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规定固定资产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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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固定资产报销标准
导读:八项规定固定资产报销标准是。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的资金是指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以及市财政当年度综合预算资金。局财务科负责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和市财政当年综合预算资金的执行、审核、监督工作,各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资金的合规和时序使用。第二条

八项规定固定资产报销标准是。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的资金是指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以及市财政当年度综合预算资金。局财务科负责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和市财政当年综合预算资金的执行、审核、监督工作,各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资金的合规和时序使用。

第二条 财务报销程序分为申报、审核和批报三个环节。资金使用前经办人需事先向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局财务科、局领导申报;报销时局财务科应先审核后批报。非本单位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报销。

第三条 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一对一的)的资产净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证券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证券公司办理集合(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的只能接受货币形式的资产。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限定性的最低五万元,非限定性的最低十万元。专项资产管理的可以是定向的也可以是集合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

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二)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自营证券总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价值与公司净资本的比例、持有一种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发行总量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扩展资料: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从事《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证券业务,应当遵守《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机关和干部要落实厉行节约八项规定所要开展的工作如下:

一、领导要带头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要严格对照标准执行规定,从严要求,不变通,不例外,不走样。要强化领导带头,特别主要领导要自觉身体力行、率先垂范,给各级领导干部做出样子。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到实处。要切实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教诲,从现在做起,把规定要求落实到当前各项工作中,厉行节约,廉洁自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树立形象、取信于民。

二、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性,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好八项规定,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一要加强学习教育,营造作风建设良好氛围;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三要加强整改提高,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五要加强开拓创新,不断推进作风建设深入发展,为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紧强有力的组织纪律保障。

三、加大职能部门、社会群众、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一是各级人大、组织、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要把监督执行“八项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要把落实“八项规定”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评当中,通过民主评议行风和考评考核,促使各职能部门不断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二是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加强举报受理和信访工作,完善“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实现群众代表责、权、利的规范化,最大限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参与监督的责任感。

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互联网和社会舆论作用,扩大监督的视野和范围,密切关注媒体动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报道,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及时调查处理。利用媒体监督管好干部的日常活动,促使党员干部始终把群众的事情放在心上。

  五、要对改变工作作风常抓不懈。纠正不良风气并非一日之功,必须拿出“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持之以恒抓,咬牙做下去。长期坚持落实好八项规定是对全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考验。只有充分认识到改作风的艰巨性与长期性,着力整治慵懒散奢等不良风气,才能真正做到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政风民风。只有把这些好作风、好做法落到实处并长期坚持下去,才能更加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