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以前坐牢,是我每个星期去看他,还给他寄钱,给他送礼,现在他生病了,还要照顾他,给他买个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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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以前坐牢,是我每个星期去看他,还给他寄钱,给他送礼,现在他生病了,还要照顾他,给他买个菜?,第1张

老公以前坐牢,是我每个星期去看他,还给他寄钱,给他送礼,现在他生病了,还要照顾他,给他买个菜?
导读:亲你好 作为旁观者 我理解你的情况。你的丈夫的行为对你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和痛苦,而他对你的抱怨和不满可能让你感到额外的沮丧和不满。从你的描述来看,你的丈夫的行为非常不尊重你,而且显然他在过去的行为中已经失去了你的信任。你需要明确你自己的底线和

亲你好 作为旁观者 我理解你的情况。你的丈夫的行为对你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和痛苦,而他对你的抱怨和不满可能让你感到额外的沮丧和不满。

从你的描述来看,你的丈夫的行为非常不尊重你,而且显然他在过去的行为中已经失去了你的信任。你需要明确你自己的底线和界限,不要让他的行为伤害到你的身心健康和个人价值。

如果你决定继续照顾他,你需要明确他的健康状况和照顾工作的具体要求,并做好自己的照顾计划。如果你决定离婚,你有权提出申请。你的丈夫可能不同意或反对,但是你需要为自己的权益和健康负责。

最重要的是,无论你的决定是什么,你需要在决定前充分地考虑,充分地了解自己的感受和需要,并尊重自己的决定。

你说的劳改所具体是什么?? 劳动改造的地方很多啊!: 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新犯转运站、劳动教育所、刑拘所、看守所这些都是关押犯罪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地方。

先详细解释一下:

1、看守所:犯罪嫌疑人从被抓到判刑后接到执行之日(在派出所或刑警队第一次审问时除外)都在看守所度过。每个县一个,如果在市里的话就是每个区一个。

2、刑拘所:被判拘役、管制的从接判之日起从看守所转入,在看守所呆的一天算两天,还有就是被拘留的也在刑拘所(部分地方有单独的拘留所)多少同上

3、劳教所:够不上刑法规定界限的,比如:某地是盗窃1000以上才构成犯罪,但他偷的钱(或物品)是900元,就够不上刑法规定,但又确实是犯了罪,就由公安机关直接送到劳教所劳教(不经过法院审判)很少,整个重庆直辖市才一个)

4、未成年犯管教所:故名思意,就是关押未满18岁的犯罪人

5、新犯转运站:从看守所转入监狱前接受短暂基本教育(实际上是各看守所得犯人在这里,各监狱又来随机选额定的犯人)

6、监狱:(包括男子和女子)这个不解释了,都知道是什么。

2不能打电话,可以探监

我认为这一种情况在于你爱的多深出于礼数,但处于现时代的情况,女性自主你不必要为以前的思想所束缚。对自己好才是真的,如果你觉得你够爱他,那为婆婆送终是正常的,也是大家所称道赞赏的,如果你不为他送终,这是自己的选择,也没有人会说你什么也不配说你什么,对自己好一点是人的天性

你需要等你老公这个案子法院判决生效后办理。原因:1、协议离婚,需要本人签字,目前你老公在看守所里,除了公检法机关的人之外,只有律师可以去会见他本人。且签订离婚协议并不能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还需要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男方本人亲自到场,因此这种方式行不通。2、起诉离婚,但你老公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法院是通知不到他的,会因为无法通知到本人,无法送达诉状副本,案件会被中止或撤诉或裁驳。所以建议你等刑事案件判决出来后再诉,监狱里法院就可以通知到本人了。

有些监狱还是可以的!有些监狱提供了特优会见!你看下这个吧/

前几年,我国不少监狱推出了“特优会见”、“亲情会见”、“夫妻房”等“特殊政策”或“优惠待遇”来满足服刑人员及其配偶的同居需要,以稳定和巩固服刑人员的婚姻和家庭。可是当具体操作时出现一些违法犯罪、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以及“钱权交易”的腐败现象,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和媒体的炒作时,有些监狱就停止了“特优会见”。反对的人认为,同居权是否可看做是犯人的权利。如果是犯人的权利,同居权就应该平等地赋予给每一位服刑的犯人。但前提必须是平等的,同居权不能专属于某些犯人,不能成为极少数人的“特权”。然而,这样的“权利”对于在押犯来说,却有违刑罚的目的。徒刑类刑罚是以通过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来实现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在押犯一定不能享有“同居会见权”,但作为在押犯,他已经失去了行使“与配偶同居权”的可能。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人身自由都没有了,还谈何同居权?另外,监狱为服刑人员提供与配偶“同居”方便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监狱如何挑选允许与配偶同居的服刑人员;根据法律,怀孕的女性服刑人员不能在监狱中服刑,女犯跟配偶同居,如果怀孕了怎么办。赞成的人认为,对已婚犯人要求感情和生理交流的权利,法律没有权利剥夺。按照现代司法理念,一个人因自己违法被关进监狱,他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罪人”,因而,除了法律规定必须强制剥夺的那一部分权利之外,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情感交流,生理需要,是不能被剥夺的,相反,由于服刑人员所处的特殊环境,他们的基本权利在某些方面更应该得到理解、同情和尊重。我们认为,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与其配偶的同居权虽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事实上法律并未剥夺服刑人员的同居权。司法部应尽快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各省监狱管理局及各个监狱都要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规定或制度,把“特优会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明确服刑人员能够与配偶同居的条件、要求、纪律和费用,把握好“遴选”机制,并且作为“狱务公开”的一项内容,接受全体服刑人员和社会的监督。为了避免女犯因同居导致怀孕进而逃避法律制裁,监狱可以要求获得同居会见的女犯签订有关协议,保证其在同居会见期间避免怀孕。在思想上统一、理论上成熟以及实践中不断完善后,有必要在《监狱法》中确认“特优会见”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从而有利于保障服刑人员的“同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