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员工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需要根据员工具体的伤势来进行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员工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需要根据员工具体的伤势来进行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也是可以算工伤的,关键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受伤职工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如果职工负主责以上的,则不属于工伤。临时工下班路上受到工伤的,如果企业没有为临时工买工伤保险,就要企业自己承担临时工医药费。
法律分析
不管哪个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论是企事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在上班过程中因工而负伤,都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临时工也属于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在工作中受伤理应享受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除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原工资外,还应该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主观:
上班路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车祸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可以由交强险进行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分析: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公司就不需要负责任。如果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不负责任,公司就应当负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就不属于工伤,单位就不需要负责任。如果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不负责任,就属于工伤,单位就应当负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相信很多朋友平时开着自家小汽车上下班的时候也会有着顺便搭载自己同事的一些经历吧,虽然顺路捎人也是举手之劳,但是大家有没想过,假如自己在开车的过程当中发生了交通意外导致车上的乘客意外伤亡,究竟身为车主的需要负上哪些法律责任呢?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交通意外纠纷案件,也是引发众多网友的关注。
福建厦门的男子戴某在一次下班后顺路搭载自己的同事王某回家,当他行驶至某路段的时候不慎碰撞到了路边的墙体,导致王某当场身亡,为此当地的交警部门在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以后,也作出了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戴某在驾驶机动车之余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而导致交通意外的发生,致使同车人员王某当场身亡,所以在该起事故当中,戴某应当负起全部的责任。
对于自己的同事王某在搭顺路车而遭遇交通意外身亡一事,身为司机的戴某也对此并无异议,坦诚可以承担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王某的家人在此协议过程当中提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元金额,对于如此巨额的赔偿款,戴某显然并未能够第一时间接受,为此该案件也是上诉至当地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在经过案件的研判以后,也就该事故车辆并非营运机动车,而且在此次事故当中戴某并没有存在主观性故意的过失行为,最终也判定戴某负起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向王家人赔偿90万元。
对于该起案件的审理,相信大家对于搭便车过程当中所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任划分问题必定也是保持着一定的看法,其实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假如是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出现伤亡情况,假如驾驶方并没有存在故意过失重大嫌疑,应该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其实在现实的生活当中,搭便车这种现象也是见惯不怪,在此还是建议驾驶者在平时的驾驶过程当中应当要做到安全驾驶出行,确保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也是对自己负责的最好体现。
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人身伤害时,如果不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具体情形如下:
1、上下班路上出车祸,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2、上下班路上出车祸,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上下班路上职工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申报工伤事故:
(1)企业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延长;
(3)工伤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没有可能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申请;
(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须经企业签字后报送;如果企业不签字,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报送。 2、认定工伤: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和职工的工伤待遇申请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日;
(2)认定工伤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a、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b、指定的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c、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3)书面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申请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一、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1、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警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昏迷、紧急医疗救治等原因未在现场报警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事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鉴定程序有哪些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