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问一汽车老板,为了留住员工在公司一直上班,借款给一员工买车的首付,当初根本没有说要收我们利息,是老板自己为留住员工心甘情愿说借的,我们写了一个欠条给老板,很相信他,现在老板自己说要算我们利息,找借口说什么厂家要他利息了,就要收我们的。还说要
问一汽车老板,为了留住员工在公司一直上班,借款给一员工买车的首付,当初根本没有说要收我们利息,是老板自己为留住员工心甘情愿说借的,我们写了一个欠条给老板,很相信他,现在老板自己说要算我们利息,找借口说什么厂家要他利息了,就要收我们的。还说要三分,很过分,这不是敲诈吗我们要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孟翔律师
个人向公司借款,还款的时候收据根据岗位情况来决定是否必须写。对于现金出纳必须要写,只有收据可以作为附件进行做账。对方也只有收据作为已经还款的凭据。对于银行出纳可写可不写,经过银行存入还款有存入的凭据,且单位收到款后也要做账,可以以银行回执单做账,也可以另贴收据作为附件。还款人同理也是有两种凭据的。银行回执单现在可以通过去银行取或者直接通过单位网银打印,现在大多数银行已经实现企业自主打印。
郑州律师
一个借款条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只有具有有效的欠条,才能够在债务产生纠纷时进行追讨。
菏泽律师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4号店的员工买车有什么问题?他们买的是车,无非是价格上的一些优惠!
正常消费者买车,肯定是担心被4s店宰了,想尽办法在那里讨价还价,寻求福利。试想一下,如果4s店的员工想买车,会不会暴露很多内部秘密?
其实在4s店内买车最直接的优惠一定是来自售价。毕竟,你要谈的售价,在4s店内部员工中可能算不了什么。毕竟,人们可以获得这种模式的低价。更何况,连服装店的员工在买衣服的时候都会有内部员工价,更不用说大轿车了,所以内部员工价应该是最大的好处。
买车的时候,大家都只知道让4s店送一些“配置”,比如贴膜保养。其实汽车贴膜的价格差距很大,不同档次的贴膜价格差异也很大。但是,当你让4s店送这些的时候,一定不要在价格空上咄咄逼人,所以如果你是内部员工,很可能价格已经够低了。
其实都说4s店的员工买车会比较刁钻,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很多员工其实不会买自己的产品?毕竟他们每天都在看这些车型,优缺点都很清楚。所以选择其他汽车品牌是正常的,利用自己的汽车销售资源,也能买到价格合适、配置合适的汽车,所以不仅是自己的招数,也是自己的招数能在销售中延续。
百万购车补贴
法律主观:
从09年开始购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生产用车,属于运输工具的可以抵扣。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如果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就不能抵扣(疑似个人消费品则不可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第538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收政策有以下方面的变化: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法律客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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