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简介:深圳市奥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于电视节目制作、影视制作、晚会庆典、品牌策划、公关活动、互联网金融业务推广、物联网金融产品营销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的文化传媒企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目前已制作《报告班长》《互金周刊》《谈经论
简介:深圳市奥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于电视节目制作、影视制作、晚会庆典、品牌策划、公关活动、互联网金融业务推广、物联网金融产品营销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的文化传媒企业。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目前已制作《报告班长》《互金周刊》《谈经论道·九叔说》《网贷江湖》等多档精良的节目以及组织策划《互金**》大赛以及多项大型活动。公司成立至今已为中科智信、顶誉生物、外星人理财、融金所、壹佰金融等知名企业策划拍摄制作企业宣传广告片、专题片等作品。公司在职员工多来源于湖南电视台、亚太卫视、澳亚卫视以及国内知名影视传媒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阁阁
成立时间:2015-08-06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1359050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文化产业园清庆路1号深圳广播**电视集团文化创意产业园1#办公楼5层
上海一企业过完年之后再送员工两天的看房价,为了鼓励大家去看房,这个公司真的是太拼了,但是这个老板还是非常人性化的,帮助员工选房子,这样也能够让员工更好的工作,遇到这样的老板,大家就偷着笑吧。
一、拿出工作时间给员工去看房,真的是太人性化了
租房子一般都是一年一租,毕竟半年一租的话,房东不是很好找下一位顾客,所以基本上都是一年一租。上海家企业过完年之后还送给了员工两天的看房价,主要就是为了避免员工,因为看房或者是租房不当的情况下影响工作,不得不说这个老板真的是太过人性化了,为了鼓励大家买房公司也是拿出了自己100%的诚意。遇到这样的老板,估计大家内心都乐开了花儿,这家公司其实并不是很大,但是有这样的老板相信他们的公司会越做越大。
二、好好看房,好好工作
在这家公司里面工作应该是非常幸福的事情,看了一下他们发的语言上面写的是老板了解了大概年后很多需要换房子,为了避免大家在租房的时候,出现因时间紧张胡乱定下,后续入住后问题不断,或者是被忽悠签合同等踩雷的情况,所以公司决定给每一个有需要的小伙伴两天看房假,方便大家去考察心仪的房源,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进行申请。公司理解员工的难处也会受到大家表扬的,大家在工作的时候应该会更用心。
这个公司应该就是别人嘴里的,别人家的公司妥妥的,别人家的老板。每个老板都有每个老板的不容易,只要是我们互相体谅,应该都能够将事业越做越大。也希望大家在找房子的时候能够避免陷阱,不要胡乱签下合同。
天价违约金不合理。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委进行调整。
而且法院或者仲裁委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会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期限及履行情况、双方缔约地位强弱、主播的主观过错、主播的经济价值及收益能力、公司对合同继续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经济成本、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如下事项,法院或者仲裁委支持其高额违约金诉求的可能性就非常高,如果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则一般不会支持高额违约金:
1、证明公司为了双方的合作,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如承租、装修拍摄地点;购买、维修、保养相关拍摄工具;为包装该主播高薪聘请的专业策划人员、拍摄人员、运营人员、剪辑人员及后期制作人员等;专业的表演或新媒体培训等。
2、证明该艺人主播在公司的包装及宣传推广下,各大平台的粉丝增长速度快、粉丝总量不断增加、直播观看人数不断增长、收取的直播礼物不断增加,收入不断增长,艺人主播商业价值水涨船高。
3、证明该艺人主播在单方解约后,在直播表演过程中,仍然运用了在公司培训学习的文案创意、人物定位及视频风格等。
4、证明该艺人主播解约后自己运营账号,粉丝的增加实际上就是基于公司对其主播、艺人的培训和定位。
参考案例主播提前解约,被判承担2100元违约金
2020年5月27日,某公司与高某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约定: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担任高某独家的演艺经纪公司;合作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合作期限届满,除非甲乙任何一方提前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五年,以此类推。……合约期间届满,如高某书面通知公司终止协议的,在合约期间届满时及之后的一年内,公司在同等合作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高某确认,其知悉公司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履行本协议,故高某保证,如本协议因高某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高某不得从事任何演艺活动,不得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签署与演艺活动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本协议签订后,除约定情形外,双方均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高某违反本协议,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下述三种违约金计算方式中金额较高者为准:a)100万元;b)高某违约事实发生时已履行合约期内近12个月公司因高某获得的月平均平台营收乘以剩余合作月份的总金额(履行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c)高某违约事实发生时高某从公司及/或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所有收益之和的5倍。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经济损失的,高某应补足经济损失。
