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拖欠工资送厂长台湾高梁酒52度酒二瓶没收但留有照片构成收受贿赂罪吗

员工 0 33

为要拖欠工资送厂长台湾高梁酒52度酒二瓶没收但留有照片构成收受贿赂罪吗,第1张

为要拖欠工资送厂长台湾高梁酒52度酒二瓶没收但留有照片构成收受贿赂罪吗
导读:一、收受多少钱算受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

一、收受多少钱算受贿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

1、行为人受贿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受贿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构成受贿罪;而对于受贿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情节较轻,一般应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我国《刑法》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3、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5、在一定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只要收受他人贿赂在5000元以上的,那此时就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以受贿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至于具体该如何来处罚,还要看实际受贿的数额、情节是怎样的。

招收时用人单位询问过病史,职工为如实说明的,没有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员工,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 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就是说,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是否患有不适合相关岗位的疾病、学历、 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

因此,用人单位录用员工时,因为岗位需要对身体条件有合理要求,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病史的,而劳动者没有说明,构成欺诈,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录用员工时没有要求提供相关内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在厂内遭到他人打击,首先需要立即报警并寻求医疗救治。同时,员工应该尽快向公司或厂长汇报事件,并要求公司或厂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负责,并为其支付工伤保险费。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到他人打击,可以向公司或厂方要求赔偿。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协商,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等。

如果公司或厂方拒绝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赔偿,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建议员工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算,请厂长吃饭没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且回家途中属于饭店到家的路径,而不是公司到家的必经之路。但是加班后就餐的话可以按工伤,可以参考已判决案例: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3-07/11/content_922537htm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