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

 处罚原因:根据xxxx年下发给红杉郡项目部施工处罚决定书所述内容。 为加强公司 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公司决定对你项目处罚如下:

 1元整,(小写)¥

 2、其他处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罚决定书签发人: 年 月 日

 本处罚决定书于 年 月 日签收

 现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工程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财务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本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签,同样生效;当事人不服从处罚决定的,可签完协议后三日内向上层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复议。)

 企业员工行为规范及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管理行为,明确各级员工的劳动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次序和生产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2 范围:公司任何职级的正式合同工、试用合同工及临时工的违规处罚适用本办法。

 3 原则及定义:

 31公司本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原则,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32公司对员工的任何处理决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33公司对员工违纪处罚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处罚。

 34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

 35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4 职责

 41厂务部可依据员工的违规情况并在有关证据证明充分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42部门主管可依据本部门员工的违规情节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本部门员工的建议。

 43人事部负责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根据申请内容进行跟踪调查。负责员工处罚材料的处理和执行处罚决定。

 44行政部负责员工处罚的核准及员工复查申请的受理和跟踪调查。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及适用

 5本办法适用的处罚有:

 51口头警告

 52书面警告

 53记过

 54记大过

 55降职、降薪

 56留职查看

 57解雇、开除

 6公司员工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司支持和维护受害员工合法的诉讼权利

 7公司员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工伤事故发生的,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8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9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公司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10部门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直接责任人;由部门主管指使的,同时处罚该部门主管。

 11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111情节特别轻微的;

 112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

 113因他人协迫或诱骗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121有严重后果的

 122 协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

 12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123屡反不改的

 第三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处罚

 13员工有下列违反国家法律,在受到国家政权机关处罚的同时公司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

 131因犯罪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

 132因违法被决定劳动教养的。

 133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被决定治安拘留七天以上的

 134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组织、策划、参与非法游行示威或参加非法社团组织的。

 135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雇的情形;

 14: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破坏商业信誉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4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窃取本公司的货版、客户资料、生产资料、人事档案、技术(设计)图纸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的。

 142违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业信息搞同业竟争。

 143违背公司利益在公司内、外散布谣传、恶意中伤、破坏客户形象,使公司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的。

 144因自身过错,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客户投诉达二次以上的。

 145因管理失职导致货期延误或因质量原因被客户退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5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财产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解雇或留职察看二至三个月并依据成本赔偿公司损失。

 151偷盗公司货品或因管理失职造成货品大量丢失,经查证属实的。 152恶意破坏公司生产设施或办公设施的

 153违规操作或基于报复,恶意造成货品报废的(个人货品报废率在10%以上的;年内综合报废率在15%以上的)。

 16员工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或留职察看一至而个月。

 161偷盗他人财物价值50元以上或累计价值100元以上的。

 162在厂区打架斗殴的。

 163造谣诽谤、恶意中伤、毁人名誉的。 164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 165强行索要或变相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166不服部门管理恶意报复他人。

 167为实施报复行为而指使他人或变相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实加暴力或实施163、164、165、166的行为的。

 17部门或员工有下列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降职或留职察看二至三个月;

 171因个人失职造成生产排期混乱。

 172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生产排期,导致货期延误。

 173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料或货品报废数量较大的;

 174部门返工率过高,货品质量低劣,造成生产成本增加。

 175员工无法如期完成部门下达的产量定额导致部门货期延误的。

 176部门收发或QC员失职导致不合格货品流入下家部门的,使下家部门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的。

 177煽动或积极参与恶意怠工、闹事,造成部门生产混乱的。

 18生产部门或员工因第十七条原因造成下家部门怠工,直接责任人在受到第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应当视其情况赔偿下家部门因怠工造成的损失。

 19员工因下列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可视其情节给予留职察看一至二个月、记过、、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雇、;

 19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

 19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20员工破坏下列管理次序的,可视其情节给予留职察看一至三个月、记过、、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并降低5%--10%的津贴直至解雇、;

 201贪污公款、行贿受贿的; 102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贿硌 ;

 203虚报人事资料或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被查实的;

 204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警告达五次以上者;

 205连续矿工达15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矿工达30日以上者;

 206冒用部门主管或其他负责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的;

 207因无法胜任本职岗位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而本人又不配合再调动的;

 208员工在合同期内实施同业竟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21员工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其情节降职并降5%--10%的津贴、留职察看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书面警告。

 211不服从管主管领导及调派工作;漫骂主管;漫骂、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或舍监对抗管理的;

 212因管理失职造成部门货品丢失的

 213在宿舍内聚众闹事,汹酒赌博,破坏宿舍正常休息次序的

 214员工在生产中故意造成废品或劣质货品,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215玩忽职守,隐瞒工作过失 以致延误工作的,造成损失的;

 216部门工作不按“6S”标准、“ISO文件”要求作业,被通知整改达三次以上而无实质性改善的;

 217破坏厂区、宿舍内设施、环境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218违反公司规定被处以警告达两次以上者 22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记过或记大过并降低津贴1%--5%或书面警告

 221未经许可私自带非本公司员工入住宿舍,造成严重后果的

 222不服从工作安排延误工作的

 223遗失厂证或其他厂区适用的特殊证件不报,造成后果的

 224乱动厂区或宿舍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造成后果的

 225私自开启消防门。

 226未到下班时间私自停工、打饭、刷卡等影响上下班次序的

 227连续矿工达三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矿工总数在六个工作日以上的 228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私自拉接电线、安装用电设施的

 229收发员因过失造成帐目数据混乱、收发货品丢失数量较大的

 2210在厂区内乱写乱贴 标语 ,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2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

 231迟到早退的

 232上班期间吃零食或私自带早餐到厂区的

 233不按规定或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造成质量或安全隐患的

 234下班时未搞好责任区清洁卫生的

 235不按规定排队刷卡或在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着妆或在厂区内不按规定佩带厂证。

 236不遵守物品(人员)的放行规定,经强行通过门岗经劝阻无效的

 237部门故意不接听或拖延接听电话;接听电话或与他人接洽时不使用礼貌规范、语言;

 238衣冠不正、仪表不雅、穿拖鞋上班、不讲礼貌、语言不雅及其他影响公司面貌的行为

 239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造成安全隐患的

 2310未经许可私自调换房间或铺位

 2311不按规定搞好车间或宿舍房间、床位的清洁卫生

 2312利用公司资源制造私人物件的

 2313 私自利用公司电话直拨长途电话但利用200卡、IP卡打长途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24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25 员工被处以“留职察看”的处分的,应当同时适用下列条款;

 251 是月薪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基本工资;

 252 是计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计件部分的工资(单价 X件数=计发工资额);

 253 是计时的应当在留职察看期间只计发计时部分的工资(单价 X小时数=计发工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