后高某提出解除合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高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判令高某注销快手“XXX”直播号(XXX1)、“XXX2”直播号(XXX3);
3.本案公证费5292元、律师费1万元、运营费3万元、经纪费用1.2万
元、直播分红2100元、流量券2000元、培训费2000元均由高某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协议》涉及委托、行纪、居间、著作权归属、教育培训等多方面内容,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
2、履约中,高某通过微信明确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就此提出异议,而是称“行,走流程了”,并以处理解除后的合同的方式收回了相应直播号,此后公司未再提供任何服务或与高某开展其他合作。考虑到公司缔约前后均由该工作人员负责接洽,该工作人员对高某解约请求的反馈应推定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而公司所称公司流程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解约方式,故应认定双方合同已于2020年6月29日协议解除。
3、双方协议文本由公司提供,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并未就协议6.2条进行磋商,则应认定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该条款借用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模式,在双方仅短期合作、公司不提供竞业禁止补偿的前提下禁止高某在较长的时间内参与演艺活动,过分加重了高某的责任,应属无效。且该条款约定的因高某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与双方协议解约的实际情形不符,故对公司请求高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高某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
1、公司与高某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2、关于高某是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公司上诉称高某系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高某于2020年6月29日即告知公司解除合同,协议系因高某一方原因导致解除,故高某属于违约一方。
协议签订后,公司对高某直播号的命名、配图、直播技巧等提供了指导,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故高某作为违约方应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时,根据《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第6.2条的规定,如本协议因高某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自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高某不得从事任何演艺活动,不得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签署与演艺活动有关的任何书面文件。且在高某提出解除合同时,公司的员工亦告知高某“两年内不能直播,如果直播,公司会追责”。故高某在合同解除后使用“XXX”(XXX1)的直播号在“快手”进行直播,亦违反了协议的相关约定,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公司提出的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其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综合考虑双方签订协议时间的长短、高某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以及高某直播分红等情况,本院酌定高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元。
关于公司提出的高某应支付公证费5292元、律师费1万元、运营费3万元、经纪费用1.2万元、流量券2000元、培训费2000元的上诉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元;
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号:(2020)京0108民初47339号
二审案号:(2021)京01民终10313号
传媒公司可能会通过夸大福利待遇的方式来套路新人。
一些传媒公司可能会在招聘过程中夸大薪资待遇,吸引新人加入。然而,在实际入职后,公司可能以各种理由降低薪资或延迟发放,并希望新人接受这种不公平待遇,这可能是因为公司想节省成本或者没有充分准备好支付承诺的薪水。而且,传媒行业以快节奏和高强度的工作闻名,一些公司可能会将加班视为常态,并通过鼓励或施加压力来要求新人超时工作。
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新人过度劳累、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严重影响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一些传媒公司可能会吸引新人加入时承诺良好的职业发展前景,然而,一旦新人进入公司,却可能发现很难得到真正的发展机会。公司可能对内部晋升闭塞不通,或者给予新人的晋升机会非常有限。这可能导致新人的工作积极性下降,丧失了自我成长和发展的机会。
其他方面的不公正待遇
传媒行业存在着一定的权力斗争和内部政治。新人可能会发现自己处于不公正的待遇中,比如不公平的资源分配、偏见和歧视。这可能是因为公司内部存在不良的组织文化,或者一些上级领导对新人持有偏见。一些公司可能会缺乏为新人提供必要培训和支持的措施,新人可能会陷入没有明确指导的工作环境中。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公司的业务和工作流程了解不足,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这可能导致新人难以适应工作,影响工作表现和职业成长。综上所述,传媒公司套路新人的负面原因主要包括薪资欺骗、高压加班文化、缺乏职业发展机会、不公平待遇以及缺乏培训和支持。新人在选择公司时应对相关信息保持警惕,寻找口碑良好、关注员工福利和发展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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