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主观:一、事实收养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吗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所以事实收养的子女不在法律上得到承认,故没有继承权。二、事实收养产生是原因有哪些一是事实收
法律主观:
一、事实收养的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所以事实收养的子女不在法律上得到承认,故没有继承权。
二、事实收养产生是原因有哪些
一是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将收养行为当作传统习惯方式来对待;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也多大关系,反正双方相安无事,也不会妨碍他人,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管理服务不到。有关对收养工作进行管理服务的机关,缺乏社会责任感,有看到事实收养产生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仅视为个别家庭问题。因此,调查了解少,情况不明了;主动服务少,等人上门找;手续程序多,提供方便少;回避ì盾多,研究解决少;部门推诿多,相互协调少。甚至,有些机关将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与处罚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相结合,以追收Υ反计划生育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条件,导致不少事实收养人躲避收养登记。
三是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Υ法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总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酿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三、子女的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
(一)子女在享有继承权方面男女平等,不受年龄大小、结婚与否等限制;
(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为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 ;
(三)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不得以遗嘱方式取消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按 法定继承 处理保留的份额;
(五)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子女。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收养法已经出台,所以事实收养的孩子是没有合法继承权的,因为继承权存在的前提是孩子与父母具有血缘上或者拟制血亲关系,事实收养孩子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领养的孩子在法律上享有与生育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
领养关系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由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在领养关系成立后,被领养人与领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育亲子关系相同。
在领养关系成立后,被领养人便成为了领养人的合法子女,享有与生育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如果领养人在未制定遗嘱的情况下去世,被领养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领养人的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领养人在生育父母的财产继承中享有继承权,那么在继承领养父母的财产时,其继承权将会减少。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领养人在继承领养父母的财产时,其继承份额应当与生育子女的继承份额相同,但是被领养人在继承生育父母的财产时,其继承份额应当减半。
总的来说,领养的孩子在法律上享有与生育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但是在继承领养父母和生育父母的财产时,其继承份额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领养的孩子有继承权。养子女,是指公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收养的,得不到亲生父母抚养的子女,其有继承权。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合法收养孩子,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第一收养一方无子女。第二收养人有抚育被收养者的能力。第三在医学鉴定,被收养者无重大疾病。第四收养者只允许收养一名孩子。第五收养人和送养人必须是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十岁以上的被收养者,必须征询被收养者个人意见。第六一旦收养关系成绩,收养方需将其抚育成人,否则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领养的孩子有继承权,继承法所说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未设立遗嘱或遗赠协议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一、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权利一样吗
养子女就是指被人收养的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行为而产生。同时,养子女和自己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因收养行为而消除。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相当于因为收养关系而成立的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二、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流程
1、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3、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千万别遗忘了你的公证费发票。
4、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本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已经办理了收养关系的收养子女是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的。
继承财产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包括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和旁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必须已经死亡,否则继承人无法继承其财产;
3、遗嘱:被继承人在生前可以制定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继承人可以根据遗嘱来继承其财产;
4、法定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制定遗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其财产;
5、继承财产的可继承性: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是具有可继承性的财产,例如房屋、车辆、存款、证券等财产可以继承,但是一些个人隐私、人身权利等不可继承。
继承的财产流程:
1、提交遗嘱或者申请继承: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遗嘱或申请继承,以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继承资格;
2、财产评估: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继承的财产价值;
3、继承顺序确定:在继承人被确认后,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继承顺序,即先确定继承人的身份,然后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权利的先后顺序;
4、财产分割:在确定了继承人和继承顺序后,需要对继承的财产进行分割,将财产分配给各个继承人;
5、税务处理:在继承财产后,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如遗产税等。
综上所述,继承财产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财务、税务等多个方面,需要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主观:
被领养的孩子一般不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的。因为被收养的子女与亲生父母的亲子关系消除,也就不能进行法定继承了。但如果亲生父母有遗嘱指定被他人领养的子女继承遗产,则该子女就可以依照亲生父母遗嘱办理继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如果将孩子送人领养的时候,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还是存在的,子女是可以作为第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如果是指自己已经通过办理收养登记送出去的孩子,肯定没有继承亲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遗产的权利。这在民法典上叫收养的解销效力,即收养成立后,消灭了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送养出去的子女不能继承遗产。如果是指自己收养的子女,只要符合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当然有继承权。在法律上叫收养的拟制效力。即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具有相互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当然也有继承权。
遗产不能偿还债务怎么办?
1、遗产不能偿还债务的可以找继承人遗产或者赠予人将遗产全部还债。
2、如果遗产不够还清债务要看继承遗产者愿不愿意承担还清,财产分割后,应当在被继承人生前清偿的债务和应当在被继承人生前清偿的税款尚未清偿的。
3、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人的比例先行清偿继承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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